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高速公路小型车辆超速违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公安厅文号:湘公通〔2011〕137号
颁布日期:2011-09-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调整高速公路小型车辆超速违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湘公通〔2011〕137号

各市州、县公安局:

为切实加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经交警总队呈报,省厅审批,决定修改《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章第九十三条第1项“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速的违法行为情形”的处罚裁量基准,修改后的高速公路小型车辆超速违法处罚基准如下:

1、超速5%以下(含)的,处警告或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2、超速5%以上50%以下的,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3、超速50%(含)以上55%以下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可并处吊销驾驶证。

4、超速55%(含)以上60%以下的,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可并处吊销驾驶证。

5、超速60%(含)以上的,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并处吊销驾驶证。

其他行政处罚基准不变。

请各地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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