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0-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的法治环境,根据《行政处罚法》、《湖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暂行规定》、《襄阳市涉企行政执法检查电子监察管理暂行办法》(襄阳政发〔2012〕37号),现就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市直行政执法部门对市区(不含襄州区)依法设立的企业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应当报送市政府备案审查。
市政府法制办在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报送备案工作。
二、行政执法部门拟作出的下列重大行政处罚,应当报送备案审查:
(一)责令企业停产、停业的;(二)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
(三)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非法所得的处以30000元以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或没收财物达到相当数额的;
(四)市政府规定的其它应当上报备案审查的。
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行政处罚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企业适用的综合性法律、专业性法律及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通过短信或书面方式告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法务部门负责人,进行提前预警教育;对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对屡教不改的,一经查实,予以严管重罚。未依法认真履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和有关要求实施行政处罚的,市政府法制办不予受理备案审查申请。
四、行政执法部门在正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主动接受备案审查,并向市政府法制办报送以下材料:
(一)备案审查请示,包括案情简介、调查过程、适用法律、拟作出的处罚意见等;
(二)行政处罚卷宗(复印件);
(三)法律法规依据及自由裁量标准;
(四)证明当事人具有从重或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材料;
(五)市政府法制办认为应当报送的其他材料。
五、市政府法制办受理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申请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情节复杂或者属重大违法行为的,经批准,可延至14个工作日内办结。但对下列情况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范围的;
(二)没有落实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
(三)没有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记录在案的;
(四)没有在处罚依据中引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或在审理报告中对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情况进行说明的;
(五)没有经过部门法制科合法性审查和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的;
(六)违法事实清楚、情节严重,按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两法衔接”)的要求,应当向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移送的。
六、市政府法制办对受理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主要对以下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处罚主体是否适格;
(二)处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处罚程序是否合法;
(四)法律适用是否正确;
(五)是否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首错帮助、改过免罚的具体要求;
(六)根据案情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七、涉及食品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民生领域的重大行政处罚,确需即刻做出处罚决定或上级主管部门对做出处罚决定有明确时限要求的,经部门主要领导批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处罚决定书下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卷宗(复印件)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八、建立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查专家库。市政府法制办应当组织行政执法部门分管领导、具体执法人员对案情进行研究,再次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并从专家库中抽取2-3名法律专家对案件进行论证,必要时可征求检察院、法院等司法部门意见。法律专家应当出具正式的法律论证意见书并签字或盖章,意见书应当作为备案审查材料存档。
九、经审查,对处罚程序合法、自由裁量标准适当的案件,应当经由市政府法制办办案科长、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字后,予以备案,并告知行政执法部门;对在违法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处罚程序等方面存在明显问题,或违反市委、市政府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具体要求的,市政府法制办应当提出审查意见,并不予备案。
十、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积极有序地在部门网站上公开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公开促公平、以公开促公正,杜绝“同案不同罚”以及处罚“畸轻畸重”的现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处罚决定书,经行政执法部门主要领导批准,依法可以不予公开。
十一、建立行政处罚案件统计报告制度。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案件统计表,每半年对行政处罚案件情况(包括案件数量、处罚种类、罚没金额、执行情况等)进行统计;每年1月10日之前,应当将上一年度行政处罚案件统计表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市政府法制办每半年对行政处罚案件统计表进行一次抽查,并通报抽查结果。
市政府将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的内容,并对考核情况进行通报。
十二、备案审查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备案审查职责的;
(二)利用备案审查谋取私利的;
(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2014年10月15日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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