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永政办发〔2011〕3号
颁布日期:2011-03-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永政办发〔2011〕3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中央、省驻永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2007年第488号令)、《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2006年第206号令)、《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48号)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促进残疾人劳动就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比例的机关、团体和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对象。

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指用人单位将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安排为单位正式职工,或与残疾人依法签定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为其安排适当的工种、岗位,并按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已安排的残疾军人和因工致残人员,经鉴定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残疾标准,并办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方可计入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

二、征收标准

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其差额人数全额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差额不足1人的,按差额比例计算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1名盲人或者一级肢体残疾人就业的按2人计算。

用人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元)=(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5%-上年度已安排残疾人职工人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是指年末在用人单位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各类人员之和。地税部门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可按该单位年平均职工人数核定,财政代扣单位参照统计、财政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年末人数核定。

上年度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是指上年度内,被确定为单位正式职工,或与残疾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满1年的按1人计算,不满1年的按月份比例计算平均安排残疾职工人数。用人单位新安置的残疾职工,应及时报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备案,以便计入安置比例。

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以当地统计行政部门认可提供的数据为准。

三、征收方式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征收,定期缴纳,当年征收上一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与地方财政有经常性经费领拨关系的机关、团体及事业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同级财政部门代扣。

中央、省驻永单位、自收自支的团体、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各级地税部门代征。

属市地税行政主管部门征税对象的用人单位所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市地税局直属分局、涉外税务分局代征,并及时划解到市本级财政专户;属县(区)及县(区)以下地税部门征税对象的用人单位所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县(区)地税部门代征,并及时划解到县(区)财政专户。

(三)此前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予补缴,补缴金额由残疾人联合会核定、征收。

四、征收程序

(一)用人单位必须在每年的4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携带《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上年度在岗残疾人名册和1月、4月、7月、12月份的工资表复印件及《残疾人证》原件、残疾人从业人员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等资料,到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年审手续。经残疾人联合会审核需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并告知用人单位。

(二)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在每年的6月30日前将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名册及金额,提供给财政、地税部门,作为代扣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依据。用人单位应按残疾人联合会核定的比例到指定部门缴纳。财政、地税部门按照残疾人的规定、用人单位名册和金额如实代扣、代征。地税部门代征时间为每年7月1日至10月31日,财政部门代扣时间为每年的7月1日至9月31日。

(三)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年审的用人单位,或虽参加年审但提供的资料不实、不全的或弄虚作假的用人单位,按无残疾职工计算,应足额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五、征收管理

(一)按照分级管理原则,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各级财政代扣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别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市地税部门代征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1:9的比例实行省与市分成;县区地税部门代征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1:1:8的比例实行省、市、县(区)分成,以便省、市调剂使用。

(二)地税部门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要按户设立征收台帐。每月代征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先缴入地税部门在当地银行开设的“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户”,在次月10日前统一划入市财政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户,并在年度终了前将全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情况表送残疾人联合会。

(三)代扣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按规定安排一定比例的征收经费。

(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

1、补贴残疾人的职业培训费用;

2、奖励超过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及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3、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4、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的经费开支;

5、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结余的地区,可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交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适当补贴;

6、支付按规定安排的征收经费;

7、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直接用于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按上述规定用途专项用于残疾人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五)各县(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六、保障金的减免和缓征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应严格按照《湖南省非税收入条例》的要求规范管理,原则上不予减免。但符合下列情况的单位可以申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减免:

1、征收年度内新建的用工单位;

2、连续两年以上严重亏损,累计亏损额达本企业实收资本40%以上的单位;

3、已安置部分残疾人,连续两年以上严重亏损,累计亏损额达本企业实收资本30%以上的单位。

(二)因改制兼并、经营不善或固定资产投入以及技术改造等原因导致暂亏损的单位,可以申请缓缴,但缓缴期不得超过一年。

(三)用人单位确因困难需要缓缴或者减免的,由用人单位在接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10天内向残疾人联合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缓减免征审批表》)和有关资料,由地税部门代征的单位要求递交地税部门核定的当年度财务报表,财政部门代扣的单位要求递交本单位当年度财务报表,由残疾人联合会汇总后,按下列权限审批:

1、缓减免征金额在1000元以下(含本数)的,由执收单位审批;

2、缓减免征金额在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的,经执收单位提出缓减免征意见后,由市非税收入管理处审批;

3、缓减免征金额在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含50000)的,经执收单位、市非税收入管理处分别提出缓减免征意见后,由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有关规定审批,并报市政府备案;

4、缓减免征金额在50000元以上的,经执收单位、市非税收入管理处、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提出缓减免征意见后,由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政府分管财政的副市长审批。

七、违规处理

(一)用人单位年审时迟报、虚报、瞒报、拒报有关统计资料的,依照统计法予以处罚。

(二)代扣、代征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变更用人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违者将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

(三)截止每年10月31日,由地税部门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的,从11月1日起对欠缴部分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截止每年9月31日,由财政部门代扣残疾人保障金的用人单位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的,从10月1日起对欠缴部分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四)用人单位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征收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检查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残联、财政、地税、统计等部门要密切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工作。

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按规定使用、管理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各级财政、地税部门要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纳入财政、税务稽查范围。残联、财政、地税、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定期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缴纳、划解、入库、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按规定定期向社会发布。

九、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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