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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调整高速公路小型车辆超速违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公安厅 | 文号:湘公通〔2011〕137号 |
|---|---|
| 颁布日期:2011-09-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调整高速公路小型车辆超速违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湘公通〔2011〕137号
各市州、县公安局:
为切实加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经交警总队呈报,省厅审批,决定修改《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章第九十三条第1项“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速的违法行为情形”的处罚裁量基准,修改后的高速公路小型车辆超速违法处罚基准如下:
1、超速5%以下(含)的,处警告或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2、超速5%以上50%以下的,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3、超速50%(含)以上55%以下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可并处吊销驾驶证。
4、超速55%(含)以上60%以下的,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可并处吊销驾驶证。
5、超速60%(含)以上的,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并处吊销驾驶证。
其他行政处罚基准不变。
请各地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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