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林业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财政厅文号:湘价服〔2011〕18号
颁布日期:2011-03-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林业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价服〔2011〕18号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为加快我省林权制度改革,促进林业要素市场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林业技术服务收费行为,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在全省开展经营服务性收费治理规范工作的通知》(湘价服〔2010〕107号)和《湖南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湘价服〔2008〕89号文件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经研究,现就规范林业技术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事林业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是经省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具有相应执业资格(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还必须进行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双认定”),并独立执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机构。凡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机构,不得从事林业技术服务并收费。

二、林业技术服务应严格遵守国家制定的行业技术规范和服务范围,坚持自愿原则,依法签订委托合同,依约提供服务并收费。无委托合同或未提供合同规定的服务,不得收费;不得借助行政职能强制评估、设计、鉴定、交易等,扩大服务范围并收费;也不得擅自参照其他部门文件收费。

承担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服务,应实行政府购买服务。

三、林业技术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对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明确规定的服务或作为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评估、论证、鉴定、设计等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制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件一);对其他不具强制性的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林业技术服务机构按补偿服务成本不盈利的原则与委托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四、各林业技术服务机构(名单见附件二),应严格执行本通知的各项规定,实施收费前应持有关资质材料和收费文件原件到当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实行亮证收费。事业单位使用非税收入票据,资金纳入财政监管;企业单位使用税务票据。

五、各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林业技术服务收费监管,对降低服务质量收费、少服务多收费、强制服务并收费,以及压价恶性竞争、价格歧视等行为要严肃查处;并协助林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林业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质量和行业规范的监督,切实规范服务主体不合法、服务质量不达标等违规行为,将处理情况及时上报省价格、财政、林业主管部门。

六、本通知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附:湖南省林业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xls

湖南省林业技术服务机构名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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