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0-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郴政办函〔2014〕209号关于做好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根据《湖南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湘政办发〔2014〕6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全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自愿申请、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级和二级的郴州户籍残疾人。
二、补贴标准
全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
三、资金来源及发放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不得动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实行分级负担,除省财政按全省最低标准平均补助50%外,其余补贴资金,省直管县的,由县级财政配套解决;市辖区(北湖区、苏仙区),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配套解决。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严格履行本人自愿申请、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审核、县级残联审核和审批后,县级残联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发放对象清单和银行帐号,财政部门委托金融机构按季度将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县市区残联根据金融机构反馈的补贴资金发放明细表,及时将信息录入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基础信息数据库。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工作。建立施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是一项惠及城乡重度残疾人的“爱心工程”。郴州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工作,实行市政府领导下的各级政府负责制。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承担实施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主体责任并层层落实到乡镇(街道)、村(社区),确保工作积极稳妥开展。残联、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强化监督,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严格残疾人证的核发管理。县市区残联要牵头组织卫生、医院相关专家,严格开展残疾人证等级鉴定工作,对实际残疾程度与残疾人证等级明显不符的,及时予以纠正。对享受重度残疾人补贴的人员,要在政府门户网站或电台、报纸等媒体上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要建立由市残联牵头,卫生、医院相关专家配合参与的残疾人证等级复核机制,对县市区残疾人证等级鉴定有异议的,及时复核协调。
(三)及时发放补贴资金。2014年4月30日前申领重度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在2015年5月1日前申报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并获批准的,从2014年5月1日起计发;2015年5月1日后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则从申请批准之日的下月计发。2014年5月1日后申领重度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其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从申报批准之日的下月计发。各县市区根据湘政办发〔2014〕65号和本通知精神,于2014年底前出台实施细则,确保第一批资金在2015年1月底前切实足额发放到位。
(四)强化补贴资金监督管理。要定期不定期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检查,及时纠正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确保补贴资金专款专用。要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对虚报冒领、套取骗取、挤占截留、贪污挪用等违规违纪违法问题,一经查实,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保障工作经费。各县市区政府应加强对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工作的领导,安排必需的工作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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