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实行全市省级产业园区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关于继续实行全市省级产业园区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郴政发〔2011〕7号 |
|---|---|
| 颁布日期:2011-04-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继续实行全市省级产业园区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郴政发〔201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中省驻郴各单位:
为推动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向省级产业园区高度集聚,提升园区产业发展水平,市政府决定对全市省级产业园区继续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收费优惠政策的条件
必须符合国家产业发展规划和郴州市产业发展规划,且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
1.工业企业投资规模在2000万元以上,且单位土地面积投资额在120万元/亩以上;
2.安排劳动就业人员200人以上,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3.项目投产后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
4.外地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产业转移、省级以上科技成果转化、国家发明专利产业应用的项目。
二、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措施
(一)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详见附件1)和防洪保安基金等5项政府性基金(详见附件2)。
(二)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16项经营服务性收费及中介服务收费(详见附件3)减半收取。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鼓励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向园区企业倾斜。
(三)园区内加工企业的工业用水、用电价格,按现行价格政策优惠20%。
(四)享受省级产业园区收费优惠政策落户企业的条件审查由各园区负责,根据实际需要园区收费优惠政策可纳入各政务中心集中收费办理,也可由园区争取授权后在本园区实施,由物价、财政、监察等部门对园区收费优惠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构建园区涉企收费监管机制
要进一步加强园区涉企收费监管、减轻园区企业负担的配套制度建设,从源头上规范涉及园区企业的各类收费,制止乱收费行为,确保入园企业“进得来,留得住,能发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重点建立健全对产业园区收费实行优惠政策的组织领导机制、工作机制、教育预防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确保收费优惠政策在本地落实。各省级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要认真履行管理服务之责,对本园区享受收费优惠政策的落户企业实行严格的审查把关,积极配合执收部门抓好优惠政策的组织实施。各执收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收费公示制度,切实提高收费优惠政策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切实做到执行政策不走样、落实规定不含糊,决不能以先交费后办事、不交费不办事为由,放松监管和服务。要切实规范中介服务收费行为,对企业开展的有偿服务收费必须坚持企业自愿委托的原则,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向企业和个人指定中介机构,强制或变相强制实施服务收费;严禁政府部门将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分解给中介组织,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严禁将中介服务收费与执法收费捆绑或相互搭车收费;中介服务机构要认真履行中介服务协议约定的事项,不得随意增加收费项目或减少服务内容,多收费或少服务。物价、财政、监察等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园区收费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执行政策不力、企业反映较大的部门或单位,要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查处,并严格按有关规定追究部门或单位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党纪政纪责任,切实维护法规政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确保各项收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间,中央、省、市出台相关新政策的,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1.郴州市省级产业园区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项目及标准表
2.郴州市省级产业园区政府性基金优惠项目及标准表
3.郴州市省级产业园区服务性收费优惠项目及标准表
二○一一年四月九日
附件1
郴州市省级产业园区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项目及标准表
序号
执收
部门
收费项目
收费
性质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优惠
标准
1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市中心城区
行政性
郴价费〔2008〕61号
全免
1.民用建筑
元/平方米
8层以上70元、7层及以下50元
2.工业建筑
元/平方米
50
3.商业建筑
100
(二)县(市)
郴价费〔2008〕61号
非住宅类
元/平方米
30
2
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
二、城市道路占用费
(一)市中心城区
行政性
元/日·平方米
湘价费〔2010〕186号
全免
1.建设工程
0.15
2.其他项目
0.5
(二)县(市)
1.建设工程
0.07
2.其他项目
0.3
三、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事业性
按破损面积实时造价
150%
湘价费〔2010〕186号
全免
3
市房产局
四、白蚁预防费
(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事业性
元/平方米
2.5
湘价费〔2010〕186号
减半收取
(二)装饰装修房屋
3
五、房屋初始登记费
行政性
元/件
住宅80;非住宅550
湘价费〔2010〕186号
全免(住宅优惠限职工集体宿舍)
4
市国土资源局
六、用地管理费
(一)全包
1.一次性征用耕地66.67公顷及以上,其他土地133.34公顷及以上的
行政性
按征用土地补偿费总额
3%
湘价费〔2003〕42号
按规定收费标准优惠30%
2.一次性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下,其他土地133.34公顷及以下的
行政性
按征用土地补偿费总额
4%
湘价费〔2003〕42号
按规定收费标准优惠30%
(二)半包
1.一次性征用耕地66.67公顷及以上,其他土地133.34公顷及以上的
按征用土地补偿费总额
2%
2.一次性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下,其他土地133.34公顷及以下的
按征用土地补偿费总额
2.5%
(三)单包
1.一次性征用耕地66.67公顷及以上,其他土地133.34公顷及以上的
按征用土地补偿费总额
1.5%
2.一次性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下,其他土地133.34公顷及以下的
按征用土地补偿费总额
2%
5
市质监局
七、计量标准考核费
行政性
每证
见文
湘价费〔2006〕170号
减半收取
八、监督检验收费
事业性
每项(次)
湘价费〔2006〕170号
湘价费〔2009〕86号
取消食品类定期检验收取,其他类减半收取
6
市水利局
九、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行政性
元/平方米
见文
湘价费〔2009〕62号
免市、县分成部分
十、水土流失防治费
十一、水资源费
元/立方米
7
市地震局
十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认费
行政性
元/项
2000
湘价费〔2010〕117号
全免
8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十三、职业技能鉴定费
事业性
元/人次
见文
湘价费〔2010〕64号
减半收取
十四、劳动能力鉴定费
1.涉及精神病学鉴定之外的
行政性
元/项
200
湘价费〔2010〕65号
减半收取
(向省申请再次鉴定的除外)
2.涉及精神病学鉴定的
元/项
300
9
市农业局
十五、国内植物检疫收费
事业性
见文
湘价费〔2002〕323号
全免
10
市畜牧兽医水产局
十六、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检验、检测收费
事业性
见文
湘价费〔2002〕323号
湘价费〔2007〕116号
湘价费〔2010〕39号
全免
11
市卫生局
十七、卫生监督管理收费
(一)证照工本费
1.放射性工作人员证
行政性
元/证
3
湘价费〔2003〕44号
全免
2.放射性装置工作许可证
元/证
10
3.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证
元/证
10
4.放射性仪器仪表性能及防护检测合格证
元/证
10
(二)审查评审费
1.放射性工作场所选址、防护设计审查费
事业性
湘价费〔2003〕44号
全免
(1)总投资10万元以下
元/次
420
(2)总投资10-50万元
元/次
500-1200
(3)总投资50万元以上
元/次
1200-2300
2.放射性工作场所峻工验收费
元/场所
300
3.放射性工作许可现场审查费
元/单位
100
4.发放卫生许可证现场审评费
11
市卫生局
(1)小型企业及经营单位(40平方米以下)
事业性
元/个
50
(2)中型企业及经营单位(40-200平方米)
元/个
100
(3)大型企业及经营单位(200-400平方米)
元/个
150
(4)特大型企业及经营单位(400平方米及以上)
元/个
200
(三)卫生学鉴定费
1.工商产品卫生学鉴定
行政性
元/项
按总评价投资金额的1‰收取
湘价函〔2008〕171号
全免
2.食用机械卫生学鉴定
元/种
1200
3.食品质量仲裁费
元/宗
400
12
市人防办
十八、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工业建筑(含办公楼)
行政性
元/m2
见文
郴政办发〔2009〕22号
郴价费〔2007〕90号
全免
附件2
郴州市省级产业园区政府性基金优惠项目及标准表
序号
执收
部门
收费项目
收费
性质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优惠标准
1
市财
政局
防洪保安基金
政府性
基金
按上年销售额或营业收入
0.6‰
湘政发
〔2001〕31号
全免
2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
散装水泥专项基金
政府性
基金
元/吨
(袋装水泥)
1
湘财综〔2003〕46号《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2号)
全免
元/平方米
(工程建设)
2
3
市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
价格调节基金
政府性
基金
元/平方米
住宅1.6
其他2
郴政办发
〔2007〕15号
全免
4
市农
业局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一般菜地
政府性
基金
元/亩
见文
《湖南省城镇蔬菜基地管理条例》(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8号)
全免
重点保护区专业菜地
5
市墙体材料改革管理办公室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政府性
基金
元/平方米
4.6
湘财综
〔2003〕47号
全免
附件3
郴州市省级产业园区服务性收费优惠项目及标准表
序号
收费
单位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文件依据
优惠意见
1
郴州市施工图审查中心
一、施工图审查服务费
(一)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含地价)M
郴价服〔2008〕35号
减半收取
1.工程概算M≤500万元
1.0‰
2.工程概算500万元
0.6‰
3.工程概算1000万元
0.3‰
4.工程概算2000万元<M≤5000万元
0.09‰
5.工程概算M>5000万元
0.03‰
(二)房屋建筑工程
1.大型项目
1.10元平方米
2.中型项目
1.05元/平方米
3.小型项目
0.95元/平方米
2
郴州市城建档案馆
二、城建档案综合服务费
300元/卷
湘价服〔2004〕50号
减半收取
三、档案利用服务费
(一)档案查阅
湘价服〔2004〕50号
减半收取
1.一般城建档案
40元/卷次
2.地下管线档案
50元/卷次
(二)出具证明
1.产权证明(含查阅费)
私产50元/卷次、其他产200元/卷次
2.征用土地红线证明(含查阅费)
200元/卷次
3
郴州市规划技术服务中心
四、城市规划技术论证费
(一)高层建筑
1.20元/平方米
湘价服〔2010〕71号
减半收取
(二)多层建筑
0.80元/平方米
五、规划书面咨询
普通咨询
350元/份
湘价服〔2010〕71号
减半收取
六、建设工程测量收费
建筑物定点放线
每点不超过400元
湘价服〔2010〕71号
减半收取
七、日照分析
0.20元/平方米
(建筑面积)
湘价服〔2010〕71号
减半收取
4
郴州市房屋测绘大队
八、房屋分户图测量收费
(一)住宅
1.2元平方米
湘价服〔2009〕36号
减半收取
(二)商业楼用房
1.8元/平方米
(三)多功能综合楼用房
2.4元平方米
九、测绘成果利用收费
(一)房产分幅平面图
50元/幅
湘价服〔2009〕36号
减半收取
(二)房产分丘平面图
60元/幅
(三)房产分层分户平面图
40元/幅
5
郴州市房产档案馆
十、产权证明收费
(一)私产
50元/卷次
湘价服〔2004〕50号
减半收取
(二)其他产
200元/卷次
十一、查询、验证产权档案收费
(一)私产
40元/卷次
湘价服〔2004〕50号
减半收取
(二)其他产
100元/卷次
(三)产权限制
1.私产
200元/卷次
2.其他产
400元/卷次
6
郴州市白蚁防治所
十二、白蚁灭治费
(一)水泥墙砖、地面及非木制品
7元/平方米
郴价服〔2010〕38号
减半收取
(二)木地板、木护墙板、木门窗框及其他木制品
23元/平方米
7
郴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十三、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交易服务费
(一)房屋、市政、交通、水利、园林、排污、环保、信息、人防、消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管线敷设、技术改造、土地整理等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装饰装修以及与项目有关的设备和材料
1.中标额1000万元及以下(含1000万元)
2.0‰
湘价服〔2009〕157号
减半收取
2.中标额1000–3000万元(含3000万元)
1.5‰
3.中标额3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
1.1‰
4.中标额5000万元–2亿元(含2亿元)
0.8‰
减半收取
5.中标额2亿元以上
0.2‰
(二)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
1.中标额30万元及以下
每宗不超过3000元
湘价服〔2009〕157号
减半收取
2.中标额30-100万元(含100万元)
每宗不超过5000元
3.中标额100万元以上
每宗不超过8000元
8
郴州市国土资源测绘队
十四、地籍测绘费
(一)地籍测绘
按不超过国家测绘局国测财字〔2002〕3号文件规定标准的75%执行。(见文)
湘价服〔2009〕36号
减半收取
(二)建筑用地拨地定桩、建筑物放线
每点不超过400元;超过个点的,可在4个点收费1600元基础上按上浮不超过20%的幅度,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湘价服〔2009〕36号
(三)其他测绘产品
不超过国测财字〔2002〕3号文件的规定
湘价服〔2009〕36号
9
郴州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
十五、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咨询服务费
(一)查询费
湘价服〔2004〕155号
减半收取
1.查询土地登记有关资料
个人
每宗次40元
单位
每宗次80元
2.查询其他有关地籍资料
每卷次100元
(二)证明费(含查询费)
1.单位
每宗次200元
2.个人
每宗次50元
9
郴州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
十六、土地(矿产)交易服务费
(一)拍卖、挂牌、出让、转让(按成交额分段累计)
湘价服〔2007〕132号
减半收取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1)500万元及以下
2%
(2)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
1.7%
(3)1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
1.2%
湘价服〔2007〕132号
减半收取
(4)5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
0.30%
(5)1亿以上
0.08%
2.矿业权
(1)500万元及以下
3%
(2)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
2.2%
(3)1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
2%
(4)5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
1%
(5)1亿元以上
0.08%
(二)协议
1.出让
收费额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计收。按成交额的0.7%
2.转让
按成交额的1.5‰
(三)出租
1.单位
400元/宗
2.个人
100元/宗
(四)抵押
按成交额的0.5‰,
但最高不超过3000元,收费额低于500元的按500元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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