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怀政办发[2015]51号
颁布日期:2015-10-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直机关各单位:

《怀化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怀化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统筹规划和统一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根据《湖南省信息化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属各行政单位以及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利用市级财政性资金和政府融资出资建设的以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化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建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信息化项目应符合怀化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和国家、行业及地方制定的相关标准,鼓励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建设。遵循“统筹规划、互联互通、资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新建的业务应用信息系统原则上部署在智慧怀化云平台,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逐步向智慧怀化云平台迁移整合。

第四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信委)是全市信息化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信息化项目的统筹规划、项目审批、技术评审、综合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市财政性资金投资的信息化项目建设资金预算评审、资金计划下达、资金使用管理和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市审计局负责信息化项目资金结算的审计;市属各行政单位以及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由本单位作为项目建设单位,按照立项批复和经专家评审的且经信息化工作行政部门认定的项目设计方案实施建设;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经信委按照国家、省信息化发展规划,结合本市实际,编制全市信息化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级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全市信息化发展规划,编制部门或行业的信息化建设专项规划,报市经信委备案。

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于当年10月份向市经信委申报下一年度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并统一编制下一年度市级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和资金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市经信委向项目建设单位下达年度项目计划,所需资金由市财政纳入部门预算。

第七条由国家、省统筹安排建设资金的项目,应与智慧怀化云平台互联互通和信息交换共享,项目建设单位在向上级部门申报的同时,应将项目实施方案报送市经信委备案。

第八条信息化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进行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

第九条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的信息化项目,项目申报单位为购买主体。购买主体应当在项目申报获市经信委批准、购买预算获市财政局审核通过后,根据政府采购管理要求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后开展采购活动。

第十条信息化项目实施采取项目法人负责制、工程监理制和质量负责制。

第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其主要负责人是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二条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如因实际需要投资规模进行重大调整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程序报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审批。

第十三条信息化项目实施应当执行相应的技术规范和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第十四条对市级财政性投资的信息化项目,市财政局预留项目财政投资总额30%的资金,待项目竣工通过验收和资金结算通过审计部门审计后再予拨付。

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接受市经信委及市财政局的监督管理,每季度须向市经信委书面报告项目进展及建设情况,向市财政局报告项目资金的使用和投入情况。

第十六条信息化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管理实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制。项目建设单位应确立项目运行机构,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落实信息安全措施。

第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没有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市经信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并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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