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的通知
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宜府办发[2009]049号 |
|---|---|
| 颁布日期:2009-08-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9]0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国家人事部等六部委《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7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10号)精神,为帮助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积累实际工作经验,提高就业能力,尽快实现就业,市政府决定建立宜昌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关注民生、促进就业为目标,为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岗位培训和专业实践创造条件,提高专业素质和就业能力,为用人单位有效地挑选和引进人才,科学地优化配置大学生资源提供平台,努力开辟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双向选择的绿色通道,积极促进宜昌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工作目标
今年在湖北宜化、人福药业、第一人民医院高校毕业生国家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的基础上,力争在全市建立30个比较规范的见习基地,接纳高校毕业生见习人数1600人(见附件2)。基地建设实行政府引导,企事业单位自主组建的原则。凡在本市内依法成立(注册)的各类企事业单位、民营(股份)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有提供见习岗位、接收见习人员能力的均可以申报。基地实行市、县(市区)分级负责制,县(市区)负责本辖区的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工作。
三、实施方法及步骤
(一)见习基地的申报与授牌
1、单位申报:用人单位携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向市见习办提出建立见习基地的申请,填写《宜昌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见附件3),注明可接纳见习大学生的学历层次、专业、人数以及能提供的见习岗位等情况。
2、组织考查:市见习办考查申请单位提供见习的专业、岗位、见习环境等条件。对其申报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单位报市见习基地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3、授牌:经审核同意后,见习基地与市见习办签订《宜昌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协议书》(见附件4),以市政府名义授牌。见习基地挂牌期限一般确定为3年。3年期满,经考核合格,可继续挂牌。
(二)毕业生参加见习申请报名
1、报名对象:宜昌(含所辖县市区)生源高校毕业生和已在我市办理报到手续的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2、报名方式:学生可持毕业证、就业报到证、身份证及其他证明材料到市见习办报名。填写《宜昌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申请表》(见附件5)。
3、确定见习高校毕业生:根据报名情况由市见习办优先安排与见习岗位要求相一致的毕业生参加见习。对确定为见习学员的高校毕业生,与见习单位签订《宜昌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见附件6),并报市见习办备案后,正式派往见习基地见习。
(三)见习期间的管理
1、各见习基地要结合自身情况,及时研究制定见习方案,确定见习岗位,明确见习要求,指定培训师资,确保见习工作顺利开展。
2、参加见习的毕业生在见习期间,要自觉接受见习单位的领导,服从分配,服从管理,严格遵守见习单位的制度规定,坚持在职在岗,做到踏实认真,勤奋好学,努力提高专业技能。
3、见习期限为三至六个月。见习期满后,用人单位负责对见习毕业生进行考核鉴定,根据见习毕业生的实际表现和工作能力,为见习毕业生开具见习证明(见附件7),为用人单位录(聘)用见习毕业生提供依据。
4、见习期间,市见习办应对见习情况进行跟踪指导服务,督促检查见习单位的日常管理情况,做好补贴发放等工作,协调解决见习期间出现的问题,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见习动态信息。见习毕业生提前离岗时,见习单位必须如实向市见习办报告有关情况。
5、见习基地应指派专人负责就业见习毕业生的日常管理,加强与他们的沟通和联系,了解和解决他们在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难以解决的困难和问题,应及时与主管部门沟通研究,共同把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抓实做好。
6、见习基地应及时向市见习办反馈见习情况和效果。对于工作成绩突出、见习效果好的见习基地,市政府将适时予以表彰。
7、见习毕业生在见习期满后被见习单位聘用的,见习单位应及时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未被聘用的毕业生见习期满后,通过就业市场,供需见面、双向选择,落实就业单位。
(四)见习期间生活补助核发标准及程序
毕业生就业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提供基本生活补助,进入市级见习基地的毕业生生活补贴应不低于我市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其中财政补助每人每月100元,其他补贴由见习单位发给。见习单位要为每名见习毕业生建立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期限与见习期一致。财政部门负责经费划拨和预算安排,并监督、检查经费的使用情况。市见习办负责毕业生见习补助经费的管理,依据《宜昌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财政补贴申请表》(见附件8)向见习单位支付见习生活补助,接受财政、审计部门见习补助经费的监督、审计,确保专款专用。
四、加强领导
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市政府成立宜昌市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具体负责全市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的协调和管理工作。各级政府及人事、劳动保障、教育、财政等部门要站在构建和谐社会和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认真做好本部门承担的工作,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高校毕业生见习制度规范运作、顺利实施。要加大对毕业生见习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对促进毕业生就业的重要作用,宣传企事业单位为建立见习制度所做的工作及成效。政府网站要开辟就业见习专栏,为高校毕业生了解见习制度、选择见习岗位提供便利。
附件:1.宜昌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2.宜昌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及名额计划分配表
3.宜昌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
4.宜昌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协议书
5.宜昌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申请表
6.宜昌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
7.宜昌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见习证明
8.宜昌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财政补贴申请表
二○○九年八月十三日
附件1:
宜昌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
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长:郑超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甘泽清市人事局局长
成员:鲁作忠市人事局副局长
翟秀刚市教育局副局长
李仁贵市财政局总会计师
简开望市劳动保障局党组成员、就业局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负责见习基地的协调和管理工作。办公室主任由鲁作忠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人事局张力川、市人才交流中心杨元玉、市财政局阎巍、市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办王琼荣、市人力资源市场刘兵等同志兼任。
附件4:
宜昌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协议书
甲方:(企事业单位)
乙方:(见习办)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合作建立“就业见习基地”事宜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合作目的
第一条建立“就业见习基地”,目的是接收应届和往届尚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进行就业见习,为其积累工作经验、提高就业创业能力提供帮助,为企事业单位选人用人搭建平台。
二、合同期限
第二条本合同期限为三年,自20年月日起,至20年月日止。合同期满是否续签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合作方式与内容
第三条甲方愿在合同期限内,与乙方合作建立“就业见习基地”,每个基地每年提供的见习岗位不少于30个。
第四条乙方按照甲方岗位需求招收青年,并选派到甲方进行见习,见习时间为3-6个月。乙方所选派的青年应身体健康。
第五条见习期间,见习人员的见习活动包括业务培训和工作由甲方安排和管理,乙方予以协助。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制定见习管理制度,同见习人员签订见习协议。
第七条安排见习人员具体见习岗位,见习期间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但不能安排超越见习人员年龄体力、承受能力的工作和高危岗位,也不应以短期劳务用工为主要目的安排见习内容。
第八条负责见习人员在岗期间的管理,有权要求见习人员遵守本单位的各项规定。
第九条乙方提供的见习人员名单报甲方后,甲方在见习人员到岗前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不低于元人民币;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月足额为见习人员发放基本生活补助,具体金额由甲方同见习人员签订见习协议规定;有条件的单位为见习人员见习期间的食宿提供便利;尊重见习人员休息权;提供基本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保障见习人员在见习岗位的安全。
第十条对见习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指导,培训内容及时间由甲方确定。
第十一条见习结束时,应为见习人员出具见习证明。
第十二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见习人员。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协助甲方对见习人员进行管理,加强见习人员政治思想教育和安全教育,督促见习人员保守甲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遵守甲方有关规章制度;安排专门人员对见习人员见习情况进行联系和跟踪,发现问题及时与甲方沟通,共同协商解决办法。
第十四条面向社会公布甲方见习岗位信息,向甲方提供见习人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年龄、在读学校或毕业学校、所学专业(技能)、兴趣爱好或特长等信息),组织见习人员到甲方进行见习。
第十五条在甲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时,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撤销基地授牌。
六、保密协定
第十六条乙方教育见习人员对涉及甲方的技术和商业等秘密进行保密。
七、合同生效及其他
第十七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甲乙双方公章生效。
第十八条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或终止本合同。
第十九条甲、乙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未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将该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第二十条本合同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名):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6:
宜昌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
甲方:(单位/公司)
乙方:(毕业生)
学校学历专业毕业时间为明确见习毕业生与见习单位的责任与义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见习期限及工作时间
乙方到甲方见习,见习时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甲方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单位规章制度,合理安排见习学生的见习工作时间。
二、见习岗位
甲方根据乙方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安排见习毕业生到部门,从事工作。
见习期间,甲方应安排专门的技术与管理人员对见习学生进行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日常管理,见习毕业生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认真见习。
三、见习补贴
按甲方现行制度确定见习毕业生的见习补贴,月补贴人民币元。
四、见习期间应遵守的规定
(一)见习毕业生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甲方的见习规章及其它各项规章制度。如违反国家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甲方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或终止见习。
(二)因见习毕业生造成见习基地财物损失的,按甲方规定处理。
五、劳动保护
(一)甲方需为见习毕业生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其在人身安全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工作。
(二)甲方根据见习毕业生岗位实际情况,按国家规定向其提供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
六、协议解除
乙方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可以在说明原因的情况下向甲方提出终止见习合同,但必须提前7天通知甲方,并作好工作交接,否则应承担相关责任。见习期间,甲方如发现见习毕业生不符合见习要求或不适宜甲方安排工作等情况的,可以向乙方提出终止见习,在为见习毕业生履行见习补贴支付手续后,解除本协议。
七、尚需协商一致的其它问题
(一)(二)未尽事宜由双方及时协商解决。
八、法律效力
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签约双方已明确上述条款并接受其约定,现自愿签字确认:
甲方(盖章):乙方:
代表人:毕业生: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7:
宜昌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见习证明
兹有学校同志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在本单位岗位见习。
特此证明。
(见习单位盖章)
年月日
主题词:劳动就业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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