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咸宁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咸宁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咸政办发〔 2009 〕 103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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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10-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咸宁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咸政办发〔2009〕1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咸宁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九日
咸宁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实施方案
为了深入推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大依法管理城市力度,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7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规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22号)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咸宁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鄂政函〔2008〕328号)精神,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精减、统一、高效”的原则,以有利于提高行政效能,强化综合管理为目的,建立健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管理体制。通过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逐步解决城市管理中存在的政出多门、多头执法、权力分散、执法扰民、效率不高等突出问题,为广大城市居民创造一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繁荣稳定、规范有序、文明整洁的城市环境。
二、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组建咸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为市人民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正县级),实行参公管理,同时挂“咸宁市城市管理局”牌子,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局机关内设科室和下设机构由市人事局、编办提出“三定”方案。
为维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治安秩序,依法打击扰乱、阻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违法行为,另拟设立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公安警察支队,编制人员调整由市人事局、编办提方案,实行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双重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机关及下设机构的编制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出意见,经市编办审核,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后,以“三定”规定形式下达执行。人员由市人事局调配到位。
三、职责权限
(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权;
(三)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市政公用事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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