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物价局、湘潭市财政局、湘潭市教育局关于2014年春季全市中小学收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湘潭市物价局 湖南省湘潭市财政局 湖南省湘潭市教育局文号:潭价费〔2014〕1号
颁布日期:2014-02-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湘潭市物价局、湘潭市财政局、湘潭市教育局关于2014年春季全市中小学收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全市各中小学校:

为认真做好我市2014年春季教育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全市中小学教育收费行为,根据湘价教[2014]12号、湘价教[2013]80号、湘价教[2013]121号、湘价教[2012]113号、湘财教[2008]44号、湘财教[2012]8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义务教育阶段收费

⒈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向自愿在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含大米加工、饭菜加热服务费)和按规定统一无偿代收作业本费、教辅材料费外,严禁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⒉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按规定向学生收取课本费(限经省教育厅颁布目录并经省物价局核定价格的课本)和作业本费(见附件一)外,在坚持学生自愿原则的前提下,还可向自愿接受相关服务的学生收取住宿费、伙食费、午休住宿费、校服费、就餐卡补办费和校外活动费。除此之外,不得另收其他任何费用。

二、高中教育收费

⒈公办普通高中除按规定收取学费、书籍课本费和作业本费外,在坚持学生自愿原则的前提下,可向自愿接受相关服务的学生收取住宿费、伙食费、校服费、就餐卡补办费和校外活动费、社会实践活动费(指军训费和学工学农费)。除此之外,不得另收其他费用。

⒉公办普通高中学费,省级示范性高中按每生每期1000元,其它高中800元的标准执行。职业高中学校、普通中专、职业中专学费按湘价教[2012]113号文件规定执行。具体执行标准附后(见附件二、附件三)。

⒊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按湘财教[2012]82号文件执行。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各类特殊教育学校中的全日制残疾中职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在校城市学生的10%确定)免除学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享受公办中职学校学生同等的免学费政策,民办中职与公办中职收费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学校向学生收取。具体减免标准按湘价教[2012]113号文件规定执行。具体标准附后(见附件二、附件三)。

⒋高中阶段书籍课本费根据省教育厅颁布的高中用书目录和省物价局核定的课本价格执行(见附件六),作业本费由市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核定(见附件二)。各年级、各学科供教学参考使用的磁带、光盘,应体现自愿原则,不得强制学生购买。

⒌各地各普通高中学校要严格执行公办示范性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择校费省级示范性学校每生每期不超过2300元,市级示范性学校每生每期不超过1800元,择校费不得跨学期预收。学校对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向其收取学费,但可按规定对其收取书籍课本费和作业本费。学校不得在“三限”政策之外以自费、旁听、借读、转学、非计划生等名义招收学生并收费。

三、民办学校收费

⒈民办学校收费按《湖南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湘价教[2009]99号)规定的分级管理原则,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核资质条件后,学历教育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公示,非学历教育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在学校收费标准未按规定进行申报并获得批准前,仍执行现行收费标准。凡未做到“四独立”并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资质的原改制学校,一律执行当地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政策。

⒉认真落实《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我省民办义务教育免学杂费免费教科书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教[2008]44号)精神。一是实行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学生享受免学杂费政策,具体标准为农村民办小学每生每期减免学杂费95元,农村民办初中学生每生每期减免学杂费130元,城市和县镇民办小学每生每期减免学杂费110元,城市和县镇民办初中学生每生每期减免学杂费145元。由本级财政部门将免学杂费资金拨付学校,学校按上述标准登记造册发放至每个学生,本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要对发放情况组织专项督查。二是实行农村(含县镇)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学生和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中的低保户子女免费教科书政策,免费教科书的种类和目录与公办学校一致。开学收费时享受免费教科书的民办学校学生按公办学校免费教科书的标准直接减免。

四、加强教辅材料征订、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

⒈面向中小学生公开发行的刊物,不得列入教辅材料,由学生自愿向邮局征订。学校根据市教育局在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新闻出版局等单位联合审定并颁布的教辅材料目录基础上审定推荐的教辅材料目录(见附件十二),在严格坚持学生自愿的前提下,按照“一科一辅”的原则,为学生无偿提供统一代购服务。法制、健康教育普及读物按省、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有条件的地方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免费教辅材料。

⒉中小学校按照国家和本地区课程改革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不得列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严禁将讲义、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⒊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湘价教[2013]80号文件确定的原则和潭价费[2013]15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服务性收费由住宿费、伙食费、午休住宿费组成;代收费由作业本费、教辅材料费、校服费、就餐卡补办费、校外活动费及高中新生入学体检费组成。中小学校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服务性收费登记证,并进行收费公示,所有收费必须出具正规票据。

⒋伙食费。学校具备学生配餐服务条件的,应采取预售饭(菜)票或餐卡的办法供应餐饮。伙食费按“保本不赢利”原则核定。伙食费标准按湘潭市物价局、湘潭市教育局联合制发的潭价费[2011]33号文件执行。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应按规定建立伙食台账,分月定期公布伙食费收支情况,自觉接受学生和家长监督。

农村学校食堂不具备统一配餐条件,只提供自带饭菜加热(或大米加工)服务的,每学期可向学生一次性收取饭菜加热(或大米加工)服务费用不超过50元,此项收费主要用于厨工工资、水电费、燃料费开支。学校按财务制度要求对伙食费收支情况进行单独列账并接受相关部门检查。

⒌住宿费。住宿坚持学生自愿原则,住宿费实行最高限额控制和逐校审批管理。

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住宿费由学校报当地物价部门在测算成本的基础上,按每生每期不超过300元的标准核定。城市义务教育学校为学生提供午休住宿服务,午休宿舍必须符合住宿建设标准和施工要求,并经市级以上建筑质监部门、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午休住宿费标准按市物价局、市教育局联合制发的潭价费[2013]150号文件规定执行。各县(市)区城市义务教育学校午休住宿费由同级物价局会同教育局在不高于市物价局、市教育局核定的最高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无专门床位和无专人管理的不得收费。学校对寄宿生不得再收取此项费用。

自愿住校高中学生的住宿费,由当地物价部门测算成本并原则上按不高于2013年秋季标准审批核定。

⒍作业本费。各中小学校根据教学需要,安排学生完成课堂作业的作业本,可由学校按统一格式、数量、金额的原则代学生统一无偿购买。中小学作业本费已由县市区财政负担的,继续由财政负担;对县市区财政相对困难的地区可酌情收取,初中生每生每期不超过15元、小学高年级每生每期不超过10元、小学低年级每生每期不超过7元。作业本格式由学校选择,数量和价格由当地教育、价格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在不高于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作出规定。

⒎校服费。校服订制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原则,校服价格实行限价管理。城市中小学校组织学生自愿购买校服要严格控制校服数量,保证校服质量。学生校服质量必须符合省质监局、省教育厅颁发的《学生服湖南省强制性地方标准》规定要求,其中夏装面料的棉纤维含量不得低于50%,秋冬装面料的天然纤维含量不得低于20%。城市小学学生校服每套不超过60元;城市初中学生校服每套不超过65元;城市高中学生校服每套不超过70元。校服的采购实行公开招标。具体招标办法由市级价格、教育主管部门制定。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组织学生购买校服。

⒏就餐卡补办费。首次办理就餐卡免费。遗失或损坏需补办就餐卡,按每卡不超过10元的标准收取补办成本费用。

⒐校外活动费。学校组织学生开展郊游、看电影、参观展览等校外活动时,属学生个人消费且须由学校统一支付的费用,可按次向学生据实收取,事后及时公布。不得按月或学期预收。

⒑社会实践活动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组织军训及学工学农活动一律不得收取费用。各类社会实践活动高中阶段每生限进行一次。学校组织高中阶段学生进行校外学工学农活动发生的聘用指导老师及食宿、交通等费用可按每生每天不超过20元收取,活动时间不得超过7天。

五、加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资金管理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资金管理按《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价教[2013]80号)规定执行。

六、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和纪律要求

⒈教育收费管理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事关全市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事关广大学生及其家长的切身利益。各级各类学校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认真地不折不扣地执行省、市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各项教育收费政策和规定,严禁自立项目收费,严禁擅自提高标准收费,严禁扩大范围收费,严禁违背学生意愿强制收取服务性和代收费用,严禁使用非法票据收费。

⒉各级各类学校要切实做好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义务教育阶段要确保不出现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的现象。各中等职业学校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5%的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的开支。

⒊各级各类学校不得收取与学生入学(含转学)挂钩的任何捐资助学性质的费用。各级各类机关单位和部门不得利用职权向中小学校下达或分摊书籍报刊资料发行任务。严禁任何社会团体、群众组织和企业通过中小学校违背学生意愿向学生收取饮水、饮奶和课间餐等经营服务性费用。

⒋中小学向在校学生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自愿原则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并及时向学生和学生家长公布收费支出清单。任何单位和教师个人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确有折扣的,须全额返还交费学生。必须从严查处违反“一科一辅”原则的行为。

面向学生的商业保险应由学生或家长自愿向保险机构投保,学校不得参与组织收取保险费。

⒌中小学校不得在正常教学计划之外组织有偿补课活动,严禁公办中小学教师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学校不得利用教育教学场地、资源举办面向学生的培训补课并收取费用,也不得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面向学生收费的各种补习班、培训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

6.中小学校的学费收入(含择校费)应全部用于学校的办学支出。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挤占、挪用与平调学校的学费(含择校费)收入和其它合法收入。禁止任何部门和单位对学费收入征收任何性质的统筹性资金。

7.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各学校必须严格按《湖南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的要求,坚持“依法公示”和“实际收费与公示相符合”的原则,按照“长期、固定、醒目”的要求,通过设立固定公示牌(栏、墙),悬挂相关许可证、登记证,搞好教育收费公示。凡未经公示的收费,学生有权拒交。禁止将越权或擅自设立的收费项目、越权或擅自提高的收费标准等乱收费内容通过公示“合法化”。各学校需在开学前半个月,将本校收费公示的内容和格式报同级价格、财政和教育部门审核。禁止在公示的项目之外或超过公示的标准收费。

8.各级中小学校必须确保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子女与城市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9.继续加大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力度。各级价格、财政、教育部门要互相配合,认真负责地督促辖区内各级各类学校不折不扣地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教育收费政策,同时坚决防止超越权限制定与上级规定相违背的教育收费规定。要进一步加大对各级各类学校收费的监督力度,及时接受和认真处理学生和公众关于教育收费问题的举报、投诉和情况反映,对学校和有关单位不按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或违反规定巧立名目收费的,要按各自职责依法进行严肃查处,并依照相关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切实维护我市教育收费的良好秩序。

附件1-12.doc

附件一:2014年春季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表

附件二:2014年春季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表

附件三:2014年春季普通中专和职业中专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表

附件四:2014年春季城市小学课本价格表

附件五:2014年春季城市初中课本价格表

附件六:2014年春季普通高中课本价格表

附件七:国家级、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及特色学校名单

附件八:湖南省农村义务教育收费公示牌

附件九:湖南省城区义务教育收费公示牌

附件十:湖南省普通高级中学收费公示牌

附件十一:湖南省中等专业学校收费公示牌

附件十二:湘潭市2014年春季学生自愿征订教辅材料目录

湘潭市物价局

湘潭市财政局

湘潭市教育局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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