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湖北省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6-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的实施意见

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合理利用城市道路资源,规范市区静态交通秩序,缓解停车矛盾,改善道路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湖北省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鄂财综规[2010]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规范和加强机动车停车管理,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推进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工作,加大对城市主干道和中心城区的管理力度,解决我市“乱收费、乱停车”现象,以缓解“停车难”为切入点,合理释放城市道路公共停车资源,规范道路交通秩序,形成安全便利、协调发展的静态交通格局,实现对我市机动车停车的长效规范管理,切实改善市区交通环境,提升城市形象。

二、基本原则

实行停车收费管理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必须高度重视、统筹安排、稳步推进,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规划,保障畅通。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必须保证城市道路的安全和畅通,不得影响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不得影响盲道作用的发挥。按照有关法规和政策对城市道路停车严格管理,对机动车乱停乱靠等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二)规范收费管理行为。城市道路停车收费管理要以人为本,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广泛听取意见,接受社会监督,加大管理力度,坚决遏制“乱收费”行为,实现城市道路停车收费规范有序。

(三)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城市道路停车收费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收费标准要综合考虑停车设施、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以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

(四)不影响城市公用设施使用。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设置过程中,应避免将路灯、消防栓、垃圾箱等城市公用设施划入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公共交通站点(含出租车停靠点)附近不得设置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以确保城市公用设施的完整和正常使用。

三、城市道路停车收费范围

(一)公安交警、城管部门应按照“科学施划”的原则,在不影响道路交通、消防安全和群众生活的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空间范围内,设置城市道路机动车公共停车泊位。城市道路停车收费泊位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政府资金修建的广场以及规划红线以外的公共空地停车泊位。

(二)先从城市主干道和车辆停放矛盾突出、停车需求较大的中心城区推行道路停车收费工作,逐步扩大至市区其它路段。同时在临街党政机关、具有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门前以及部分车流量较小的路段设置公益性免费停车泊位,供市民停放车辆。公益性免费停车泊位的比例应达到收费停车泊位数量30%左右。

(三)市区已经设置的道路停车场,属于集中清理整治范围,一律纳入城市统一管理,对违规擅自设置的城市道路停车场,将依法令其拆除;过去已经批准设置的市场化城市道路停车场所,分清产权归属,暂按现有模式运作,接受物价、城管等部门检查和监督,经营协议期满(或者采取收回经营权的方式收回)后,一并纳入城市统一管理。

四、各部门工作职责

(一)财政部门是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的主体。财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负责对所施划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确定收费主体、收费对象、收费范围、收费方式,并实施收费或委托收费管理。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负责做好城市道路停车收费票据发放和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

(二)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对所施划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按照不同路段、不同停车泊位规定收费时间,核定收费标准,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手续,实施收费检查等工作。

(三)公安交警部门按照安全畅通的原则,负责确定城市道路机动车辆停放区域,会同城管部门施划停车泊位。

(四)城管部门负责按照城市道路设计、养护及维修规范的要求,以不损坏城市道路为前提,会同公安交警部门施划停车泊位。

(五)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经营性专用停车场(不含鄂财综规[2010]18号文件所界定的政府公共道路资源)进行管理和监督,积极推行规范化、标准化管理。

(六)确定城市道路停车路段,设置施划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及实施收费的时间,必须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没有批准的一律不得实施收费。

五、收费的监督管理和使用

(一)城市道路停车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属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收费标准由市物价、财政部门,根据省有关文件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提出意见,上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审核批准。

(二)收取城市道路停车费时,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所收取的资金全额上缴国库。

(三)城市道路停车费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也可以由财政部门委托的其他部门和单位征收。委托征收必须出具委托书,受委托部门和单位不得再次委托。城市道路停车费不得由经济组织或个人收取,不得实行特许经营。

(四)受委托收费的部门和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的书面委托,到市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到财政部门办理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购领证,收取的费用全额上缴市财政,受委托征收的部门和单位所需的征收经费,每年由财政部门核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不得直接从停车费中列支。

(五)收取的城市道路停车费主要用于道路停车泊位的施划、停车收费设施的设置、维护和管理、停车公示牌板的制做、停车收费管理经费、公共停车场建设等。财政部门应严格预算管理,加强监管检查,提高使用效益。

(六)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停车泊位的,由城管部门及时制止其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罚,同时将非法收入依法收缴市财政;未办理收费手续,利用公安交警、城管部门施划的停车泊位收取城市道路停车费的,由物价部门及时纠正其违法行为,同时将非法收入及时收缴市财政。

六、公示收费事项

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施划后,征收单位或者受委托收费的部门和单位应在收费停车泊位路段设立停车公示牌。公示牌应包括该路段停车泊位的收费时间、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免收费时间、财政部门委托书批准的收费部门(单位)、批准文号、收费年限、停车泊位数、收费人员姓名与标牌号、监督投诉电话等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涂抹泊位线、移动停车公示牌或者占用停车泊位从事经营和其他活动。

七、停车泊位的设置、收费方式和时间

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分为:全天收费停车泊位、分时段收费停车泊位、单位(个人)占道停车泊位和免费停车泊位。

全天收费停车泊位,即24小时收费停车泊位,白天用于满足机动车辆临时停泊,夜晚用于满足市民车辆停车需求的收费停车泊位;

分时段收费停车泊位,即在规定的时间段内允许停车收取费用,而在规定时间外不允许停泊车辆;或在规定的时间内停车收取停车费用,而在规定的时间外停车不收费的停车泊位。

单位(个人)占道停车泊位,即距离城市道路较近,在其经营或者工作时间内有大量机动车需临时占用公共道路停泊(含车行道、政府资金修建的广场和规划红线以外的公共空地),由公安交警和城管部门勘查施划,并按规定缴纳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费的临时占用道路停车的专用泊位。

免费停车泊位,即由政府管理部门按照本地城市道路临时占道停车泊位设置方案,施划的不收费停车泊位。

城市道路停车收费的标准,按照省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临时停车20分钟以内不收费(特殊路段,确需延长停车时间的,由公安、城管等相关部门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计时、计次收费时段为每天8点至22点(特殊路段除外,但应将收费时段公示)。军队、武警部队车辆及司法机关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挂有标志的防汛车辆、抢险和救护车、运钞车、无偿献血车等特种车辆免交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费。

八、稳步推进城市道路停车收费工作的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城市道路停车管理工作顺利开展,成立市区道路停车收费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财政、物价、公安、建设、城管、规划、工商、交通等部门领导为成员,负责道路停车收费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全面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财政局(市直财政征管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停车收费管理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强化责任,细化任务,紧密配合,通力合作,做到思想、人员、精力、措施“四到位”,加强日常监管,共同抓好城道路停车收费工作。

(三)强化监督管理。要建立道路停车收费工作考核机制,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侵占公共资源,占用道路从事停车收费。市区道路停车收费工作领导小组要责成相关部门组成专班,坚决清查非法占道停车收费牟利的组织和个人,取缔违法的停车场点。要加强收费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服务技能培训,提高服务管理水平,收费人员必须统一服务标识,持证上岗,坚决杜绝只收费不管理等情况的发生。

(四)严查违法停车。公安交警部门要在违法停车多发地段安装电子监控设备,实现第一时间发现违法停车行为。政府相关部门要建立联合执法、全覆盖巡查、快速发现和查处机制,消除管理盲区。要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基本消除机动车在市区禁停路段、禁停区域违法停车的现象。

(五)加大宣传力度。相关部门要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围绕改善城市环境、服务民生、促进社会和谐、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等主题,有重点、有计划、多渠道、多层次地开展政策法规、文明停车宣传工作,切实形成“有序停车、有偿停车、违法严管”的良好舆论氛围。要设立市民咨询投诉热线,解决实施过程中市民反馈的疑点、难点问题,对市民投诉要认真调查核实,并将处置情况及时向市民反馈。

(六)本意见下发后,相关部门可依照本意见精神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襄州区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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