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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餐饮服务许可现场审查费等收费主体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永政办发〔2012〕22号 |
|---|---|
| 颁布日期:2012-06-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餐饮服务许可现场审查费等收费主体的通知
永政办发〔2012〕22号
市直相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实施条例》和《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永政办发〔2011〕35号)精神,2009年7月原由市卫生局承担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已调整划归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明确职能职责,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原由市卫生局按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发布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湘财综〔2011〕30号)和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湘财综〔2011〕32号)精神依法执收的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和保健食品卫生学鉴定费、食品用机械卫生学鉴定费、食品质量仲裁费、发放许可证现场审查费等四项收费项目许可证现场审查费收费项目调整划归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收主体由市卫生局变更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市物价局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标明收费范围的《收费许可证》。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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