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湖北省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12-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襄政办发〔2014〕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解决极少数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患者的医疗急救保障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3〕58号)和《湖北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社发〔2014〕101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从2014年开始,在全市基本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全面启动疾病应急救助工作。2015年,进一步完善全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稳定运行。在全市范围内快速、高效、有序地对需紧急救助但身份不明、无负担能力的人民群众实施应急医疗救助,避免严重后果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金筹资机制

(一)基金设立

从2014年起,设立襄阳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并实行市级统筹,基金规模不低于500万元,用于向全市辖区内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

(二)基金筹集

基金通过中央、省、市、县(市、区)各级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筹集。

基金除中央、省级财政补助外,各县(市)、襄州区按本地常住人口每人1元标准将疾病应急补助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市区(不含襄州区)按常住人口疾病应急救助每人1元补助资金,按市、区两级财政4:6比例分别市财政负担0.4元、各区财政负担0.6元,分别纳入市、区财政预算。按照基金规模不低于500万元的要求,基金当年结余转入下年度基金统筹安排使用;基金当年减少低于初始规模(不含中央、省级补助)的部分纳入下年度,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和市、县(市、区)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费用总额的实际数占基金总缺口额的比重与各县(市、区)据实结算弥补。

基金当年按规定的最低筹资规模足额安排到位并使用完后,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市卫生计生和财政部门,提出弥补基金的方案。弥补方案实施后仍然不足的,可于次年1季度向省级基金经办管理机构提出补助申请,同时提交上年度基金设立、筹资、使用情况及患者基本情况、发票复印件等相关材料,省级基金补助后的缺口由市级财政先予以垫付,再按市、县(市、区)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费用总额的实际数占基金总缺口额的比重与各县(市、区)据实结算弥补。鼓励社会各界向基金捐赠资金。境内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资金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救助的对象和范围

(一)救助对象。基金的救助对象是在襄阳市境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医疗机构对其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可向基金经办管理机构申请补助。

(二)基金支付范围

1、无法查明身份且无力缴费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

2、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指城乡低保对象)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

3、医疗机构实施疾病应急救治使用的医疗服务项目及药品范围参照救治医疗机构所在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的目录执行。

4、支付额度。基金一般垫付救助对象自接受急救之时起72小时内不超过4万元的急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的急救费用由承担救助任务的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并经过医疗机构负责人同意)。急救费用的收费标准按照救助医疗机构所在地物价部门核定的医疗费用标准核算。

5、救助对象发生的急救费用先由责任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还应先由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医疗救助基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无上述渠道或经上述渠道支付后费用有缺口的,由基金给予补助。

6、基金不得用于支付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费用,不得用于支付病情平稳但长期住院治疗产生的费用。

四、基金管理

(一)基金运行。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应当编制基金年度预决算,由市财政、卫生计生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将上季度的基金预算执行情况报送市财政、卫生计生部门,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的基金决算报告和年度工作报告报送市财政、卫生计生部门。基金由市卫生计生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管理,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为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基金纳入市本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并办理基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

(二)基金监管。为确保基金安全有效,成立由市卫生计生、财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学专家、捐赠人、媒体人士等参加的基金监督委员会,负责审议基金的管理制度及财务预决算等重大事项、监督基金运行等。基金独立核算,并进行外部审计。市审计部门每年度对基金的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审计结果按照相关程序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五、基金支付

(一)申报。医疗机构对患者进行应急医疗救助后,应对患者有关情况进行初步筛选评判,及时采集填报有关患者身份等信息。

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市直医疗机构将上一季度符合规定的疾病应急救助患者发生的应急救治费用等信息进行统计汇总报市卫生计生部门审核;其他医疗机构将上一季度符合规定的疾病应急救助患者发生的应急救治费用等信息进行统计汇总报所在地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审核。

(二)审核。对疾病应急救助资金的申报审核实行分级联合审核制。联合审核以资料审核为主,对情况特殊的患者救助申请,

应通过走访等实地调查方式进行必要的现场审核。审核工作由各级卫生计生部门会同同级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等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核工作应在收到医疗机构申报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其中各部门应分别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各自审核,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还应将完成联合审核的相关资料报送至市卫生计生部门审核。

(三)拨付。市级部门联合审核工作结束后、或收到县级联合部门联合审核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市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对核准的医疗费用向市财政部门提出拨付申请,由市财政部门将核准的医疗费用及时直接拨付至相关医疗机构。对经常承担急救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可采取先部分预拨后结算的办法减轻医疗机构的垫资负担。从基金向医疗机构支付欠费后,又查明患者身份或查实患者有负担能力、有其他支付渠道的,医疗机构和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患者追偿欠费。

六、工作机制

(一)部门职责。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监督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条件对救助对象进行急救,对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依法查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虚报信息套取基金、过度医疗等违法违纪行为;牵头审核医疗机构基金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及时合理安排对基金的补助以及经办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支出,切实加强基金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保障参保患者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协助做好基金支付对象的审核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协助基金管理机构、医疗机构共同做好对患者有无负担能力的鉴别工作,并出具相关证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将救助关口前移,加强与医疗机构的衔接,主动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患者进行救助,做到应救尽救。公安机关要积极协助医疗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核查患者的身份,在收到核查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证明。审计部门要做好基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专项审计工作。

(二)医疗机构职责。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及时、有效对需紧急救治的患者施救,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诊治;对救助对象发生的急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尽责查明患者身份,及时追讨身份明确患者欠费,加强医疗费用控制;对救助对象急救后续治疗发生的费用,及时协助救助对象按程序向医疗救助经办机构等申请救助;建立疾病应急救助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将收治的应急救助患者情况向相关部门报告并进行公示。公立医院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机制,通过列支坏账准备等方式,核销救助对象发生的部分急救欠费。鼓励非公立医院主动核销救助对象的急救费用。

(三)建立联动机制。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分工落实责任,加强协作,建立责任共担、多方联动的机制。卫生计生、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公安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共同做好有关重大政策研究制定及推动落实等工作。

七、认真组织实施

(一)高度重视,狠抓落实。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和各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重要性,积极宣传,加强沟通,提高效率,强化措施,责任到人,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探索完善,提高水平。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建设与机制创新,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大病保险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等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工作,不断提高疾病应急救助服务水平。

(三)落实责任,扎实推进。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责,制定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具体工作流程。对于2013年2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下发后、本意见自施行前发生的、符合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各医疗机构可以于2015年3月底前按上述规定提交支付申请。

201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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