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应急救援工作管理规定》和《娄底市应急救援联动机制》的通知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应急救援工作管理规定》和《娄底市应急救援联动机制》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娄政办发〔2010〕26号 |
|---|---|
| 颁布日期:2010-11-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应急救援工作管理规定》和《娄底市应急救援联动机制》的通知
娄政办发〔2010〕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有关企事业单位:
《娄底市应急救援工作管理规定》和《娄底市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娄底市应急救援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处置突发事件,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危害,规范应急救援行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湖南省应急救援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应急救援行动,是指应急救援队伍为完成应急救援任务而实施的准备与处置过程。
第四条应急救援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第五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处置为主的应急救援队伍管理体制。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应急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设置应急救援专项工作经费,确保专款专用,保障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器材装备配备、教育培训、训练演练、培训基地建设以及应急救援处置等所需费用。
第七条应急救援队伍执行应急救援任务时,应当坚持“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原则,按照“第一时间调集足够力量和有效装备,第一时间到场展开,第一时间实施救人,第一时间控制灾情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和危害”的要求,组织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管理的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完善应急救援体系:
(一)依托政府应急管理机构设立应急指挥中心;
(二)依托本地公安消防部队建立综合应急救援队伍;
(三)按照突发事件类别,依托系统、行业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四)发动成年志愿者,组建志愿应急救援队伍;
(五)协调安全生产责任较重的企业事业单位,组建企业应急救援队伍。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指挥中心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总指挥,分管应急救援工作的政府领导担任指挥长,政府应急救援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驻军、武警、安监、卫生、宣传、医疗、交通、公路、建设、人防、环保、国土、地震、民政、水利、林业、气象、电力、燃气、供水、通信、铁路、石化以及应急设备制造单位、应急物资储备单位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任成员。
各级应急指挥中心应履行以下应急救援职责:
(一)健全组织机构,完善预警联动机制和应急救援工作机制;
(二)掌握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突发事件情况,制定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联合演练;
(三)协调专业、志愿、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将其纳入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的动员、训练、调度、作战体系;
(四)加强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训练、演练及管理;
(五)组织应急救援装备、物资配备和储备,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物资、应急处置装备和生活必需品等应急物资的储备保障制度,统筹各类应急物资日常准备和应急状态时的生产、调配、供应,并建立本行政区域内跨区域的应急物资调剂供应渠道;
(六)组织应急知识普及宣传教育活动;
(七)及时搜集、掌握突发事件相关信息,根据灾情需要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力量进行处置;
(八)依照相关规定,发布应急救援信息。
第十条娄底市各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由市应急救援支队、县市区应急救援大队组成,其主要领导由市公安消防支队、县市区公安消防大队主官担任,由本级人民政府任命。市应急救援支队领导县市区应急救援大队。
各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应履行以下应急救援职责:
(一)健全组织机构,建立应急救援现场工作机制;
(二)掌握研究队伍建设情况,制定完善相关应急救援预案并开展演练;
(三)加强应急救援装备、物资配备和储备;
(四)开展应急救援培训;
(五)协调、指导专业、志愿、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的训练、演练;
(六)根据灾情需要和指令,参加应急救援现场处置;
(七)根据应急指挥中心的授权,调度、指挥专业、志愿、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处置灾情。
第十一条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由各应急救援相关部门、成员单位负责人担任。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履行以下应急救援职责:
(一)健全组织机构,加强队伍建设,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二)制定完善相关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三)组织培训、训练、演练和管理,接受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指导;
(四)组织本专业的应急救援装备、物资配备和储备;
(五)根据灾情需要,接受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调度指挥,并向应急指挥中心提出灾情处置方案。
第十二条志愿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由市应急指挥中心指定。志愿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充分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工作,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培训、训练,接受市应急指挥中心和综合应急救援接警调度中心的调度指挥。
第十三条企业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由本单位分管领导担任,并报市应急指挥中心和综合应急救援接警调度中心备案。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应当根据本单位应急救援需要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训练,接受市应急指挥中心和综合应急救援接警调度中心的调度指挥。
第十四条各部门和单位应按照政治坚定、业务精良、身体健康的标准,严格选拔优秀人员充实到本部门和单位的专业、志愿、企业应急救援队伍。
第十五条各应急救援队伍应加强管理教育,积极组织训练,定期进行考核。各级应急指挥中心每年应定期组织综合、专业、志愿应急救援队伍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应急救援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增强救援人员的应急意识,提高实战能力。
第十六条各应急救援队伍应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总体、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根据灾情防控需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并报本级应急指挥中心备案。各专业、志愿、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对本部门、单位的应急预案每年组织不少于1次演练;各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每年应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总体、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组织不少于2次综合演练。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本着“有效整合资源、节约经费投入、实现合理布局、达到资源共享”的原则,依托消防培训基地、消防战勤保障中心、特勤消防站和其他物资储备单位,建立市、县市区应急救援培训基地。
第十八条各部门、单位应根据应急预案和可能遂行的应急救援行动,配备、储备、补充足够数量的装备、器材、物资,做到专人保管、定期保养维护、适时更新、确保完好,并建立应急救援装备物资报告制度,将相关情况及时上报本级应急指挥中心备案。
第三章指挥体系和预警机制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构建由应急指挥中心统一协调指挥,综合、专业、志愿、企业应急救援队伍联动反应的应急救援组织指挥体系,建立统一高效的应急指挥和协调联动机制。
第二十条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必须建立严格的值班制度,保持常备不懈和指挥不间断。值班人员必须熟悉本部门、单位的应急预案,掌握应急救援队伍实力,督促检查指挥、通信系统处于规定的状态,确保随时接受上级的命令、指示和下级的请示报告,及时妥善处置。
第二十一条各级应急救援接警调度中心应当建立本地区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汇集、储存、分析、传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并与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和监测网点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的信息交流与情报合作。
第二十二条各级应急救援接警调度中心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应急指挥中心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向相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信息。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应当及时向本级应急指挥中心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第二十三条各级应急救援接警调度中心应当及时汇总分析突发事件隐患和预警信息。
第二十四条各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应建立应急救援专家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组织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学者进行研讨,对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制定突发事件应对方案。
第二十五条各级应急指挥中心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在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及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共分一、二、三、四级,具体分级规定按照国务院相关规定执行),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六条进入三级、四级警报预警期后,各级应急指挥中心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第一时间采取下列措施:
(一)命令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志愿、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启动应急预案;
(二)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三)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第二十七条进入一级、二级警报预警期后,各级应急指挥中心除采取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一)命令综合、专业、志愿和企业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二)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三)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
(四)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五)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六)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七)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第四章应急救援处置
第二十八条各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承担下列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一)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
(二)道路交通事故;
(三)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四)建筑坍塌事故;
(五)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六)空难事故;
(七)爆炸及恐怖事件;
(八)其他群众遇险事件;
各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依照国家规定和上级指令,参与配合处置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矿山、水上交通事故,重大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第二十九条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承担系统、行业易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并参与处置应急指挥中心、综合应急救援队调度的其他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十条各志愿应急救援队伍参加应急指挥中心、综合应急救援队调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十一条各企业应急救援队伍负责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参与处置应急指挥中心、综合应急救援队调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十二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应急指挥中心应当针对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第三十三条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各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志愿、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根据上级指令及现场情况,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一)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二)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三)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五)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或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六)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七)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第三十四条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应根据相关应急预案或上级指令及时进行处置。
第三十五条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组织向参加现场处置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
在必要时,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征用后被毁损、灭失的设备、设施和交通工具,应当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第三十六条各级应急指挥中心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
第三十七条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应急指挥中心报告。
第五章法律责任和奖惩
第三十八条在处置突发事件时,有关部门或单位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迟报、漏报、谎报、瞒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未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警报、采取预警期的措施,导致损害发生的;
(三)不服从本级或上级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
(四)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
(五)私自挪用被征用单位和个人财产的;
(六)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决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四十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志愿应急救援队伍救援人员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期间,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参加非本单位应急救援工作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救援人员依法给予抚恤。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2010年11月25日起实施。
娄底市应急救援联动机制
为全面整合我市现有的应急救援力量,建立统一、完善的应急救援指挥调度体系,使各部门、各社会救援力量在处置各类灾害和突发事件中能密切协同、形成合力,圆满完成各类应急救援任务,特制定娄底市应急救援联动机制。
一、建立健全娄底市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一)为确保重大灾害和突发事故处置的统一指挥,切实规范和整合全市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立健全娄底市应急指挥中心。
(二)娄底市应急指挥中心主任由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总指挥,分管应急救援工作的市政府领导担任指挥长,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急救援支队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应急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和接警调度中心,办公室设市应急办,由市应急办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接警调度中心设应急救援支队。市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包括市应急办、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公安局、娄底军分区、市应急救援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娄底市武警支队、市安监局、市卫生局、市急救中心、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市公路局、市地方海事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地震局、市人防办、市气象局、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市内燃气供应企业、市自来水公司、娄底煤安分局、中国电信娄底分公司、中国移动娄底分公司、中国联通娄底分公司、中石化娄底分公司、中石油娄底分公司、高速公路交警支队潭邵高速娄底中队等部门单位。
(三)市应急指挥中心承担以下职责:
1.健全组织机构,完善预警联动机制和应急救援工作机制;
2.掌握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突发事件情况,制定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联合演练;
3.协调专业、志愿、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将其纳入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的动员、训练、调度、作战体系;
4.加强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训练、演练及管理;
5.组织应急救援装备、物资配备和储备,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物资、应急处置装备和生活必需品等应急物资的储备保障制度,统筹各类应急物资日常准备和应急状态时的生产、调配、供应,并建立全市范围内跨区域的应急物资调剂供应渠道;
6.组织应急知识普及宣传教育活动;
7.及时搜集、掌握突发事件相关信息,根据灾情需要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力量进行处置;
8、依照相关规定,发布应急救援信息。
二、应急救援联动单位职责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的通知》(湘政办函〔2009〕154号)精神,在对全市各社会应急救援力量进行整合的基础上,成立以消防部队为主体的应急救援力量体系。
(二)各成员单位共同职责:
1.组织制订和完善本单位应急救援方案、制度,明确人员职责。
2.加强本单位应急救援力量的管理、训练,不断提高相应的应急救援技术、技能。
3.督促检查本单位应急救援力量、装备,按要求落实值班、备勤制度。
4.定期参加市应急指挥中心组织召开的应急救援工作会议,落实上级关于应急救援工作的相关指示和工作措施。
5.本单位应急救援人员和力量发生变动时,及时上报市应急指挥中心备案。
6.接到现场总指挥部或市应急指挥中心的命令后,指挥本单位应急救援力量和装备迅速出动,按要求到达现场,受领并完成总指挥部分配的作战任务。
(三)各应急救援联动单位内部职责
市应急办
1.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应急救援体系。
2.协调市应急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
1.督促市直各新闻媒体做好经常性应急救援宣传报道工作。
2.发生各类灾害事故和突发事件后,及时组织各新闻媒体赶赴现场进行宣传报道,开展正面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3.大力宣传报道应急救援英雄模范人员的事迹。
市公安局
1.发生重大火灾和突发灾害事故时,市局负责人到场,担任灭火救援和灾害事故处置指挥工作,市委、市政府领导到场后,移交指挥权,参与指挥决策;
2.根据重大火灾和灾害事故现场需要或按现场总指挥部的命令,调集治安、交警、派出所等相关单位警力到现场承担警戒、人员疏散、转移、维护现场秩序等工作任务;
3.涉及纵火、暴力破坏活动的突发灾害事故,迅速到场控制现场,现场取证,调查案情。
4.视情参与事故调查。
娄底军分区
发生重大灾害或重大突发事件时,根据上级命令调动辖区内的驻军或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灾害和事件处置。
市应急救援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
1.指导或组织指挥重、特大火灾事故扑救和重特大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2.指导或组织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并参与配合处置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矿山、水上事故,重大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统筹制定各类综合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娄底市武警支队
1.发生重大灾害或重大突发事件时,参与灾害和事件处置。
2.根据现场总指挥部的决策,进行救援现场的警戒、疏散群众和抢救物资。
3.协助执行道路交通管制或者现场管制。
4.对聚众妨碍救援行动和救援现场秩序、危害救援力量、物资和对象安全的,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驱散。
市安监局
1.参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指挥;
2.处置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为现场总指挥部科学决策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并调集相关专家技术人员到场;
3.执行现场总指挥部的决策和部署,协同各参战单位完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置任务;
4.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原因调查。
市财政局
统筹安排各类应急救援日常准备和应急状态时的资金。
市民政局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时,调配现场急需的救灾、救济物资,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负责组织协调因灾被损毁的城镇道路抢修,指导因灾被损毁的房屋修复和重建工作;
2.发生重特大火灾、建筑倒塌等恶性事故时,参加灭火救援指挥部,参与决策;
3.应现场总指挥部的要求,调集施工工程车辆和大型机械到现场参与抢险救援。
市林业局
1.发生重大森林火灾和突发灾害事故时,担负现场主要灭火救援组织工作;
2.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现场指挥部,制定灭火措施及方案;
3.按现场总指挥部的命令,组织和调集人员、森林灭火器材装备到场;
4.与到场的消防部队协作,合力控制和扑救森林火灾。
市环保局
1.承担灾害和事故救援现场对环境的监测工作;
2.发生可能导致引发环境污染事件的火灾、突发灾害等事故后,为现场处置提供技术和专业人员支持;
3.发生化危物品和放射性物品泄漏、燃烧、爆炸等事故后,为现场总指挥部在防治污染方面进行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4.化危物品和放射性物品泄漏、燃烧、爆炸事故抢险救援任务完成后,协同公安消防部队对现场进行洗消和清理,清除环境危害隐患。
市卫生局
1.在可能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的灭火救援现场待命,随时准备实施现场急救和伤员转运;
2.对在灭火救援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的受伤消防指战员、受伤群众实施现场急救,迅速控制伤情,视情转送医院进行急救;
3.在处置危险物品泄漏、燃烧、爆炸事故现场为作战人员安全防护工作提供合理化建议。
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
根据处置重特大突发事故和灾害的需要,按照现场总指挥部的统一部署,负责事故现场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市地震局
1.随时掌握娄底市及周边地区地震灾害情况;
2.负责建立地震监测预报工作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震灾预防工作体系和紧急救援工作体系;
3.承担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职能;
4.为现场总指挥部组织开展地震灾害及次生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服务。
市国土资源局
1.随时掌握娄底市及周边地区地质灾害情况;
2.负责建立地质灾害预防预报工作体系和紧急救援工作体系;
3.承担市人民政府地质灾害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职能;
4.为现场总指挥部组织开展地质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服务。
市人防办
1.发生重大灾害事故时,负责发布警报和组织实施灯火管制;
2.组织重大事故时(战时)的人员疏散和隐蔽;
3.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生活供应和其他保障工作;
4.协助有关部门恢复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
市水利局
1.对灾害性天气进行实时监测和预报,及时做好汛情、旱情等各类灾情信息的上报及传播工作。
2.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和重特大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时,及时、准确、全面的掌握汛情、险情、灾情和抗洪等防汛情况,为防汛抗灾指挥提供科学依据。
市气象局
1.随时掌握重大气象变化情况,做好灾害气象的预警预报服务,及时向社会发布重大自然灾害时期的天气预报工作。
2.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和重特大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时,向现场总指挥部提供有关气象信息,为其科学决策提供技术支持和参考。
市地方海事局
1.承担水上交通事故搜救、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处置的日常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
2.负责调动专业和社会资源参与水上搜救;
3.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火灾、爆炸等事故时,应现场总指挥部的部署,调集水上交通工具、救援设备到现场,与公安消防部门协同扑救火灾和处置事故。
市广播电影电视局
1.制定市直广播电视媒体宣传报道方案,加大应急宣传力度,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2.组织广播电视媒体广泛开展应急公益宣传,普及应急知识,提高全民应急意识。
中国电信娄底分公司、中国移动娄底分公司、中国联通娄底分公司
1.重大灾害事故时,确保和随时维护通信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2.保障应急救援现场通信畅通,优先传递各类应急救援指挥、调度信息。
娄底电业局
1.承担城市电力基础设施维护、事故应急抢修;
2.发生电力火灾事故后,为现场处置提供技术、抢险队伍支持;
3.在可能引发电击事故的火灾、建筑倒塌、群体性事件、暴力恐怖事件现场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随时排除险情,确保电力设施、设备安全;
4.完成现场总指挥部部署的现场断电、紧急供电任务。
5.组织调度全市电力系统专业技术力量协助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重大火灾事故或重特大抢险救援事故实施紧急处置。
6.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和火灾事故调查。
新华联燃气公司
1.承担城镇天燃气基础设施维护、事故应急抢修;
2.发生天燃气泄漏、燃烧、爆炸事故后,为现场处置提供技术、抢险队伍支持;
3.在可能引发燃气次生灾害的火灾、建筑倒塌、群体性事件、暴力恐怖事件现场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随时排除险情,确保燃气安全;
4.完成现场总指挥部部署的其他任务。
市自来水公司
1.发生重大火灾和突发灾害事故时,关注和维护市政供水管网的运行状况;
2.按现场总指挥部的命令,根据重大火灾和灾害事故现场的需要,到现场对市政消火栓系统进行维护,对事故现场供水管网进行局部增压,确保现场灭火救援供水保障。
中石化娄底分公司、中石油娄底分公司
1.发生重特大火灾和其他灾害事故,公安消防部队长时间作战时,按现场总指挥部的命令,出动油罐车至现场,确保灭火救援作战车辆的作战油料保障;
2.发生石油化工产品火灾,油罐、槽罐车、加油站等火灾事故时,按现场总指挥部的要求,调集专家、技术人员到达现场,为现场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3.指导参战公安消防部队现场灭火,展开关阀、堵漏、断源、防爆、洗消等工作;
4.必要时,调集石油槽罐车,为实施现场倒罐作业提供支持。
高速公路交警支队潭邵高速娄底中队
1.辖区内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和其他灾害事故时,迅速掌握事故和灾害情况,尽力抢救人员,维护现场交通,疏散事故区人员和车辆,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
2.引导公安消防部队抢险救援力量正确行进,及时、安全地进入事故地段;
3.根据现场救援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高速公路封闭或警戒措施,维护救援现场秩序,确保安全;
4.视情调集事故清障车辆,清理事故现场。
三、应急救援工作制度
(一)应急救援联席会议制度
1.应急救援联席会议由市应急指挥中心组织召开,每半年召开一次,市应急指挥中心全体成员单位参加。遇有特殊情况,市应急指挥中心可临时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在报请主任批准同意后,由市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组织。
2.应急救援联席会议可以通过工作总结会、工作部署会、电视电话会、座谈会、研讨会或现场会等形式召开,每次会议应明确主题和具体内容。
3.联席会议主要分析研究全市在贯彻执行应急法律法规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协调解决应急工作中的难点问题,研究表彰、奖励应急救援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等。
4.联席会议议定事项以《娄底市应急指挥中心会议纪要》的形式公布,由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起草整理。
(二)年度工作会议制度
市应急指挥中心扩大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市应急指挥中心主任主持,参加会议人员为市应急指挥中心全体成员单位及各县市区应急指挥中心主任、副主任和办公室主任。会议的议题是总结全年工作,研究部署下一年度应急工作以及其他重要事项。
(三)应急救援联络员工作制度
1.市应急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各确定一名联络员,参与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联络员一般由负责安全管理和保卫工作的综合业务部门负责人担任。联络员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应书面报市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备案。
2.联络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如确需变更,必须及时将变更情况书面报市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
3.联络员联络工作由市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具体负责。
4.联络员的主要职责是:收集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的应急工作情况,反馈应急工作的建议和意见等。
(四)应急救援工作督查制度
1.重要节日、重要活动、特殊季节期间,市应急指挥中心可以组织成员单位,对各县市区、各行业、各系统、各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2.工作督查实行委员带队负责制,可采取联合督查、分片包干督查和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应急工作督查等形式进行。工作督查主要对督查对象落实应急工作责任制以及专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
3.每次督查结束后,应形成督查情况报告,并及时向督查对象通报,提出改进和加强工作的意见;
4.市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要及时对督查情况进行收集,并形成总结材料上报市应急指挥中心和市政府。
(五)应急救援值班工作制度
1.各应急救援联动单位应制定日常值班制度,设置值班专用电话,安排和落实专门的值班人员。
2.值班人员要确保24小时联络畅通。
3.按到应急指挥中心或现场总指挥部的调集命令后,值班人员应迅速向本单位主管应急救援工作的负责人汇报,并按要求调集相关人员、器材装备迅速出动,赶赴现场。
4.本单位应急救援力量出动后,值班人员应随时保持与参战人员的前后方通信联络。
5.应急指挥中心根据需要,应不定期对各单位值班和通信联络工作进行抽查。
6.各联动单位值班人员、联系方式有变化时,应在第一时间内向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并备案。
四、应急救援现场指挥体系
发生重大事故和突发事件后,迅速成立现场总指挥部。
总指挥:应急指挥中心主任(或其他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
副总指挥:到场的各应急指挥中心委员(或到场的各应急救援联动单位负责人)
职责:制定处理重大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处置方案和战略决策,根据需要调集各联动单位相关力量到场协同作战。
现场总指挥部下设7个工作组:
(一)应急救援作战组
组长:应急救援支队负责人
成员:应急救援支队主管应急救援工作的副支队长、参谋长,参与控制险情、处置事故的各联动单位现场负责人,事故单位负责人等。
职责:迅速掌握现场险情、灾情,制定科学合理的处置措施和方案,全面贯彻落实现场总指挥部的战略决策,有效控制现场局势和险情,防止事态和险情扩大;正确处置,将灾害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降低到最低限度。
(二)应急救援专家组
组长:市应急办负责人
成员:应现场总指挥部的命令调集到现场的市应急救援专家组相关专家和技术人员
职责:对现场险情、灾情和突发事件的性质进行全面分析,确定科学合理的现场应急救援处置措施,指导作战力量安全、科学处置,随时针对现场出现的突发事件进行研究,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和险情进一步恶化。
(三)应急救援现场警戒组
组长:市公安局分管负责人
成员:交警支队支队长、武警支队指挥长(或带队负责人)、市应急救援支队防火处处长及调集到现场的驻军、治安、派出所等警戒组警力
职责:维护市区主要道路、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的交通秩序,确保参战各单位力量及时、迅速、安全到达现场;按现场总指挥部的命令,在事故区域内设置警戒线,疏散警戒区域内的人员,维护现场正常秩序,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应急救援宣传报道组
组长:市委宣传部分管负责人
成员: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分管局长、应急救援支队政治处主任及各参战单位宣传报道工作负责人
职责:组织各新闻单位、媒体赶赴现场进行正面宣传报道,正确引导社会舆论;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根据现场总指挥部的统一安排,发布实时新闻。
(五)应急救援联勤保障组
组长:市公用事业局分管负责人
成员:电力、自来水、环保、气象、燃气、交通、海事等各联动单位现场负责人
职责:各单位按各自应急救援现场职责展开工作,完成现场总指挥部部署的各项工作。
(六)应急救援后勤保障组
组长:市财政局分管负责人
成员:各参战单位后勤保障部门负责人
职责:保证现场参战单位和人员的饮食、饮水和各项物资供应;按现场总指挥部的命令,向现场调运作战物资器材等。
(七)应急救援善后工作组
组长:市民政局分管负责人
成员:民政局下属各机构,各社会保险单位负责人
职责:重大事件中完成受伤、死亡人员、及受灾群众的妥善安置和事后处理工作,维护社会面的稳定。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