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高速公路收费环境和服务区经营环境整治的通告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高速公路收费环境和服务区经营环境整治的通告
| 颁布单位: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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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11-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高速公路收费环境和服务区经营环境整治的通告
益政通〔2013〕9号
为了维护高速公路运营管理秩序,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13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13年11月至12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高速公路收费环境和服务区经营环境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是偿还高速公路建设贷款、收回高速公路建设投资、维护高速公路正常运行的主要资金来源。征收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受国家法律保护。除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省人民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允许减免的外,在高速公路上通行的车辆必须依法缴纳车辆通行费。
高速公路服务区是高速公路运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展示益阳形象的重要窗口,在服务群众、服务社会、应急抢险救援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广大人民群众应自觉维护服务区周边环境。
二、严禁下列行为:
(一)强行冲关闯卡逃缴通行费;
(二)倒换通行卡、置换车牌号(含未悬挂车牌、套牌、遮挡号牌)、假冒或盗用军警车牌、假冒绿色通道车辆;
(三)非法安装液压系统、假轴,或在计重车道上垫钢板、跳秤、冲秤、擦边、走S形、反复称重等非正常行驶行为;
(四)聚众闹事、攻击收费人员,违法停车堵塞道路;
(五)破坏服务区围墙、栅栏;
(六)在服务区内非法摆摊设点、强买强卖;
(七)在服务区内提桶加油、倒卖油品、占道经营、兜售管制刀具和器械;
(八)在服务区内开设出口,就近开设餐馆,强抢客源;
(九)在高速公路上非法提供带路等服务;
(十)其他扰乱高速公路治安秩序和交通管理秩序的行为。
三、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益阳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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