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教育局、湘潭市物价局、湘潭市审计局关于印发《湘潭市治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择校乱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潭市教育局、湘潭市物价局、湘潭市审计局关于印发《湘潭市治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择校乱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湘潭市教育局 湖南省湘潭市物价局 湖南省湘潭市审计局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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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7-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湘潭市教育局、湘潭市物价局、湘潭市审计局关于印发《湘潭市治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择校乱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潭教发〔2012〕19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物价局、审计局,经开区、示范区文教卫局,各市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计署《关于印发<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的通知》(教基一〔2012〕1号)和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落实<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湘潭市治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择校乱收费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湘潭市教育局湘潭市物价局
湘潭市审计局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湘潭市治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择校乱收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计署《关于印发<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的通知》(教基一〔2012〕1号)和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审计厅共同印发的<《湖南省落实<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教发[2012]24号)要求,有效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促进教育协调发展,结合我市义务教育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谁主管、谁负责”和“以县为主”的原则,切实解决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保证适龄儿童、少年按照《义务教育法》规定“免试就近”入学,进一步完善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工作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认真解决好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利益和教育的公平公正,为我市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二、工作目标
以治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择校乱收费问题为工作重点,认真落实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各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强化监督职能,加大查处力度,切实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教育的满意度。
三、工作措施
(一)规范招生行为
1、划片招生。市教育局和各县(市)区教育局、经开区、示范区文教卫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招生工作要按照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和学校分布状况合理划片,科学合理确定和调整公办学校就近招生的范围和人数。各学校要把服务范围在学校醒目处和校园网上公布。
2、制止通过办升学培训班方式招生和收费的行为。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单独或和社会培训机构联合或委托举办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培训班(以下简称“占坑班”);严禁学校以是否参加任何形式培训班,是否向培训班交费、参加培训班平时成绩和考试成绩、各类学科竞赛和特长成绩作为录取学生的条件和标准;严禁公办学校教师参与培训机构活动。公办学校教师不得到各类培训机构上课,不得为培训机构介绍生源,不得参与培训机构招生活动;严厉查处学校和教师在举办“占坑班”过程中的收费行为。学校和教师在举办“占坑班”过程中收取的“培训费”“合作办学收入”“上课费”“招生费”“介绍费”等,均视作违法违规所得,从严查处。
3、严禁学校跨区域招生。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含流动人口子女)和学校分布情况,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合理划定公办学校和实行政府购买服务、承担义务教育普及任务的民办学校的招生区域,实行报名入学、就近入学。凡未实行政府购买服务、未承担义务教育普及任务的民办学校,分布在县(市)区的,以县(市)区域为招生区域,分布在市政府所在地城市区的,以城市区为招生区域。此类学校,凡报名入学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必须在学生家长代表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超员摇号、录满为止”的办法进行录取。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跨区域招生。非正常跨区域招生比例高于10%的区域要制订专项计划,3年内减少到10%以下;低于10%的要巩固并进一步努力减少。从2012年秋季开始,省示范性普通高中的择优生名额按不低于45%的比例合理分配到区域内各初中。
4、严禁以跨区域为名收取学生择校费。学校不得以跨区域
招生为名,以任何形式收取择校费。要认真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单位<湖南省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4〕7号)和湘潭市教育局《关于做好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通知》(潭教基通[2011]34号)规定,坚持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依法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利,并确保其与城镇居民子女享受同等的受教育权利,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借读费。
5、严禁任何形式的招生考试。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招生考试,不得以学生各类考试考级成绩作为招生录取依据;严禁学校要求家长到学校或到学校指定单位缴纳各种名目的择校费行为;严禁学校以招收特长生的名义收取任何费用。
6、建立招生公示和备案机制
从2012年秋季开始,学校招生实行公示制度。公示内容:学校性质、招生计划、招生时间、录取办法、录取结果、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实行学校招生备案制度。县(市)区和市直学校招生方案报市教育局备案。
(二)制止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行为
严禁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学校不得收取与学生入学挂钩的任何款物,如学生家长和有关单位自愿向学校捐资,须在秋季新学期开学学生取得注册学籍后办理,并应依法向捐赠方出具凭证。学校违规收取与入学升学挂钩的各种费用,要坚决予以清退,无法清退的要收缴国库,对相关责任人要严肃问责。
(三)制止以转学插班为名招收择校生行为
严禁违规招收插班生。学生不得随意转学。确因其家长工作调动、家庭迁移或随监护人进城务工就读等原因必须转学者,必
须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办理转出转入手续。学校不得通过考试或其
他任何方式招收插班生。
(四)大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把构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机制作为治理义务教育择校乱收费的治本之策。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机制的核心内涵一是持续推动合格学校建设,实现条件均衡;二是均衡配置骨干教师资源,实现教育教学质量均衡。当前情况下,要把县(市)区范围内骨干教师资源均衡配置作为突破口,通过骨干教师资源均衡配置,办好每一所学校,彻底缓解城乡之间、校际之间的择校问题。
(五)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
1、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向自愿在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外,不得另收其他费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按照规定向学生收取课本费和作业本费,向自愿住校、自愿在校就餐、自愿订购校服的学生收取住宿费、伙食费、校服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2、开展择校专项治理。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分时段、定重点开展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择校专项治理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签订规范教育收费、不收择校费责任书。坚决查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任何名义和方式收取择校费、借读费、协议生费等行为。
3、规范办学行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要均衡配置校内教育教学资源,不得以各种名义在校内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坚持义务教育就近免试入学原则,严禁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收取与入学挂钩的任何费用。对符合规定接收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由教育局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学校不得收取与入学挂钩的任何费用。
(六)建立完善校务公开机制
学校应主动公开义务教育阶段招生方案,全面发布招生信
息;学校制定招生方案,必须依据教育行政部门政策规定,必须通过集体讨论决定,杜绝暗箱操作或以个人意志绕过集体决定等行为;坚持和完善收费公示制度,杜绝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不按规定出具票据、收费不入账等行为;完善公开承诺制度,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四、工作要求
(一)建立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责任机制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治理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责任机制。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区域治理义务教育择校乱收费政策和实施方案,确保政策规定到位、工作布置到位、工作监督到位。学校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政策规定和工作部署,制定学校治理义务教育择校乱收费实施方案,确保责任到位、政策执行到位、工作效果到位。
(二)建立行风考核和问题督办机制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从2012年秋季起,实行行风考核和问题督办制度。行风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市教育局制订并颁布年度行风考核办法,明确考核目标、内容、办法和结果运用,行风考核由市教育局牵头,会同市纠风办、物价局和审计局共同实施。依据行风考核情况、信访举报和媒体报道,对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热点问题进行督办,督办事项必须件件有反馈,对于典型案件予以通报。
(三)加强对治理择校乱收费措施执行情况的督查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将解决择校乱收费问题作为新时期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作为“两项督导评估考核”和“教育强市、强县督导评估”中的重要指标,纳入督学责任区工作范围,开展专项督查和随访督查,将督查结果作为表彰奖励、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充分发挥纪检监察、物价、审计、财政和教育部门在治理义务教育择校乱收费中的职能作用,形成统一部署、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协作联动的工作格局,形成治理择校乱收费的工作合力。
(四)加强监督管理。市教育局设立举报电话(0731—52313442),受理全市范围内比较重大的对择校乱收费及其治理问题的监督举报,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对举报电话所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各地要高度重视,安排专人做好记录并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和处理,不能流于形式。要通过监督举报电话反映的情况,及时了解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五)违规处理
凡教育行政部门、学校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对单位给予以下处理:
1、通报批评;
2、责令查改整顿;
3、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4、取消荣誉称号;
5、民办学校核减招生计划、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依法依规对责任人给予以下处理:
1、通报批评;
2、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3、取消荣誉称号;
4、党纪、政纪处分;
5、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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