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湘潭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湘潭市司法局文号:潭市司发〔2014〕7号
颁布日期:2014-04-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湘潭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司法局,局机关各相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湘司发〔2013〕7号),规范全市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现将修订完善的《湘潭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裁量权基准》)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裁量权基准》中的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选择是否给予处罚以及如何处罚的权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具体明确,没有赋予行政机关选择权限的,不再制定裁量权基准。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行政处罚,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决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三、行政处罚应当全面贯彻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在其规定的裁量权范围内实施。处罚超出《裁量权基准》相应幅度规定的,应当经行政处罚工作部门集体讨论。

四、行政处罚工作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应当说明《裁量权基准》的适用情况;超出《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幅度的,应当说明具体事实和理由。未作说明的,审核案卷的法制工作部门可以要求补充说明或作退卷处理。

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法律文书中引用法律、法规、规章作为行政执法依据,不直接引用规范性文件和《裁量权基准》作为行政执法依据。

六、违反《裁量权基准》实施行政处罚,当事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审理复议案件时,确认处罚明显不当的,可以决定撤销、变更行政处罚或者确认行政处罚违法。

七、行使《裁量权基准》中未列明的其他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参照《裁量权基准》执行。

八、《裁量权基准》自发布30日后实施。《关于印发〈湘潭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潭市司发〔2010〕49号)及其《裁量权基准》同时废止。

湘潭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doc

http://www.xiangtan.gov.cn/cms/editor/eWebEditor48/uploadfile/20140404023625815.doc

湘潭市司法局

201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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