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颁布单位: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09-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推进规范性文件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动态有效期管理系统,切实为下步我市全面深化改革、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求,市人民政府对2014年7月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确认《湘潭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2号,2004年)等34件文件废止。

二、确认《湘潭市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号,2000年)等273件文件失效。

三、确认《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市政府令第20号,2011年)等262件文件继续有效。

四、确认《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重大事故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的通知》(潭政办发〔2008〕33号)等26件文件重新公布,有效期重新计算2年或5年。

上述确认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文件继续执行,有效期届满自然失效。

附件1-4.doc

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34件)目录

2.失效的规范性文件(273件)目录

3.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262件)目录

4.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26件)目录

湘潭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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