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的决定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的决定
| 颁布单位: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 文号:张政发〔2009〕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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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4-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的决定
张政发〔2009〕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以下简称“双基”)工作,推进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加强“双基”工作的重要性
近几年来,全市各级政府、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在机构建设、建章立制、治理隐患、专项整治、宣传培训、示范乡镇创建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全市安全生产状况逐步稳定好转。但全市安全事故仍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从事故发生的单位来看,大多数发生在县乡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事故原因主要是一些地区和单位对安全生产的认识不高,基层工作不到位,基础工作不扎实,主要表现在措施、责任不落实,规章制度不健全,安全管理混乱、水平低,忽视安全生产投入,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等。大量事实说明,“双基”工作是安全生产的基础和关键,抓住了“双基”,就抓住了影响安全生产的主要矛盾,就能有效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各级政府、各部门一定要从实践科学发展观、建设“平安张家界”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双基”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双基”工作作为实现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好转、保障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重要措施来抓。
二、加强“双基”工作的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原则,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安全责任,完善监管体系,严格许可制度,加大安全投入,改善安全条件,提高安全意识,着力创建安全生产示范乡镇、示范社区、示范企业、示范单位,努力实现全市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稳定好转,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安全稳定环境。
三、加强“双基”工作的主要内容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全市“双基”工作要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1.落实政府责任制。各级政府要把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总体战略布局,与经济和社会稳定工作同时部署、同时总结、同时检查考核,建立事故控制指标体系和监督考核机制,加大投入,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应急救援工作。要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作为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认真落实各级领导“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工作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形成领导班子齐抓共管的合力。坚持和完善安全生产会议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形势分析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问题和事故隐患。
2.落实部门责任制。政府有关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管职能。各具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能的部门要设立或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配备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能。各部门行政“一把手”是本部门、本行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承担起本部门、本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确保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措施和投入落到实处;要掌握本部门、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重点企业的安全状况,引导和支持企业加快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开展不同层次安全知识培训,不断深化和推进“双基”工作。
3.落实生产经营单位责任制。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法人代表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要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制定完善以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为主要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层层落实到车间、班组、岗位和每一位员工;要加强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的排查、报告、监控和整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制定事故抢险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模拟演习,提高企业和职工抢险救援能力;要积极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要重视、尊重和保障职工群众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职工群众参与、监督安全生产的积极性。
(二)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网络体系
1.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各区县政府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组建安全监管执法队伍,按规定配备安全工作人员,根据监管工作任务要求选调专业人才充实安监队伍,并保障经费、装备、设施和工作条件。乡镇(街道)要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并按规定配备工作人员,落实经费。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要配备安全生产监管员或信息员,落实适当的补贴经费。
2.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设,开展示范乡镇(社区、企业、单位)创建活动。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要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要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其它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取得上岗资格后,方可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一步巩固和深化示范乡镇(社区、企业、单位)创建工作,充分发挥安全生产示范带动作用,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市人民政府决定从今年起在全市开展安全生产示范乡镇(社区、企业、单位)创建活动,经验收和评比,对达标合格的示范乡镇,由市人民政府授牌,市财政每年安排适当经费给予奖励;对达标合格的示范社区(企业、单位),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授牌。
(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认真执行产业政策,从严控制高危行业市场准入,逐步淘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和技术装备。在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行业开办企业,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经营条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申办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负有行政许可审批职能的部门要把安全生产经营条件作为重要审查内容,谁审批谁负责,凡达不到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一律不得审批。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将安全生产设施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有关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时,对未进行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审查和安全生产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企业不得投入使用。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建立健全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规章制度。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制度、例会制度、隐患和危险源监控整改制度、目标管理制度、应急救援制度、教育培训制度、行政执法制度等,把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纳入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的轨道。
2.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单位的规章制度。重点是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事故报告统计分析制度、安全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以及安全生产统计报表、台账、原始记录等。
(五)认真抓好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整改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要定期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要逐一登记建档,建立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资料库,对重特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做到心中有数。要组织有关专家对危险源进行确认和安全评估,定期进行监测,建立预警机制。要将危险源的具体情况、监控措施等,按照单位隶属和管理范围,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组织的各项检查、监督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和危险源监控工作要落实责任、落实措施、落实资金、落实进度、落实防范和应急预案。加强事故灾难突发事件应对机构、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事故预警制度,落实事故灾难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经费。
(六)加大安全生产投入
1.加大政府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区县政府每年要安排一定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逐年递增,用于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宣传教育培训、表彰奖励、应由政府统筹的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整治、支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等。
2.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经济政策。依照国家、省、市关于安全费用提取、风险抵押金、工伤保险等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规定,有关部门要督促从事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政策,做到应提尽提,应缴尽缴,专款专用。
(七)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1.做好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宣传思想工作的总体布局。各新闻单位要把宣传安全生产列入工作计划,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利用各种形式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加强安全生产的重大举措,宣传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典型和经验,曝光忽视安全生产、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典型案例,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法制意识。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总结群众性安全文化建设的经验,精心组织好“安全生产月”活动,努力形成“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社会舆论氛围。
2.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进一步整合培训资源,完善培训网络,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培训质量。生产经营单位要对从业人员进行岗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使其具备相应的安全操作技能。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具备管理安全生产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并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八)严格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
1.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认真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事故发生后必须按规定及时上报,并立即组织救援。对发生的各类事故,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严格按规定程序调查处理,追究责任。
2.严格落实法律法规关于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对未经批准、未取得许可证或资质擅自从事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生产经营的,要依法严肃追究生产经营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未经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擅自审批许可的部门,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员的责任。加大企业“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双基”工作取得实效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级政府、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双基”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切实负责,层层落实责任制,把“双基”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严格考核奖惩,确保“双基”工作扎实有效。
(二)突出工作重点,狠抓关键环节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对本地区、本部门“双基”工作进行经常性检查,认真总结分析,深入查找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制定具体整改措施,不断夯实“双基”工作。
(三)坚持典型引路,搞好分类指导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注重发挥典型的示范作用,及时总结推广应用他们的好经验、好做法,以典型带动“双基”工作深入开展。要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点,有针对性地搞好分类指导。对管理基础比较好、规章制度比较健全、生产装备和技术比较先进的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全面提高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设施装备水平;对安全生产比较薄弱的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要督促企业牢固树立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意识,依法配置安全生产工作机构和力量,加大安全投入,解决安全欠账问题。
(四)积极探索,勇于创新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不断研究基层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安全生产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努力推进事故防范机制、监管手段、监管方式和安全生产科技的创新。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二OO九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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