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4-09-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武汉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15日

武汉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

2014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持续深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以下简称医改)的关键之年。为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深入推进改革,根据国家、省有关医改工作部署,特提出武汉市2014年医改重点工作任务如下:

一、加快推进公立医院改革

(一)调整公立医院布局规划。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结合《武汉市医疗卫生设施空间布局规划(2011—2020年)》,制订《武汉市区域卫生规划(2016—2020年)》和《武汉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6—2020年)》并向社会公布。将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统一纳入规划,原则上不再扩大公立医院规模。进一步确立公立医院保基本的职能,优化结构布局,合理控制公立医院床位规模和建设标准。(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排在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若为分别负责,则为各部门分别牵头,下同)

(二)探索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积极探索管办分开的有效形式,落实公立医院独立法人地位以及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自主权。积极稳妥推进区级公立医院改制试点工作。进一步完善公立医院院长选拔任用制度,明确院长的任职资格和条件,推进院长职业化、专业化,强化院长任期目标管理,建立健全问责机制,到2014年底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人一律不得兼任公立医院领导职务。加强医院精细化管理,优化医疗服务流程。严格执行医院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实行总会计师制度。(市卫生计生委、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三)建立适应医疗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探索建立适应医疗行业特点的公立医院人事薪酬制度,建立健全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严禁向医务人员下达创收指标,严禁将医务人员奖金、工资等收入与药品、医学检查等业务收入挂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负责)

(四)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价机制。出台医疗机构运行绩效评价的指导性文件,进一步完善市属公立医院运行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从公益性、医疗质量与安全、运营状况、发展能力等4个维度对医院的运行绩效进行量化评价,对一些难以量化的指标进行综合评议,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加强评价结果的应用和兑现。充分利用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实行绩效评价信息化管理。(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五)建立科学的补偿机制。落实政府对公立医院符合规划和卫生资源配置要求的投入政策,将新城区中心医院建设纳入国家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建设范围,落实国家医疗卫生服务中心专项建设项目规费和其他收费减免政策,逐步将其建设成为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中心。落实政府对中医医院的投入倾斜政策。医保基金通过购买服务对医院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按照规定予以及时结算。(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六)理顺医疗服务价格。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综合考虑医保支付能力、群众就医负担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提高护理、手术、床位、诊疗和中医服务等项目价格,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降低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做好新旧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的对接工作,医保支付政策要与价格调整政策相衔接。(市物价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七)健全分级诊疗体系。研究制定分级诊疗办法,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明确公立医院功能定位,改革运行机制,综合运用医疗、医保、价格等手段引导患者在基层就医,进一步发挥医保政策的引导、制约作用,完善物价、财政投入等各项配套政策,探索建立分级诊疗模式。选择有条件的1—2个区开展分级诊疗试点工作。鼓励组建紧密型医疗联合体,把更多的人才、技术、资金引向基层,逐步实现“人通、医通、财通”。(市卫生计生委、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物价局负责)

(八)完善中医药事业发展政策和机制。研究制订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规划,进一步完善鼓励中医药服务提供和使用的政策,加强各级各类中医医院和综合、专科医院中医科能力建设,加快推进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区)创建工作,积极引导医疗机构开展成本相对较低、疗效相对较好的中医药诊疗服务。继续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加强基层中医药服务网络建设,大力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实现全市95%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70%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站、65%以上的村卫生室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中医药服务量达到基层医疗机构总服务量的20%以上。(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二、积极推动社会办医

(一)进一步开放医疗服务市场。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鼓励优质社会资本以出资新建、参与改制、托管、公办民营等多种形式投资医疗服务业,优先举办高水平、高技术、大规模的医疗机构。支持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发展专业性医院管理集团以及康复、护理、老年病、精神、儿童等紧缺型和特色型医疗机构。进一步放宽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外资在汉设立医疗机构的区域、数量、专科等相关限制条件。清理社会办医的相关行政审批事项,依据国家、省有关要求及时进行取消或者合并,优化审批环节,公开审批程序和条件,提高审批效率。(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负责)

(二)优化社会办医政策环境。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要求,加快落实非公立医疗机构在市场准入、社会保险定点、重点专科建设、职称评定、学术地位、等级评审、技术准入、科研立项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的政策。出台在人才流动、土地、投融资、财税、产业政策等方面进一步支持社会办医的政策。完善按照经营性质分类的监管和评价政策,逐步建立符合卫生行业和医务人员执业特点的管理制度,依法加强行业监管。同步建立社会办医退出机制。(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物价局参与)

(三)加快推进医师多点执业。进一步完善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简化审核审批程序,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推动医务人员保障社会化管理,消除阻碍医师有序流动的不合理规定,完善鼓励多点执业的政策措施。(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四)推动包括国有企业医院在内的公立医院改制试点工作。积极稳妥推进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公立医院改制试点工作,支持社会资本通过委托管理、集团化、股份制改造等多种形式参与改制,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以较为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机制为核心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持续跟进社会资本参与市第七医院改制,及时总结推广有益经验。(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分别负责,市国资委、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参与)

三、扎实推进全民医保体系建设

(一)巩固提高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和保障水平。2014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参保率稳定在96%以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参合率稳定在99%以上。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府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40元,分别达到320元和360元,逐步提高个人缴费标准。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门诊统筹支付比例分别达到50%和50%以上;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分别达到70%和75%以上,进一步缩小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之间的差距。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整合,完善管理服务,确保保障水平不降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市财政局参与)

(二)深化医保支付制度改革。研究制定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总额控制结算办法。积极推进新农合住院费用总额预付、单病种付费和例均费用分级控制相结合、按床日付费等综合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健全医保对医疗服务行为的激励约束机制。积极推动建立医保部门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和购买服务的付费机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参与)

(三)健全重特大疾病保障制度。巩固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逐步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继续开展儿童白血病等22种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障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3〕58号),研究制订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和具体实施方案。深入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继续提高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水平,救助对象住院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救助比例达到60%以上。全面推进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做好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职工医疗互助等制度间的衔接,充分发挥各项制度的整体合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市财政局、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市总工会参与)

(四)推进异地就医结算管理和服务。提高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统筹层次,积极推进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服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参与)

(五)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出台鼓励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指导性文件,推进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各类医保经办。加快发展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积极开发儿童保险、长期护理保险以及与健康管理、养老等服务相关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市教育局负责)

四、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

(一)巩固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全面实施《湖北省基本药物集中招标目录(2014年版)》。二级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量和销售额比例达到40%—50%,三级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销售额比例达到25%—30%。在非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启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逐步增加基本药物使用量和销售额比例,2014年底达到40%。进一步巩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机制,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GMP)认证作为基本药物质量监管的重要指标。加强基本药物配送和回款管理,严格落实市场清退制度,对配送不及时的企业加大处罚力度,保障基层用药需求。(市卫生计生委、市商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二)建立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机制。建立临床必需但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药物的供应保障机制,完善短缺药品储备制度,重点做好传染病预防、治疗药品和急救药品类基本药物供应保障。(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卫生计生委负责)

(三)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全面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竞争性用人机制。妥善分流和安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超编人员。在平稳实施绩效工资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例,合理拉开收入差距,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依托信息化手段加强综合量化考核,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总量、财政补助、医保支付等挂钩,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市编办参与)

(四)进一步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按照我市2013—2015年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档升级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分别完成15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15个乡镇卫生院提档升级建设、80个社区卫生服务站规范化建设、50个中心村卫生室建设、16个“四化”乡镇卫生院和1188个“五化”村卫生室创建工作。持续推进全科(家庭)医生执业方式和服务模式改革试点工作,推进签约服务向深入拓展,逐步实现全科(家庭)医生首诊、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市卫生计生委、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五)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原则上将40%左右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交由村卫生室承担,考核后将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给村卫生室,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将符合条件的(中心)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按照所在村直接提供服务的农业户籍人口数量,给予人均13元/年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专项补助,落实一般诊疗费政策。落实乡村医生待遇,确保乡村医生年人均收入不低于2.5万元。出台乡村医生养老政策,采取多种方式,妥善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的养老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同步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物价局负责)

五、规范药品流通秩序

(一)规范药品流通经营行为。针对药品购销领域中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挂靠经营、租借证照、销售假劣药品、商业贿赂以及伪造、虚开发票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医药代表”非法销售药品行为,有效遏制药品流通领域的腐败行为和不正之风。实施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商务局负责)

(二)提升药品流通服务水平和效率。加快清理和废止阻碍药品流通行业公平竞争的政策规定。采取多种形式推进医药分开,鼓励零售药店发展连锁经营,完善执业药师制度,零售药店必须配备执业药师为患者提供购药咨询和指导。进一步加强药品质量监管,对药品进行定期质量检查。增强基层药品供应和保障能力。(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三)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管理。开展药品价格信息监测,推动建立药品零售价格、采购价格、医保支付标准信息共享机制,加强药品价格信息采集、分析和披露,引导形成药品合理价格。做好进口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积极稳妥推进我市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网上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拟采取“先行网上集中交易,然后分步实施招标”的方式,逐步建立健全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机制。(市物价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市采管办负责)

六、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

(一)完善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制度。继续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将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提高到45元,细化、优化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服务内容。健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间的分工协作机制,加强项目绩效考核和日常管理,规范资金管理和使用,注重服务效果。重点做好流动人口以及农村留守儿童和老人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推进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进一步强化出生缺陷综合防治。落实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保持在95%以上,高血压、糖尿病患者、重性精神病人规范化管理人数分别达到45万人、13万人、3.5万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和重大疾病防治设施建设。(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二)大力推进健康管理试点工作。在黄陂区推进省级健康管理试点工作,构建以疾控机构健康管理中心为核心,二级以上医院健康管理科为骨干,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健康管理门诊为基础,健康危险因素干预服务为特色的健康管理服务体系,及时总结推广试点工作经验。鼓励各区建立健康管理集团(联合体),探索引导群众健康消费的具体形式。推进职工医疗互助和商业健康保险与健康管理机构合作。(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人民政府金融办负责)

(三)加强人口健康信息化建设。启动市级人口健康信息平台二期项目建设,探索卫生计生信息系统融合,整合完善公共卫生各条线信息系统,完善全市居民电子健康档案,推行使用电子病历。加快推进全市国家居民健康卡一卡通。制定我市居民健康卡管理办法,完善管理流程。2014年实现市级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全员人口信息、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三大数据库资源整合,实现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医疗服务、药品管理、综合管理等信息资源互联互通。出台远程医疗服务配套政策,全市70%以上的区级医疗机构开展远程医疗服务。(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信息产业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物价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人民政府金融办负责)

(四)建立适应行业特点的人才培养机制。制定加强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继续实施“医学领军人才培养工程”,深化医学教育改革,继续实施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程、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人才工程等项目,建立适应行业特点的人才培养机制。从全市各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中选拔300名符合条件的在岗临床执业(助理)医师参加全科医生转岗培训。积极实施全科医生“百人计划”,订单式培养50名全科医学本科生,规范化培训50名全科医生。政府对按照规划建设和设置的培训基地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教学实践活动以及面向社会招收和单位委派的培训对象给予必要补助。(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五)加强医疗卫生全行业监管。积极落实整改治庸问责中涉及医疗机构药品及医疗服务违规收费等问题,在前期整改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健全医疗收费长效机制、规范诊疗行为。对全市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实行统一准入、统一监管,优化监管机制、完善监管制度、创新监管手段,加强医疗卫生综合监督体系顶层设计,提高综合监督能力,加大监督执法力度。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落实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严格规范诊疗服务行为,纠正诊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严肃查处收受“红包”、回扣和过度医疗等行为。深化“平安医院”创建活动,健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完善医疗纠纷处理和医疗风险分担机制,依法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努力构建平等、健康、和谐的医患关系。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主动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制定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过快增长的指导意见。(市卫生计生委、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物价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六)加强科技和产业支撑。进一步加大医药产品研发组织推进力度,重点保障基本药物品质提升和基本医疗器械产品的国产化。加强科技创新成果在基层的集成应用和示范推广。支持开展医改重大政策研究。推动一批量大面广、临床价值高的生物技术药物与疫苗、医疗器械提高产业化水平,扩大市场运用。(市科技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七)全面推进国家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建设。继续推进“名院工程”建设,推行差异化发展战略,实施优质医疗资源“引、联、增、提”工程,支持部省属龙头医院做大做强,支持新洲区人民医院等4家医疗机构升格为三级医院;推进“名中心工程”建设,遴选15个专科进行国家级专科诊疗中心培育建设;推进“名科工程”,加强国家、省、市三级临床重点专科体系建设,力争武汉地区今年获批25个以上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市级临床重点专科扩面增量;推进“名医工程”,实施武汉国家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卫生人才队伍发展规划,做好医学领军人才引进、培养、评审工作;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提升服务能力。(市卫生计生委负责)

(八)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武政〔2013〕33号)精神,对照《武汉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技术评估工作规范与评分标准》,按照“补短板”和“干净、整洁、有序、规范”要求,进一步巩固并扩大创建成果,建立健全迎接技术评估工作机制,力争通过国家爱卫会评估。认真推进“健康武汉全民行动”,继续推进“六万六进”活动。(市卫生计生委负责)

(九)大力发展医疗康复服务和健康养老服务。积极推进东湖医院医养融合示范机构建设。鼓励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建立康复科室,充分利用医疗资源开展医疗康复服务。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开设养老病区、托管养老院、实施居家养老服务等多种模式开展“医养融合”试点工作。(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参与)

(十)建立健全考核评估机制。开展“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中期评估和年度医改监测。(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将其作为重大民生工程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责任、健全制度,狠抓落实。要明确各项医改工作任务路线图、时间表(《2014年部分重点工作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附后),认真履职尽责,加强沟通协调,积极有序推进。要坚持问题导向,加强对医改重点、难点问题的调查研究,积极稳妥统筹推进各项医改工作任务。要加强医改政策解读,合理引导社会预期。要大力宣传改革成效和典型经验,开展舆情监测,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市卫生计生委、市委宣传部、市人民政府研究室、市人民政府法制办负责)

2014年部分重点工作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详见正文)

正文:GGL2014158.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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