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规则》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规则》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1-18 | 失效日期:2017-12-31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宜昌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规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18日
宜昌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交易行为,防范交易风险,保障交易公平,提高交易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国土资发〔2006〕11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活动,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以下简称网上挂牌出让),是指由挂牌人通过网络依法发布挂牌出让公告和出让须知,通过网上挂牌交易系统接受竞买人的申请、报价、竞价,进行资格后审、结果公示,并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得人的活动。
本规则所称挂牌人,是指依法组织挂牌出让活动的本市及县市(含夷陵区,下同)国土资源部门。
第三条网上挂牌出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通过网上挂牌交易系统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活动。
第二章公告发布
第五条网上挂牌出让公告、出让须知由挂牌人通过当地国土资源门户网站、宜昌市国土资源市场网和中国土地市场网等媒体发布。
出让公告应当包括宗地信息、出让条件、挂牌时间、地点、期限、竞价方式等内容。
出让须知应当载明竞买人需提交的相关资料、本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及发生争议后可申请仲裁等内容。
第六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公告一经发布,即具有公信力,挂牌人对发布的信息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挂牌人不得随意变更、中止、终止挂牌出让活动。确需变更、中止或终止的,挂牌人应当通过原公告发布渠道依法、及时发布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公告。
第七条网上挂牌出让公告发布期限不少于20日,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变更公告发布期限不少于20日。中止、终止公告应当在挂牌截止时间前发布。
第三章竞买申请
第八条网上挂牌交易系统采用统一的数字证书。登陆网上挂牌交易系统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办理数字证书。
第九条申请人应当通过网上挂牌交易系统提交竞买申请。网上挂牌出让不接受电话、邮寄、书面、口头等其他方式的申请。
第十条申请人申请竞买宗地的,应按网上交易系统要求填写必要信息;申请人对宗地进行联合竞买的,应当按要求填写联合竞买各方的相关信息和各方的出资比例。
申请人竞买多宗土地的,应当分别申请。
申请人需成立新公司在竞得土地后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在申请中预先明确新公司拟用名称、出资主体、股本构成及成立时间等内容。
第十一条申请人对其填写的信息承担法律责任,并视为同意接受网上挂牌出让相关规定、规则的约束。竞买申请一经提交,即视为对出让公告、出让须知无异议。
第十二条申请人通过向网上挂牌交易系统递交竞买申请获得订单流水号,并凭订单流水号向网上挂牌交易系统指定银行账号按时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竞买保证金以宗地为单位分别交纳。
申请人没有按时交纳竞买保证金,或未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的,不得参与网上报价。
第四章网上竞价
第十三条网上挂牌出让起止时间以公告中公布的时间为准。各项网上挂牌出让操作时间均以数据信息到达网上挂牌交易系统服务器的时间为准。
第十四条设有出让底价的,应于挂牌期限截止前1小时内,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由挂牌人输入网上挂牌交易系统。
第十五条竞买人应当通过网上挂牌交易系统进行报价。符合报价规则的报价由网上挂牌交易系统即时公布。网上报价基本规则为:
(一)首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
(二)首次报价后的每次报价应当比当前报价递增一个加价幅度或其整数倍;
(三)一个竞买人可多次报价;
(四)报价一经提交并经网上挂牌交易系统记录,即不得变更或者撤回。
第十六条公告规定的网上挂牌出让截止时间前5分钟仍有新报价的,可转入网上限时竞价。网上限时竞价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网上挂牌出让截止时间前5分钟,网上挂牌交易系统自动提示并开始5分钟倒计时;
(二)倒计时内的任一时间点竞买人有新报价的,网上挂牌交易系统即从此时间点起再顺延一个新的5分钟倒计时,由竞买人进行新一轮竞价,直至在5分钟内无新报价为止;
(三)网上限时竞价结束时,无出让底价的,最后一次报价为竞得价格;有出让底价的,高于出让底价的最后一次报价为竞得价格。
第五章成交确认
第十七条网上挂牌出让实行竞买资格后审制度。出让结果公布后,竞得人及其他所有竞买人均需在规定时间内向挂牌人提交符合出让公告和出让须知要求的相关资料,由挂牌人进行资格后审。
第十八条竞得人通过资格后审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持有关资料原件与挂牌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竞得人支付的竞买保证金抵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竞得人未通过资格后审的,挂牌出让不成交,挂牌人应重新组织出让。
其他竞买人支付竞买保证金,由挂牌人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十九条竞得人采取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竞得的,竞得结果无效。
第六章应急处置
第二十条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完善网上挂牌交易系统管理制度,建立应急预案,规范网上挂牌出让信息发布,做好网络安全维护和监督工作。
第二十一条网上挂牌交易系统服务器实行封闭管理,24小时运行。出让期间,挂牌人不得随意登录系统服务器后台。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挂牌人应当发布中止或终止网上挂牌出让公告,中止或终止网上挂牌出让活动:
(一)因系统遭受破坏或发生电力、网络故障等不可抗力以及网络恶意入侵等,导致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二)司法机关、监察机关等部门依法要求中止或终止挂牌出让活动的;
(三)依法应当中止或终止挂牌出让活动的其他情形。
因竞买人原因不能正常登陆网上挂牌交易系统申请、报价、竞价的,后果由竞买人承担,不得中止或终止网上挂牌出让活动。
第二十三条中止或终止网上挂牌出让活动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在恢复网上挂牌出让5日前发布公告恢复网上挂牌出让。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挂牌人应当与网上挂牌交易系统关联的商业金融机构签订保密协议。
知晓申请人、竞买人信息并根据有关规定或协议负有保密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与申请人、竞买人和系统的有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竞买人在网上挂牌交易系统实施的所有行为,视为竞买人真实或经合法授权的行为,该行为引起的法律后果由竞买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并由竞得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竞得人逾期不按规定提交资格后审资料导致不能签订成交确认书的;
(二)竞得人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致未通过资格后审,导致挂牌不成交的;
(三)竞得人经过资格后审符合报名资格的,应当签订成交确认书,拒不签订成交确认书的。
第二十七条恶意破坏网上挂牌交易系统或采取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国土资源部门工作人员在网上挂牌出让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以网上挂牌方式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十条本规则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止。施行过程中上级国家机关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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