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宜府办发〔2013〕5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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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9-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
《宜昌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13日
宜昌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政府绩效管理,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确保完成全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4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3〕17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宜昌高新区管委会,下同)“十二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情况的绩效管理和评价考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
第三条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应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市政府相关部门及重点企业,并将其纳入本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绩效管理,落实项目和资金,严格执法监督,确保实现减排目标。
第四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及重点企业应对照与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责任书》确定的主要污染物年度削减目标,制定年度减排计划和工作方案,于每年2月28日前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各县市区应将减排任务分解落实到乡镇(街道)、相关部门及企业。
第五条各县市区应当建立本地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及时掌握和动态管理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主要减排措施落实情况以及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台账。
第六条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依据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监测办法以及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总量减排核算细则予以核定。依据各地环境质量变化情况验证减排工作成效。
(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体系建设运行情况。监测体系建设运行情况依据国家、省重点监控企业名单核实主要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建设和联网情况,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数据核实各地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情况及主要污染物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统计体系和考核体系建设运行情况依据各地相关文件和抽查复核情况以及绩效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评定。
(三)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依据污染治理设施试运行或竣工验收文件、关闭落后产能时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中重点项目的建成投运情况以及当地政府减排管理措施、计划执行情况等有关材料和统计数据进行评定。
第七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半年对各县市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进行一次核查督查。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和每年8月,分别将经省环保厅确认的本市上一年度及本年度上半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数据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各县市区年度(半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应报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统计部门审核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自查报告报送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统计和监察部门,对各县市区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进行考核,并于每年4月底前将考核结果报告市人民政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采用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确定为未通过年度考核:
(一)四项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未完成的;
(二)重点减排项目未按目标责任书要求落实的;
(三)监测体系建设运行情况未达到相关要求(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75%,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80%,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95%)的。
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县市区应在考核结果公布后1个月内向市人民政府提交书面报告,制定限期整改措施,并抄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考核结果报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交由市干部主管部门,按照《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9〕30号)、《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中组发〔2009〕13号)、《关于开展政府绩效管理试点工作的意见》》(监发〔2011〕6号)等规定,作为对各县市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对通过年度考核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优先加大对该地区污染治理、环保能力建设和减排专项资金的支持力度,并予以表彰奖励。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实行“一票否决”。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暂停该地区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暂停市环境保护相关项目资金的支持,撤消该地区在环境保护或环境治理方面的市级荣誉称号,取消该地区有关责任领导参加年度评先表彰的资格。由市监察部门会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减排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该地区有关责任领导进行通报批评、约谈、诫勉谈话等。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且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宜昌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奖励办法》,综合考虑各地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完成情况以及年度减排项目实施情况安排市级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以奖代补”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对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地区和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追究相关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市年度减排目标任务,分解安排市直部门年度减排目标,并将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部门的年度目标考核。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止。施行过程中上级国家机关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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