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做好吉茶高速公路建设临时用地恢复补偿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州政办发 [2010] 64号
颁布日期:2010-12-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认真做好吉茶高速公路建设临时用地恢复补偿工作的通知

州政办发[2010]6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做好吉茶高速公路建设临时用地恢复补偿工作,确保吉茶高速公路建设顺利进行。根据《湖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吉茶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与办法》(州政发〔2007〕1号)等文件精神,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临时用地恢复补偿标准

建设用地单位应按临时用地相关法律、法规对被用地单位和群众进行补偿,支付土地补偿费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一)临时用地使用期满能恢复原用途的,建设用地单位须按《吉茶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与办法》(州政发〔2007〕1号)规定的相应土地类别年产值标准计算补偿金额,其地上附着物按建设期加上恢复期年产值予以逐年补偿,具体标准如下:

1、水田:1525元/亩/年

2、旱地:1050元/亩/年

3、茶园:1068元/亩/年

4、果园:915元/亩/年

5、经济林地:763元/亩/年

6、人造林地:763元/亩/年

7、灌木林地:456元/亩/年

8、非人造乔木林地:618元/亩/年

9、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企事业用地、农民宅基地、农村道路等:1525元/亩/年。

(二)临时用地不能恢复原用途的,按《吉茶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与办法》(州政发〔2007〕1号)规定的原用途征地补偿标准减去恢复后用途征地补偿标准的差额进行补偿,临时使用耕地不能复垦而恢复其他农用地的,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偿:

水田改为旱地:7600元/亩

水田改为茶园:8845元/亩

水田改为果园:9760元/亩

水田改为经济林:13420元/亩

水田改为人造林:15250元/亩

旱地改为茶园:1245元/亩

旱地改为果园:2160元/亩

旱地改为经济林:5820元/亩

旱地改为人造林:7650元/亩

其施工期内原用途的损失按《吉茶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与办法》(州政发〔2007〕1号)规定的年产值另计,可依据前款(一)的标准计补。

(三)临时用地期满后,按“谁用地,谁恢复”的原则,由建设用地单位负责恢复;不履行土地(林地)恢复义务的,预缴的耕地复垦保证金或森林植被恢复费不予退还,由州吉茶高速公路指挥部统一调剂,用于土地复垦、耕地开发或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复垦后交付被用地单位或个人。

二、认真细致做好各项工作

此次临时用地恢复补偿是最终一次性补偿,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研究制订补偿方案,督促有关工作落实。一是深入细致地做好临时用地核实工作,确保土地数量、用地类别真实准确。二是建设单位要抓紧时间组织临时用地报批资料,做好临时用地报批工作。三是依法维护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合法权益,保证临时用地补偿依法及时、定额兑现到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和截留临时用地恢复补偿资金。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土地恢复和复垦的,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组织验收,确保恢复和复垦土地质量。四是严厉打击各种危害高速公路建设的违法行为,妥善处理好临时用地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矛盾,确保社会稳定。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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