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旅游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旅游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财政厅 | 文号:湘价费〔2011〕114号 |
|---|---|
| 颁布日期:2011-07-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旅游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湘价费〔2011〕114号
二○一一年七月四日
湖南省旅游局,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为规范旅游系统的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湖南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湘财综〔2011〕30号)等文件规定,我们对旅游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全面清理,现予以重新发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省旅游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本通知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具体见附表)。今后如需增减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应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批准。
二、初级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和中级、高级导游人员资格考核中,必须严格执行“考培分离”的原则,不得对考生既培训又考试。不得将购买考试学习用书及参考辅导资料作为报考的前置条件,也不得将考试与购书捆绑收费。对初级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和中级、高级导游人员资格考核合格者,免费发放初级、中级、高级导游人员证书,不得另行收费。
三、初级导游人员资格考试中,只申请初级中文导游资格的考生,不进行外语加试,不收取外语加试费,只收取基础知识和现场考试费;已具有初级中文导游资格、直接申请增加外语导游资格的考生,不再进行基础知识和现场考试,只进行外语加试,收取外语加试费。
四、旅游系统举办三个月以内培训班的收费,由主办部门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湖南省短期培训收费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湘财综〔2006〕47号)的规定另行报批。
五、旅游系统要加强收费管理基础工作,收费执收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配备专(兼)职收费员,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按收费项目设立专项帐册,定期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审验。
六、旅游系统应认真执行《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到同级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要按规定在收费点显著位置对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公示,并同时公示考试科目数及国家收取的考务费标准。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收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全省旅游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9〕68号)同时废止。
附:湖南省旅游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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