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永政办发〔2012〕35号
颁布日期:2012-08-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永政办发〔2012〕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

《永州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日

永州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60号)和《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农业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1〕27号)要求,推进我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认真做好全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根据《湖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湘发证办发[2011]2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目的与意义

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中央的明确要求,目的是实现凭证管地用地,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对统筹城乡发展、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工作原则

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体,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充分利用各部门和基层组织的力量,落实专业技术队伍,按相关技术要求全面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建立全市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成果数字化管理,拓宽成果应用与服务领域,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任务。

三、目标任务

充分利用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成果,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于2012年底前,完成把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级),2015年底前,完成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同时,建立市、县(区)、乡(镇)三级地籍信息系统,实现土地登记信息的动态监管。建立土地权属争议信息库,及时掌握、更新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动态,有效化解争议。

凡是到2012年底未按时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将暂停其建设项目用地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农村土地整治项目不予立项。

四、工作主要内容

(一)准备工作。包括组织准备、方案的制定与审查、选择技术单位、宣传、培训、资料收集、经费筹措、仪器和表格准备、调查底图制作等工作。

(二)开展农村集体土地地籍调查,查清每宗土地基本情况,核定权属界线界址。

(三)将地籍调查成果上图入库,建设或完善土地登记数据库,建立地籍信息管理系统。

(四)组织登记发证。把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证发放到每个使用权者,对不符合确权登记政策规定的,只造册备案,不确权登记。

(五)统计汇总。包括对调查数据进行统计、汇总,形成市、县各类土地调查面积数据汇总成果。

(六)成果整理。包括图件编制与报告编写。

(七)检查验收。包括土地调查成果的自检、复查、预检、验收等。

(八)成果资料归档和汇交。包括市、县各项土地调查成果的存档和逐级汇交以及保密等工作。

五、职责分工

县区人民政府是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法定主体,负责组织实施和协调。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日常工作,牵头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加强业务指导和检查,推进工作落实。

财政部门负责将工作经费纳入预算,确保资金落实到位。

农业部门负责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方面的资料,协助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土地经营权属认定工作。

法制部门负责对本级需拟定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政策研究审查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县、乡级行政界线的确定,并提供有关界址坐标、界址图和界址协议书。

信访部门负责处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发生的信访案件行为。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提供有关公路、停车场等交通运输方面的资料,协助国土资源部门做好交通设施的土地权属认定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的核定工作。协助国土资源部门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申请情况提出初步意见。

六、方法和步骤

(一)技术路线

1、集体土地所有权

以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和年度变更调查成果形成的地类数据、权属界线以及在行政村一级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中形成的档案资料为基础,采用省国土资源厅下发的高清晰度卫星遥感正射影像图或航摄正射影像图制作工作底图,通过实地调查(包括村民指界)标定界址位置,或采用GPS定位技术实测界址拐点坐标,将权属界线核定至村民小组一级,并将标定的界址点位或实测坐标数据叠加到二次调查数据库上,经室内比对地物影像,调整修正界址点位后,输出界址、面积数据和宗地图(不小于1:10000)。已办理登记发证的国有农场土地和国有独立工矿用地,可直接以登记确认的界址和地类数据为依据,确认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权属界线和地类面积。

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单位之间的权属界线调查、核界签界工作,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部署,由乡镇政府负责实施,以行政村(村民小组)为单位实地划定落实权属界线走向和界址位置。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专业技术队伍实地标绘界线走向和界址位置,或采用GPS定位技术实测界址拐点坐标,并负责土地登记发证的有关工作。

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采用解析实测的调查技术路线。利用专业测绘技术进行控制测量,采用全站仪野外测绘大比例尺数字化地形图为工作底图,在此基础上由使用权人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提交身份证明、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等材料,国土资源部门和专业技术单位进行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

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宗地地籍调查时,应采用解析法实测界址点坐标和计算宗地面积,宗地图和地籍图比例尺不小于1:2000。使用勘丈法等其它方法已发证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在变更登记时,应采用解析法重新测量并计算宗地面积。

(二)工作步骤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具体工作,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湖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技术方案〉的通知》(湘发证办发〔2012〕4号)等文件要求和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步骤如下:

1、准备阶段

(1)县区设立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制订工作实施方案。

(2)以县级以上政府名义按实施土地总登记的要求发布通告;以县区为单位召开动员大会,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筹措工作经费。

(3)制作工作底图:利用1:10000遥感或航空正射影像,套合最新的变更调查形成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保留图斑线、地类符号,及省、市、县、乡镇行政界线及村权属界线后,经数据转换生成*.tiff文件,并缩放成1:5000比例尺打印成工作底图。部分区域有大比例尺地形图(如1:500、1:1000、1:2000)或高分辨率的大比例尺正射影像图,可直接用来调绘所有权权属界线

(4)购置开展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所必须的设备(GPS接收仪、电脑、打印机等),并印制集体土地权属调查表等。

(5)结合试点开展业务培训,包括权属界线调查、签界、界址标绘,土地利用调查数据库有关登记发证功能的操作、GPS定位技术操作等。

2、实施阶段

(1)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界址核定

乡镇政府负责每个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权属界线调查核定的部署和组织落实,召集专题会议,研究核定权属界线的办法和措施,并具体负责落实。

村委会负责具体的实施工作,在指定时间内,协调村民小组,按照历史形成及目前实际拥有的土地权属范围,协商划定各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之间的权属界线。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专业队伍在乡镇、村、村民小组指界的界线拐点,实地打木桩或竹签并编号(流水号),利用调查工作底图实地标定界址位置或采用GPS定位技术实测界址坐标。

(2)界址点位数字化。将实地标定(工作底图)的界址点录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库;以GPS测定的坐标数据,叠加到数据库自动生成界址点位。当实测点的连线与相关地物影像比对出现不吻合时,以地物影像作参考,适当加密折点。

(3)建立土地登记发证数据库,有条件的县区建立地籍信息管理系统。

(4)编绘宗地图,生成权属调查表。利用土地利用现状图编绘宗地图,打印生成《集体土地权属调查表》。

宗地划分、宗地编号、图斑与地类编号、界址编号、宗地图编绘及要素内容等按《湖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技术方案》(湘发证办发〔2012〕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5)申请确权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以行政村为单位组织村民小组分别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在《集体土地权属调查表》指界人栏目和宗地图一侧签字盖章确认,统一向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乡镇、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由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直接向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

(6)初审和公告。土地登记人员按规定完成对土地登记申请及所提交的资料进行权属审核后,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如实填写初审意见,按土地总登记的要求将拟登记的宗地情况在所在区域的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公告,公告内容等按《土地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注意保留公告原件或摄像资料。

(7)审核审批。经公告无异议的宗地,由县级人民政府对国土资源部门的土地登记审核结果进行确认,并在《土地登记审批表》发证机关意见栏填写“公告无异议,同意注册登记颁布证书”,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8)注册登记颁发证书。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应当直接发给符合规定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于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证书可暂时委托乡镇政府或国土所保管。

原集体土地所有权已登记在行政村农民集体名下的,经申请,变更为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名下。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颁发给使用权人。

(9)争议地、插花地处理原则。加强对土地权属争议的调处,对协商不成无法确认权属的土地,以争议地单独划出统计造册,暂不确权颁发土地证书。相互插花,能够确定权属的,应予登记发证;暂时无法划定权属的地块,可维持现状,但应统计造册。

3、总结检查阶段

(1)成果资料管理、数据汇总、检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登记成果资料的整理、检查和数据汇总工作;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各县区土地登记各环节及成果、资料的检查,确保土地登记合法、准确、有效。

(2)工作总结。对整个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包括权属界线核定、签界、登记发证完成情况,主要做法、经验、体会、存在问题及建议等。

七、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县区人民政府是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的法定主体,要从维护社会稳定,减少土地权属纠纷,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去认识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集中力量,落实工作责任。实施过程中要充分发挥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重要作用。

(二)经费保障

落实开展工作所必需的工作经费。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发〔2010〕1号、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51号)文件要求,统筹安排,抓好落实,将开展工作所必须的经费足额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保障工作经费,工作经费可从土地出让收入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安排。县区国土资源部门编制经费预算,会同级财政部门协调后,报本级政府批准实施。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重点跟踪监督检查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度、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确保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经费专款专用。

(三)制度保障

1、建立目标责任制

按国家和省政府工作安排,分解每年度工作目标,每年初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上级对下级政府,政府对所辖部门都要建立目标责任制,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一级对一级负责,确保工作的如期完成。

2、建立奖惩制

对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积极主动、起步早、完成快、质量高的优秀单位和个人,将予以表彰,对工作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市政府将予以表扬;对未按期完成任务的,市政府将暂停新增建设用地备案。

3、建立通报制度

建立全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度通报制度,各县(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月3日前,将本县(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展情况上报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机制保障

1、引入竞争机制

依据政府采购法,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原则,推行项目监理管理制,择优选择技术强、信誉好、质量高的单位为项目监理单位;实行招投标管理制度,从省国土资源厅公布的技术协作单位名录中选择技术协作单位,以合同方式约定双方职责、项目任务、成果质量、项目进展要求和经费支付方式等。

2、建立市级检查制度

对县级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行市级内、外业检查,保证地籍调查过程和结果正确、真实、有效,保证信息系统建设符合规程要求,保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依法、规范。

3、建立预检验收制度

采用分阶段成果预检制度,每一阶段成果需经预检合格后方转入下一阶段,避免将错误带入下阶段工作,保证成果质量。执行分级检查验收制度,成果完成之后,由县级组织自检,市级组织预检,预检通过后,报省验收。

八、成果资料整理及要求

(一)文字资料

工作方案、工作总结,有关文件、会议资料等。

(二)图件成果

1、农村地籍图接合图,内容包括:图名、图幅号、各级行政界线(含行政村界)示意走向、行政区域名称,其中行政界线用红色表示,其余用黑色标注。

2、与土地利用现状图相同比例尺的农村地籍图(或称权属分布图)及相应的数据库,主要表示以下内容:

(1)各级行政界和权属界线,包括镇、村、村民小组界线。

(2)主要铁路、公路、河流等地物及其名称。

(3)各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宗地、国有未利用土地的界址线和宗地编号。

(4)各集体土地所有者、国有土地使用者名称及宗地面积。

(5)二级地类的图斑界线及图斑号。

(6)图廓线、图名、比例尺等。

以上各级行政界线、村和村民小组权属界线、宗地编号用红色表示,其它内容用黑色表示。

3、宗地图。

(三)调查统计表册

1、以农村地籍图为统计单位的宗地面积汇总表(争议地和国有土地单列)。

2、以行政村为统计单位的土地分类面积统计表,统计到二级类。

3、以村民小组为统计单位的宗地面积统计表(乡镇集体、行政村集体、争议地和国有土地单列)。

4、以县区为单位统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发放宗地数、面积,覆盖面、发证率。

(四)土地登记资料成果

1、土地登记申请表。

2、土地登记审批表。

3、土地权源文件(含征地批文、红线图、集体土地权属调查表等)。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申请人)身份证明。

5、土地登记申请审核情况公告(存根和照片)。

6、土地登记卡、归户卡、土地证书签收簿等。

7、宗地图(界线相邻各方签字盖章)、坐标册。

8、其他资料。

(五)数据库及管理系统

1、地籍数据库及管理系统。

2、地籍档案数据库及管理系统

3、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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