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重度残疾人特殊生活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重度残疾人特殊生活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潭政办函〔2012〕1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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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8-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重度残疾人特殊生活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潭政办函〔2012〕1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
《湘潭市重度残疾人特殊生活补助实施方案》已经2012年7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二日
湘潭市重度残疾人特殊生活补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改善和提高我市重度残疾人的生活质量,根据《中共湘潭市委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潭市发〔2010〕12号)和《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的通知》(潭政发〔2012〕12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特殊生活补助与最低生活保障相结合。
(二)属地管理,动态管理。
(三)公平、公正、公开。
二、补助对象
具有本市城区(含高新区和九华、昭山示范区,下同)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多重残疾中生活贫困的一、二级残疾人(以下简称重度残疾人)。
下列情况暂不列入享受重度残疾人特殊生活补助范围:
1.通过按比例就业、集中就业、社区就业等形式享有工资待遇的;
2.被征地后按月领取生活补助费的;
3.在工商部门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自谋职业者或通过从事其他经营活动获得经济收入的;
4.以残疾人本人名义或以残疾人本人为主从事规模种养殖业、从事自由职业(自由撰稿人、艺术家、设计师、律师、经纪人、会计师、按摩师、歌手、画家等),且收入高于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5.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其他退休待遇的(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除外);
6.按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
7.以残疾人本人物业出租获得经济收入且高于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8.由政府各级组织集中的“三无人员”、“五保户”。
三、审批程序
(一)个人申请。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无法定监护人且自己不能表达意愿的重度残疾人,可由社区、村委会代为提出申请,并填写《湘潭市重度残疾人特殊生活补助申请审批表》。申请时,应提供下列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1.户口簿;
2.本人居民身份证;
3.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二)社区、村委会初审。社区、村委会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张榜公示,公示5日后无异议的,将申报审批材料报街道、乡镇审核。
(三)街道、乡镇审核。街道、乡镇在收到社区、村委会报送的申报审批材料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完成审核后报区残联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区残联审查。区残联在收到街道、乡镇报送的申请审批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审批后报市残联审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市残联审批。市残联在收到区残联报送的申报审查材料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社区、村委会收到审批结果后张榜公示,公示5日后无异议的,由区残联发给《湘潭市重度残疾人特殊生活补助领取证》并报市残联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湘潭市重度残疾人特殊生活补助领取证》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新增和年审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撤销或者注销。
四、补助标准及发放程序
1.本市城区符合条件的实施对象按60元/人·月的标准发放。
2.重度残疾人特殊生活补助从批准之日的下月起由区残联按季发放。区残联应在每季最后一个月10日前将湘潭市重度残疾人特殊生活补助发放花名册上报市残联。
3.街道(乡镇)和区残联应根据人员变动、收入状况、残疾程度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保障对象,实现属地管理、动态管理。
五、资金渠道
重度残疾人特殊生活补助金,所需经费市与区(含高新区和九华、昭山示范区)按5:5的比例分担,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六、工作分工
1.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所需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2.残联部门负责做好重度残疾人的调查摸底,残疾等级的认定,申请对象的审批管理、汇总统计、定时上报,《湘潭市重度残疾人特殊生活补助领取证》和特殊生活补助的发放。
七、监督管理
重度残疾人特殊生活补助实行户籍属地管理、动态管理,区残联、街道(乡镇)、社区(村委会)对重度残疾人生活补助发放对象要实行三级档案管理,做到一户一档。区残联负责保管的档案包括《湘潭市重度残疾人特殊生活补助申请审批表》、第二代残疾人证复印件、审批发放名册、补助金发放凭证、记录等;街道(乡镇)负责保管的档案包括审核名册、补助金发放名册等;社区、村委会负责初审名册、补助金发放名册、公示记录等的保管。
市残联、市财政局要建立实施重度残疾人特殊生活补助的评估、督导和考核机制,及时掌握各地重度残疾人特殊生活补助工作的进展情况,并组织力量对各地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在实施过程中,务必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做到既实现应补尽补,又严格把关,不错不漏。因工作不力导致失误的,给予通报批评;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重度残疾人特殊生活补助的,由区、街道(乡镇)残联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追回其冒领的补助,停发补助并撤销补助领取证;截留、挪用补助经费,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八、湘潭县、湘乡市、韶山市重度残疾人特殊生活补助办法由各县(市)制定,与市城区同步实施,所需资金由市与县(市)财政按3:7比例分担。
九、本方案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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