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
关于切实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
| 颁布单位: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文号:州政发 [2010] 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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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6-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切实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
州政发[2010]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做好水土保持工作,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结合我州实际,现就加强水土保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组织领导
目前,我州水土流失面积为4097.8平方公里,是长江中游沅江流域水土流失最严重的地区,也是全省水土流失最严重的地区之一,且随着人口的不断增加,经济的快速增长,水土流失和水土资源紧缺的形势日趋严峻,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和水土流失治理任务更加繁重。为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从战略的高度认识水土保持是山区发展的生命线,是国土整治、江河治理的根本,是全州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是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进一步增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水土保持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县市人民政府要建立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及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水土保持工作的制度,并建立政府领导任期内的水土保持目标考核制。州、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和加强水土保持机构建设,切实做好归口管理、综合治理、监督、监测和科研教育等工作,加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加快水土流失治理。发改、国土资源、环保、财政、农业、林业、经委、交通等有关部门及大中型工矿企业要积极配合和支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土保持工作,完成本行业、本单位应承担的水土流失防治任务。
二、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制度
州、县市要制定本辖区内“十二五”期间和2030年远期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目标和水土流失治理规划。一是健全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制度。凡新上涉及扰动地表的生产建设和资源开发项目,包括修建公路、铁路,开办矿山、电力等企业,兴建市政、水利等工程,进行城区开发、工业园区建设等,必须按规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并报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改、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保部门在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时要严格把关。建设单位必须提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否则,发改部门不予立项,规划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环境保护部门不予审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征地手续。二是完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制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近两年来的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所发生的乱开发、乱建设、随意破坏水土保持设施的行为进行认真清理,并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和遏制水土流失。对新开发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要加强审批管理,并监督开发建设单位按“三同时”制度予以实施。对导致水土流失,破坏生态环境的开发建设项目,要采取法律措施予以制止,并追究有关主管负责人和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是建立水土保持监测报告制度。有水土流失监测任务的开发建设项目,必须依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由建设单位设立专项监测点,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土保持监测机构对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其结果应定期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四是实行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设计、施工。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通过上述措施,基本控制水土保持重点预防保护区和滑坡、泥石流易发区的开发建设活动,控制城镇化过程和农业开发中的生态破坏和水土流失,加强对现有植被和治理成果的保护,基本遏制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实现开发建设同保护水土资源与生态环境相协调。
三、进一步加快水土流失治理步伐
水土流失治理以地方投入、群众投劳为主,争取国家适当扶持,多形式、多渠道增加投入。一是科学规划,分类治理。在人口相对多、水土流失重的地方,实施小流域综合治理、综合开发。沙页岩水土流失严重地区要加强以治沟骨干工程为重点的坝系建设,达到上拦下保,减少泥沙下泄;同时搞好坡改梯、水土保持林草建设和灌排兼备的坡面水系工程配套。石灰岩地区特别是岩溶干旱地区要以草灌为主,科学选育耐旱树种草种,大力推行集雨节灌等,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大力实施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切实抓好国家启动内需应急项目、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坡耕地水土综合整治试点项目和革命老区水土流失治理项目。与此同时,在水土流失程度较轻、降雨条件适宜、人口密度小的地区,通过封山禁牧,转变生产方式,多能互补,减轻人为活动对自然的干扰,充分依靠大自然的生态修复能力,促进植被恢复,减轻和控制水土流失。二是典型引路,带动治理。继续实行治理与开发结合的方针,鼓励支持布局合理、配套完善、功能齐全、示范性强小流域治理,特别是大户承包治理及清洁型小流域治理。三是部门协作,合力治理。以巩固退耕还林还草为重点,以能源建设和基本农田建设为保障,以小流域治理为基础,提升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水平。到“十二五”末,全州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500平方公里。四是用活政策,带动治理。对已经发挥效益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按照库区流域防治需要,结合本地实际,每年从收取的水费、电费中提取部分资金,由水库、电站掌握用于库区及其上游的水土保持,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检查验收。对州本级安排的水土保持资金要依据受益快慢,逐步实行有偿扶持、滚动周转使用的办法,将回收的资金继续用于水土保持。继续实行谁投资进行综合治理,其土地归谁使用和经营的政策,调动各方面投入治理水土流失的积极性。对以户包为基础,集体、个人相结合的多种形式承包治理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使用权,要长期稳定不变。积极鼓励大户治理,用种植、景点开发等大户治理效应带动、引导群众共同参与水土流失的治理,确保水土资源的有效利用。此外,要逐步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实现水土资源持续发展。各级人民政府要以统筹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为主线,以体制创新、政策创新和管理创新为着力点,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在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中,因地制宜,积极建立生态补偿模式,以加快水土流失治理速度和快速提升水土保持科研水平。
四、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的征收管理
开发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应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造成新的水土流失的,必须负责治理;因技术等原因无力自行治理的,必须依法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建设项目办理征地手续或采矿许可时出具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缴纳凭据。已办理征地手续或采矿许可而未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出缴款通知,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收到缴款通知三十天内按要求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否则,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法院依法按程序执行。应当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的单位和个人,收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出的缴款通知三十天内按要求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否则,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法院依法按程序执行。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破坏原地貌的,免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非农民从事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减半征收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实施土地“三通一平”的单位或个人在“三通一平”阶段已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在“三通一平”基础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免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国家和省在我州的重点工程项目,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减征的,按有关纪要精神和相关文件执行。州本级依法开征的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由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代征。各县市依法开征的水土流失防治费,可与有关部门衔接,从购买火工产品环节中征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土保持监督机构按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及其非税收入征管机构批准后,可委托上级或下级水土保持监督机构征收有关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属于行政性收费,专项用于水土保持设施建设、水土流失的防治和管理,按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收入及相应的支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土保持监督部门编制年度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安排使用,年终结余转下年使用,禁止任何部门截留或挪用。州财政局、州物价局、州水利局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所征收的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的征收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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