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湘潭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湘潭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湘潭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文号:潭经信发〔2013〕29号 |
|---|---|
| 颁布日期:2013-08-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湘潭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经(经科)信局、各工业行办、各重点园区产业局、委内各科室、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市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各有关企业:
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合理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经信法规〔2013〕3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践,我委重新制定完善了《湘潭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原《湘潭市工业系统行政处罚依据》(潭经信发〔2010〕1号)同时废止。
附件:湘潭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013年8月20日
附件:
湘潭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一章电力行政执法
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供电营业区划分和管理办法》、《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视情况分别采取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中止供电、以书面形式责令其停止营业、以书面形式责令其拆除伸入或跨越的供电设施并作出书面检查、以书面形式责令其拆除转供电设施并作出书面检查、下达中止供电命令、追缴电费、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拆除或者清除增加高度的被架空电力线路跨越的建、构筑物或者在架空电力线路下堆砌的物体或者影响导线对地安全距离的填埋、铺垫物等行政措施。
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二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电压等级为380伏及以下的,没收电力设备,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2、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电压等级为380伏以上,6千伏以下的(含6千伏),没收电力设备,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电压等级为10千伏的,没收电力设备,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4、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电压等级为35千伏的,没收电力设备,并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5、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电压等级为110千伏的,没收电力设备,并处两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6、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电压等级为220千伏的,没收电力设备,并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7、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电压等级为500千伏及以上的,没收电力设备,并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三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根据其违法供电电量衡量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未经许可从事供电业务的:
(1)违法供电10万千瓦时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
(2)违法供电10万千瓦时以上50万千瓦时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3)违法供电50万千瓦时以上100万千瓦时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4)违法供电100万千瓦时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2、擅自伸入或者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的:
(1)违法供电10万千瓦时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
(2)违法供电10万千瓦时以上50万千瓦时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3)违法供电50万千瓦时以上100万千瓦时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4)违法供电100万千瓦时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3、擅自向外转供电的:
(1)违法供电10万千瓦时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
(2)违法供电10万千瓦时以上100万千瓦时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3)违法供电100万千瓦时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五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用户擅自改变用电类别的,给予警告;具有再次发生等严重情节或拒绝改正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其中:用电电压等级在380伏及以下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用电电压等级在6-10千伏(含10千伏)的,处以二千元至五千元罚款;用电电压等级在35千伏及以上的,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罚款。
2、用户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的,给予警告;拒绝改正的,可以按私增容量处以每千瓦(或每千伏安)一百元、累计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
3、用户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用电的,给予警告;拒绝改正的,可以按超用电力、电量分别处以每千瓦每次五元和每千瓦时十倍电度电价、累计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
4、用户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的,给予警告;启用电力设备危及电网安全的,可以处以每次二万元以下罚款,其中:
擅自启用的电力设备电压等级在380伏及以下的,处以每次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启用的电力设备电压等级在6千伏-10千伏(含10千伏)的,处以每次五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擅自启用的电力设备电压等级在10千伏以上的,处以每次一万元至二万元的罚款。
5、用户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但不构成窃电的,给予警告;危及电网安全的,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
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电压等级在380伏以下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电压等级在6-10千伏的,处五千元至一万元罚款;电压等级在35千伏的,处一万元至二万元罚款;电压等级在35千伏以上的,处二万元至三万元罚款。
6、用户未经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力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的,给予警告;拒绝改正的,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中,未经许可,擅自引入电力、供出电力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及《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八条有关内容,进行处罚;拒绝改正的,按照引入、供出电力电压等级进行处罚:
电压等级在6千伏及以下的,处以一万至二万元罚款:
电压等级在6-10千伏(含10千伏)的,处以二万至三万元罚款;
电压等级在10-35千伏(含35千伏)的,处以三万元至四万元罚款;
电压等级在35千伏以上的,处以四万元至五万元罚款。
未经许可,擅自将自备电源并网的,给予警告;拒绝改正的,按照自备电源并网电压等级进行处罚:
电压等级在6千伏及以下的,处以一万至二万元罚款;
电压等级在6-10千伏(含10千伏)的,处以二万至三万元罚款;
电压等级在10-35千伏(含35千伏)的,处以三万元至四万元罚款;
电压等级在35千伏以上的,处以四万元至五万元罚款。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一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一条: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查实盗窃电量5000千瓦时以下的,处应交电费一倍的罚款;
2、查实盗窃电量5000千瓦时及以上5万千瓦时以下,积极配合电力行政执法且主动改正的,处应交电费一倍的罚款,不配合执法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3、查实盗窃电量5万千瓦时及以上10万千瓦时以下,积极配合电力行政执法且主动改正的,处应交电费一倍的罚款,不配合执法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4、查实盗窃电量10万千瓦时及以上20万千瓦时以下,积极配合电力行政执法且主动改正的,处应交电费一倍的罚款,不配合执法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5、查实盗窃电量20万千瓦时及以上,积极配合电力行政执法且主动改正的,处应交电费一倍的罚款,不配合执法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二节《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八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依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从事电力供应业务的;
(二)擅自伸入或者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的;
(三)擅自向外转供电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未按照规定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从事电力供应业务的:
(1)违法供电10万千瓦时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
(2)违法供电10万千瓦时以上50万千瓦时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3)违法供电50万千瓦时以上100万千瓦时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4)违法供电100万千瓦时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2、擅自伸入或者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的:
(1)违法供电10万千瓦时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
(2)违法供电10万千瓦时以上50万千瓦时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3)违法供电50万千瓦时以上100万千瓦时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4)违法供电100万千瓦时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3、擅自向外转供电的:
(1)违法供电10万千瓦时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
(2)违法供电10万千瓦时以上100万千瓦时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3)违法供电100万千瓦时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四十一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依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查实盗窃电量5000千瓦时以下的,处应交电费一倍的罚款;
2、查实盗窃电量5000千瓦时及以上5万千瓦时以下,积极配合电力行政执法且主动改正的,处应交电费一倍的罚款,不配合执法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3、查实盗窃电量5万千瓦时及以上10万千瓦时以下,积极配合电力行政执法且主动改正的,处应交电费一倍的罚款,不配合执法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4、查实盗窃电量10万千瓦时及以上20万千瓦时以下,积极配合电力行政执法且主动改正的,处应交电费一倍的罚款,不配合执法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5、查实盗窃电量20万千瓦时及以上,积极配合电力行政执法且主动改正的,处应交电费一倍的罚款,不配合执法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三节《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依据:《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未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而从事电力供应业务者,电力管理部门应以书面形式责令其停止营业,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违法供电10万千瓦时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
2、违法供电10万千瓦时以上50万千瓦时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3、违法供电50万千瓦时以上100万千瓦时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4、违法供电100万千瓦时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二、《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依据:《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伸入或跨越其他供电企业供电营业区供电者,电力管理部门应以书面形式责令其拆除伸入或跨越的供电设施,作出书面检查,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违法供电10万千瓦时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
2、违法供电10万千瓦时以上50万千瓦时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3、违法供电50万千瓦时以上100万千瓦时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4、违法供电100万千瓦时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三、《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依据:《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向外转供电者,电力管理部门应以书面形式责令其拆除转供电设施,作出书面检查,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违法供电10万千瓦时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
2、违法供电10万千瓦时以上100万千瓦时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3、违法供电100万千瓦时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四、《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依据:《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电力管理部门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除协助供电企业追缴电费外,应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1、擅自改变用电类别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再次发生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拒绝改正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按私增容量每千瓦(或每千伏安)一百元,累计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
3、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用电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按超用电力、电量分别处以每千瓦每次五元和每千瓦时十倍电度电价,累计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拒绝改正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
4、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启用电力设备危及电网安全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每次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5、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且不构成窃电和超指标用电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他人损害的,还应责令其赔偿;危及电网安全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6、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力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拒绝改正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擅自改变用电类别的:
擅自改变用电类别的,给予警告;
再次发生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
用电电压等级在380伏及以下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用电电压等级在6-10千伏(含10千伏)的,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用电电压等级在35千伏及以上的,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罚款。
2、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的:
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的,给予警告;拒绝改正的,处以按私增容量每千瓦(或每千伏安)一百元,累计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
3、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用电的:
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用电的,给予警告,并处以按超用电力、电量分别处以每千瓦每次五元和每千瓦时十倍电度电价,累计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
4、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的,给予警告;启用电力设备危及电网安全的,处以每次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
擅自启用的电力设备电压等级在380伏及以下的,处以每次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启用的电力设备电压等级在6千伏-10千伏(含10千伏)的,处以每次五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擅自启用的电力设备电压等级在10千伏以上的,处以每次一万元至二万元的罚款。
5、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危及电网安全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
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电压等级在380伏以下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电压等级在6-10千伏的,处五千元至一万元罚款;电压等级在35千伏的,处一万元至二万元罚款;电压等级在35千伏以上的,处二万元至三万元罚款。
6、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力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的,给予警告;拒绝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许可,擅自引入电力、供出电力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及《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八条有关内容,进行处罚;拒绝改正的,按照引入、供出电力电压等级进行处罚:
电压等级在6千伏及以下的,处以一万至二万元罚款:
电压等级在6-10千伏(含10千伏)的,处以二万至三万元罚款;
电压等级在10-35千伏(含35千伏)的,处以三万元至四万元罚款;
电压等级在35千伏以上的,处以四万元至五万元罚款。
未经许可,擅自将自备电源并网的,给予警告;拒绝改正的,按照自备电源并网电压等级进行处罚:
电压等级在6千伏及以下的,处以一万至二万元罚款;
电压等级在6-10千伏(含10千伏)的,处以二万至三万元罚款;
电压等级在10-35千伏(含35千伏)的,处以三万元至四万元罚款;
电压等级在35千伏以上的,处以四万元至五万元罚款。
五、《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依据:《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电力管理部门对盗窃电能的行为,应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查实盗窃电量5000千瓦时以下的,处应交电费一倍的罚款;
2、查实盗窃电量5000千瓦时及以上5万千瓦时以下,积极配合电力行政执法且主动改正的,处应交电费一倍的罚款,不配合执法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3、查实盗窃电量5万千瓦时及以上10万千瓦时以下,积极配合电力行政执法且主动改正的,处应交电费一倍的罚款,不配合执法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4、查实盗窃电量10万千瓦时及以上20万千瓦时以下,积极配合电力行政执法且主动改正的,处应交电费一倍的罚款,不配合执法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5、查实盗窃电量2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积极配合电力行政执法且主动改正的,处应交电费一倍的罚款,不配合执法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四节《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依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经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电压等级在380伏及以下的,处一千元至二千元罚款;
2、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经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电压等级在6-10千伏(含10千伏)的,处二千元至四千元罚款;
3、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经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电压等级在35千伏-110千伏(含110千伏)的,处四千至六千元罚款;
4、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经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电压等级在110千伏以上的,处六千至一万元罚款。
第五节《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依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损坏使用中的杆塔基础的;
(二)损坏、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塔材、导线等电力设施的;
(三)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变压器等电力设备的。
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危害电力设施,经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电压等级在380伏及以下的,处一千元至两千元罚款;
2、危害电力设施,经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电压等级在6-10千伏(含10千伏)的,处两千元至四千元罚款;
3、危害电力设施,经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电压等级在35千伏-110千伏(含110千伏)的,处四千至六千元罚款;
4、危害电力设施,经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电压等级在110千伏以上的,处六千至一万元罚款。
第六节《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四十三条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依据:《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危害电力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至第(十三)项规定危害电力设施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实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行为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拆除或者清除。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造成电力设施损坏或者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对电力设施安全构成威胁且尚未造成电力设施损害,经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2、造成电网二类障碍或设备二类障碍,经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六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造成电网一类障碍或设备一类障碍的,经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4、造成电网事故或设备事故的,经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5、事故认定参照相关电力技术规范规程。
二、《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四十四条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依据:《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窃电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因窃电造成电力设施损坏或者他人损害的,窃电用户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查实盗窃电量5000千瓦时以下的,处应交电费一倍的罚款;
2、查实盗窃电量5000千瓦时及以上5万千瓦时以下的,积极配合电力行政执法且主动改正的,处应交电费一倍的罚款,不配合执法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3、查实盗窃电量5万千瓦时及以上10万千瓦时以下的,积极配合电力行政执法且主动改正的,处应交电费一倍的罚款,不配合执法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4、查实盗窃电量10万千瓦时及以上20万千瓦时以下的,积极配合电力行政执法且主动改正的,处应交电费一倍的罚款,不配合执法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5、查实盗窃电量2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积极配合电力行政执法且主动改正的,处应交电费一倍的罚款,不配合执法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二章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
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依据:《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粘土实心砖的,由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粘土实心砖使用量,对工程建设单位处以每立方米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的城市的规划区内,违法使用粘土实心砖5000块(含5000块)以下,经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责令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按照粘土实心砖使用量每立方米3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的城市的规划区内,违法使用粘土实心砖5000块以上、20000块(含20000块)以下,经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责令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按照粘土实心砖使用量每立方米30元以上4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的城市的规划区内,违法使用粘土实心砖20000块以上,经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责令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按照粘土实心砖使用量每立方米40元以上5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三章散装水泥推广应用
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根据《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视情况分别采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审批手续、限期补办确认手续等行政措施。
《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依据:《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使用袋装水泥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使用袋装水泥每吨六十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擅自使用袋装水泥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限期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使用袋装水泥每吨三十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企业的生产以及需要使用水泥五百吨以上且袋装水泥使用总量超过三十吨的建设工程,确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1、散装水泥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2、施工现场五十公里以内没有散装水泥供应的;3、使用特种水泥的。不经所在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批准,擅自使用袋装水泥且经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限期补办审批手续而逾期仍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按照使用袋装水泥每吨3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二)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企业的生产以及需要使用水泥五百吨以上且袋装水泥使用总量超过三十吨的建设工程,未有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特殊情形之一而使用袋装水泥的。
处罚基准:按照使用袋装水泥每吨6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四章信息化建设
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根据《湖南省信息化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视情况分别采取责令信息工程建设单位立即终止发包行为,及时重新将信息工程设计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责令不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承揽信息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立即停止设计、施工、监理行为,并采取有效措施使该信息工程恢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的状态;责令将未经验收的信息安全工程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工程投入使用的单位在规定期限内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存在重大质量安全或信息安全隐患的,责令立即停止使用,进行专项整改,整改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责令将验收不合格的信息安全工程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工程投入使用的单位及时按照初次验收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整改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责令非法披露、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提供所获取的信息,或者以窃取等方式非法获取信息的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影响等行政措施。
《湖南省信息化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湖南省信息化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依据:《湖南省信息化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将信息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不具国家规定的资质承揽信息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对设计单位的处罚
1、对不具国家规定的资质承揽信息工程设计,但工程尚未进入施工阶段的。
处罚基准:已取得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
2、对不具国家规定的资质承揽信息工程设计,且工程已经进入施工阶段无法变更设计或者施工已经完成,但设计不影响工程质量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
3、对不具国家规定的资质承揽信息工程设计,且工程已经进入施工阶段无法变更设计或者施工已经完成,设计存在缺陷、存在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问题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4、对不具国家规定的资质承揽信息工程设计,且工程已经进入施工阶段无法变更设计或者施工已经完成,设计存在重大缺陷、存在严重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问题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二)对施工单位的处罚
1、对不具国家规定的资质承揽信息工程施工,施工行为尚未实施,或者虽已实施但主体工程施工尚未完成50%的。
处罚基准:已取得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
2、对不具国家规定的资质承揽信息工程施工,施工行为已经实施且主体工程已经完成50%以上,但工程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
3、对不具国家规定的资质承揽信息工程施工,施工已经完成,且施工存在质量缺陷、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4、对不具国家规定的资质承揽信息工程施工,施工已经完成,且施工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严重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对发包方造成损失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三)对监理单位的处罚
1、对不具国家规定的资质承揽信息工程监理,监理行为尚未实施,或者虽已实施但尚未完成50%的。
处罚基准:已取得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
2、对不具国家规定的资质承揽信息工程监理,监理行为已经实施且主体工程已经完成50%以上,但信息工程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
3、对不具国家规定的资质承揽信息工程监理,监理已经完成,且施工存在质量缺陷、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4、对不具国家规定的资质承揽信息工程监理,监理已经完成,且信息系统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严重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对发包方造成损失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二、《湖南省信息化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依据:《湖南省信息化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信息安全工程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合同标的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信息安全工程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但使用过程中未造成损失和事故的。
处罚基准:警告。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信息安全工程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了合同标的(含咨询、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总值)百分之十五以下经济损失的。
(2)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但拒不改正的。
(3)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建设和公众利益构成了一定的威胁,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的。
处罚基准:对信息工程建设单位处合同标的(含咨询、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总值)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信息安全工程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了人员伤亡事故的。
(2)造成了合同标的(含咨询、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总值)百分之十五以上经济损失的。
(3)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建设和公众利益构成了严重的威胁,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的。
处罚基准:对信息工程建设单位处合同标的(含咨询、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总值)价款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三、《湖南省信息化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依据:《湖南省信息化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规定,非法披露、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提供所获取的信息,或者以窃取等方式非法获取信息,情节轻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非法获取信息
1、非法获取信息,但获取的信息难以对信息相对人造成影响和损失的。
处罚基准:警告。
2、非法获取信息且获取的信息对信息相关人的利益具有威胁,但尚未对外提供的。
处罚基准:责任人是单位的,处五万元罚款;责任人是自然人的,处一万元罚款。
3、非法获取信息且获取的信息对信息相对人的利益具有威胁,已经对外提供并对信息相对人造成一定影响的。
处罚基准:责任人是单位的,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责任人是自然人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4、非法获取信息且获取的信息对信息相对人的利益具有威胁,已经对外提供并对信息相对人造成严重影响的。
处罚基准:责任人是单位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责任人是自然人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非法披露、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提供所获取的信息
1、非法披露、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提供所获取的信息,但未对信息相关人造成影响和损失的。
处罚基准:责任人是单位的,处五万元罚款;责任人是自然人的,处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非法披露、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提供所获取的信息,且对信息相对人造成一定影响的。
处罚基准:责任人是单位的,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责任人是自然人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非法披露、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提供所获取的信息,已经对信息相对人造成严重影响的。
处罚基准:责任人是单位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责任人是自然人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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