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郴政办函〔2009〕115号
颁布日期:2009-05-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郴政办函〔2009〕1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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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年五月七日

郴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

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防止和避免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营造公平、公正的行政执法环境,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效提升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以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为内容,按照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和程序正当、高效便民、权责一致的要求,从源头上防止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着力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切实推进依法行政。

二、基本原则

(一)合法原则。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必须在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范围、幅度内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不得超越法定权限行使行政处罚权。

(二)合理原则。行政执法机关制定和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要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三)公正公平原则。行政执法机关对性质情节相同或相似的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罚款幅度应当相同。防止和避免发生不同情况相同对待、相同情况不同对待等随意处罚的现象。

(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行政执法机关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把纠正当事人违法行为作为执法首要目标,对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首违轻违不罚,督促整改,帮助规范。能通过教育解决的,原则上不予罚款处罚;能够轻罚的,原则上不予重罚。

三、实施范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直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包括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依法受委托的其他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

四、工作任务

(一)梳理行政处罚项目。行政执法机关对本机关负责实施的行政执法依据、条款进行认真梳理,将现行有效的行政处罚依据(包括颁布机关、处罚的违法行为、强制措施、处罚种类、处罚标准及幅度)逐项编制目录,不得遗漏行政处罚裁量权项目。

(二)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在梳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项目的基础上,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按照下列要求,制定科学、合理、准确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和适用规则,作为本部门和本系统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依据。

1.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等因素,将违法行为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四个阶次。特殊情况下,可将违法行为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个阶次或者特别轻微、轻微、一般、严重和特别严重五个阶次。

2.法律、法规、规章对相同违法行为规定了多个处罚标准的,应当适用一种标准。

3.行政罚款的裁量权。行政执法机关在法定的行政罚款幅度范围内,要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阶次,相应划分若干个行政处罚裁量阶次,每一阶次均需明确具体的罚款额度。实施有幅度的罚款,一般应当适用中限以下罚款,但是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环境保护等严重违法行为除外。

4.两种或两种以上行政处罚种类合并适用的裁量权。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人应当适用两种或两种以上行政处罚种类时,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划定每一行政处罚种类所应当适用的标准;行政执法机关可以适用两种或两种以上行政处罚种类时,应当划分不合并适用行政处罚种类及合并适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标准。

5.限制人身自由的裁量权。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执法机关要将行政拘留划分为若干个具体的行政拘留的阶次,明确每一阶次的行政拘留期限。

6.行政警告的裁量权。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要明确给予行政警告处罚的情形。

7.其他行政处罚的裁量权。法律、法规、规章只规定了行政处罚的上限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行政处罚划分为若干个阶次,明确不同阶次的行政处罚的情形。

8.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特别轻微或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予以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9.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1)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10.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降低一个阶次进行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诱骗、教唆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5)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11.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提升一个阶次进行行政处罚:

(1)不听劝阻,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在违法行为被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2)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

(3)在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4)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5)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6)两人以上结伙实施违法行为,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

(7)其他法定的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12.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最高阶次进行行政处罚:

(1)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环境保护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2)抗拒检查,有妨碍公务、暴力抗法等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的;

(3)对检举人、举报人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经查证属实的。

13.法律、法规、规章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幅度和范围等重新作出规定的,或者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中涉及新的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本方案的步骤和要求,在新法实施前30日完成原基准的修定或者新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上级行政机关已经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下级行政机关可以按照适用范围相同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执行。

(三)建立健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1.建立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类比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总结归纳,针对每一类违法行为归纳出同类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例,作为该行政执法机关以后对同类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先例。

适用典型案例类比制度,不妨碍行政执法机关在说明特殊理由的前提下作出例外的裁量。

2.建立行政处罚说明理由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中有关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中予以说明。

3.建立行政处罚合法性审核制度。

除简易程序外,执法人员对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将案卷材料、调查结果和处罚建议报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再报本机关负责人审查或集体讨论决定。

4.建立重大和复杂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5.建立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行政执法机关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1)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的;

(2)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的;

(3)责令停产、停业的;

(4)因特殊情况,行政执法机关未按照本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或典型案例实施行政处罚的;

(5)减轻行政处罚的。

6.建立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机关要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执行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的人员,严格追究相应责任。

五、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9年5月31日前)。召开全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会议,以会代训,互相交流、共同探讨推进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定工作的新思路、新办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行政执法机关要制定本地本部门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精心组织实施。工作方案于2009年5月31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

(二)梳理行政处罚项目阶段(6月1日-6月30日)。行政执法机关要依据本部门所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逐件梳理行政处罚项目,编制目录,并在2009年6月30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行政执法监督科备案。

(三)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阶段(7月1日-8月31日)。行政执法机关按照不同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划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适用阶次,制定本单位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行政处罚裁量权予以细化,能够量化的予以量化。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文稿应经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执法机关有本级行政主管部门的,其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还应报送本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审查。

(四)审查公布阶段(9月1日至12月31日)。市直各行政执法机关于2009年9月1日前将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文稿(同时报送电子文稿)及配套工作制度一并报送市政府法制办,由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监察局进行审核,并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向社会公布。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参照相应的市直行政执法机关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经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同意后公布实施,同时建立健全相应制度。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直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充分认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重要意义,把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各部门(单位)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对该项工作负总责,同时明确分管负责人,组织专门班子和专业人员,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的落实,确保本地本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顺利进行。

(二)发扬民主,保证质量。行政执法机关在细化行政处罚裁量权过程中,要采取深入调查研究、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集体讨论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特别是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充分听取一线执法人员的意见,确保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科学、合理、有效,可操作性强。

(三)加强联系,密切配合。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是我市行政执法工作中一项新的工作任务,具有前沿性、挑战性。行政执法机关要认真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借鉴外省和兄弟市州的经验和做法,并及时与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沟通和协调,确保全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取得实效。

(四)强化监督,落实责任。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纳入各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评议及依法行政工作评议考核内容。市政府法制办和市监察局负责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直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协调和指导。对未按本实施方案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报送工作方案、行政处罚项目目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文稿和相关配套工作制度的单位,将下达督办通知书督促落实,同时取消该单位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对不符合法律规范及本实施方案确定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提出书面修改意见,退回原单位进行补充、修改、完善;对不执行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严格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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