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人民政府2013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5-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人民政府2013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方案》的通知

张政办函〔2013〕4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张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张家界市人民政府2013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6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2013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方案

为做好2013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工作,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10〕3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和﹤2013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函〔2013〕45号),特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对象

2013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对象为4个区县人民政府、张家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发改委、市旅游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民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新局、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人口计生委、市审计局、市环保局、市统计局、市物价局、市安全监管局、市编办、市国资委、市外事侨务办、市人防办、市体育局、市粮食局、市规划局、市房管局、市畜牧兽医水产局、市移民局、市档案局、市公路局、市人民银行、市银监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气象局、市烟草局、市消防支队、国家统计局张家界调查队、张家界海关等51个纳入市绩效评估的市直及驻张单位。

二、考核内容

2013年度依法行政考核重点是《法治湖南建设纲要》、《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等的贯彻实施情况。对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张单位考核的具体内容及分值分别见附件1、附件2。

三、考核程序和方式

(一)动态监测。考核机关对各考核对象建立档案,随时收集各考核对象依法行政工作资料,动态记录各考核对象依法行政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考核对象完成本方案考核内容中的某项工作后,应当及时向考核机关报送有关资料或信息。

(二)组织抽查。考核机关对考核对象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抽查。抽查主要采取听汇报,查阅相关文件、会议记录、行政执法案卷、行政复议案卷和其他资料等方式进行。同时,从司法、信访、监察部门和新闻单位收集材料,了解各考核对象是否存在行政不作为、缓作为、乱作为等情况。

(三)自查自评。2013年12月8日前,各考核对象对照考核内容分解表进行自查自评,形成依法行政年度报告,并将报告和有关资料报送考核机关(联系人:市政府法制办杨梦君,电话:8386600)。

(四)核实情况。2013年12月20日前,考核机关通过现场检查、网上核查等方法核实各考核对象报送的相关资料及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情况。

(五)确定结果。2013年12月31日前,考核机关在核实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评价,确定考核结果。

四、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2013年度依法行政考核结果纳入政府绩效评估。

(二)考核机关将发现的问题反馈给被考核单位并督促整改,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要制订整改方案并组织落实。

附件:1.2013年度区县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分解表

2.2013年度市直及驻张单位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分解表

附件1

2013年度区县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分解表

(总分100分)

考核指标

考核内容

考核标准

一、贯彻《法治湖南建设纲要》和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20分)

1.召开依法行政工作会议和报送信息(6分)

(1)本级政府召开依法行政工作有关会议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发布信息,计2分。未召开的,扣2分;未通过门户网站发布信息的,扣1分。

(2)每个季度向考核机关报送2条以上依法行政工作信息,计2分;全年报送的信息被市政府法制办(邮箱:[email protected])采纳4条以上、被省政府法制办(邮箱:[email protected])采纳2条以上,计2分。每少报送1条信息的,扣0.25分;被市、省政府法制办每少采纳1条信息的,分别扣0.25、0.5分。

2.制定和实施依法行政年度工作安排和依法行政考核方案(2分)

本级政府制定推进依法行政年度工作安排和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方案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发布,计2分。未制定的,各扣1分;未通过门户网站发布的,各扣0.5分。

3.领导干部学法(2分)

本级政府领导参加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2次以上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发布信息,计2分。未举办的,扣2分;未通过门户网站发布信息的,扣1分。

4.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工作(5分)

(1)本级政府制定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文件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发布,计3分。未制定的,扣3分;未通过门户网站发布的,扣1分。

(2)组织开展示范单位创建活动,计2分。未组织的,扣2分。

5.改革行政执法体制(5分)

全面完成区县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计5分。未完成的,酌情扣1-5分。

二、贯彻《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20分)

1.完善重大行政决策机制(2分)

本级政府制定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的专门文件,明确重大行政决策范围、决策机制、听证事项标准、听证会程序等内容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发布,计2分。未制定的,扣2分;未通过门户网站发布的,扣1分。

2.举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会(16分)

(1)本级政府举行5次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会,每次听证会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媒体发布公告、公开产生听证代表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计15分。每少举行1次听证会的,扣3分;未发布公告或未公开产生听证代表的,每次扣3分;未公布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的,每次扣2分。

(2)建立听证代表名录,保证听证代表的广泛性、代表性,计1分。未做到的,扣1分。

3.进行决策合法性审查(2分)

重大行政决策经过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计2分。未审查的,每次扣1分。

三、贯彻《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18分)

1.建立和完善社会求助服务平台工作机制(8分)

建立12345社会求助服务平台并完善受理、交办、反馈、督促、考核等制度,计8分。未建立平台的,扣8分;未完善制度的,酌情扣1-5分。

2.做好行政复议应诉工作(10分)

(1)制定贯彻《张家界市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具体方案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发布,计2分。未制定的,扣2分;未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的,扣1分。

(2)依法受理、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和办理行政应诉案件,计4分。不依法受理或办理的,每件各扣1分。

(3)认真执行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制度,计2分。未执行或统计迟延、统计不准确的,扣2分。

(4)行政复议保障有力,计2分。保障不力的,酌情扣1-2分。

四、贯彻《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12分)

1.发布行政执法指导案例(3分)

2013年11月30日前本级政府评选5个以上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发布,计3分。未发布的,每个扣0.6分;未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的,每个扣0.3分;逾期发布的,每个扣0.2分。

2.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2分)

2013年10月31日前完成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完善修订工作,计2分。未完成的,酌情扣1-2分。

3.执法监督及执法案卷评查(5分)

2013年11月30日前完成抽查本级政府部门15个以上单位行政处罚案卷,从执法程序、执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和处罚文书等方面客观评价案卷质量,计5分。未开展的,扣5分;未按要求开展的,酌情扣1-5分。

4.完成行政执法人员资格信息化建设(2分)

2013年6月30日前完成行政执法人员数据库建立、信息录入、网上查询等工作,计2分。未完成的,酌情扣1-2分。

五、贯彻《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18分)

1.执行“三统一”等制度(10分)

落实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三统一”、有效期、申请审查等制度,完善网上公布系统,计10分。未做到的,每件扣1分。

2.及时报备规范性文件(4分)

本级政府规范性文件报市政府备案及时、全面、规范,计4分。未做到的,每件扣1分。

3.开展政府规范性文件后评估(4分)

按要求落实政府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计4分。未按要求落实的,酌情扣1-4分。

六、加强政府合同管理(12分)

1.清理政府合同(4分)

开展政府合同清理,计4分。未开展的,扣4分。

2.建立和落实政府合同管理制度(8分)

建立政府合同管理制度并狠抓落实,计8分。未建立制度的,扣8分;制度落实不好的,扣4分。

七、特别加分和扣分

特别加分

政府法制工作有重要创新、完成重要政府法制工作任务成绩突出或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在全市、全省或全国有重要影响的,分别加1、2、3分。

特别扣分

1.每出现1次行政决策违法、1件规范性文件违法、1次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执法行为被撤销的,扣2分。

2.发生重大违法案件的,取消评优资格。

备注:

1.特别加分由被考核单位在依法行政工作年度报告中申报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考核机关确认;特别扣分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规范性文件审查等程序确认,或通过信访、新闻媒体以及人大、政协、民主党派监督等方式发现并经考核机关确认。

2.第一至第六项中的扣分,以扣完相关项目分值为限。

3.加分后,考核所得总分不得超过100分。

附件2

2013年度市直及驻张单位依法行政

考核内容分解表

(总分100分)

考核指标

考核内容

考核标准

一、贯彻《法治湖南建设纲要》(10分)

1.研究依法行政工作和报送信息(6分)

(1)召开局(委、办)务会议等专题研究本部门、本系统依法行政工作并通过部门(单位)网站发布信息,计2分。未研究的,扣2分;未发布信息的,扣1分。

(2)每个季度向考核机关(邮箱:[email protected])报送1条以上依法行政工作信息,计2分;全年报送的信息被采纳2条以上,计2分。每少报送1条信息的,扣0.5分;每少采纳1条信息的,扣1分。

2.制定依法行政年度工作安排(2分)

制定本系统年度依法行政工作安排并通过部门(单位)网站发布,计2分。未制定的,扣2分;未发布的,扣1分。

3.领导干部学法(2分)

局(委、办)务会议会前学法1次以上并通过部门(单位)网站发布信息,计2分。未学习的,扣2分;未发布信息的,扣1分。

二、贯彻《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18分)

1.完善重大行政决策机制(4分)

制定规范本部门(单位)重大行政决策的专门文件,明确重大行政决策范围、决策机制、听证事项标准、听证会程序等内容并通过部门(单位)网站发布,计4分。未制定的,扣4分;未发布的,扣1分。

2.举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会(5分)

举行重大决策听证会并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公告、公开产生听证代表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计5分。未举行或未发布公告、未公开产生听证代表的,扣5分;未公布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的,扣2分。

3.进行决策合法性审查(2分)

重大行政决策经本部门(单位)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计2分。未审查的,扣2分。

4.做好政府立规工作(7分)

(1)按要求完成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计5分。未报送送审稿的,扣5分;不配合立规调研或集中修改的,扣3分。

(2)对立规征求意见及时反馈意见,计2分。未及时反馈意见的,每次扣1分。

三、贯彻《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20分)

1.制定并实施年度工作安排(10分)

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贯彻<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实施方案的通知》(张政发〔2011〕9号)和本单位贯彻《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实施方案,计10分。未落实到位的,酌情扣1-5分。

2.做好行政复议应诉工作(10分)

(1)制定贯彻《张家界市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具体方案并通过部门(单位)网站发布,计3分。未制定的,扣3分;未发布的,扣1分。

(2)依法受理、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和办理行政应诉案件,计3分。不依法受理或办理的,每件各扣1分。

(3)认真执行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制度,计2分。未执行或统计迟延、统计不准确的,扣2分。

(4)行政复议保障有力,计2分。保障不力的,酌情扣1-2分。

四、贯彻《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20分)

1.修订和执行行政裁量权基准(15分)

(1)2013年10月31日前对存在问题的裁量权基准进行修订,计5分。未修订的,酌情扣1-5分。

(2)抽查行政执法单位近2年5宗以上行政处罚案卷,通过案卷反映的行政处罚行为规范公正,计10分。行政处罚行为在执法程序、执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和处罚文书等方面存在问题或案卷不足5宗的,酌情扣1-10分。

2.报送行政执法指导案例(5分)

2013年6月30日前按要求报送本部门(单位)2个行政执法指导案例,计5分。未按要求报送的,酌情扣1-5分。

五、贯彻《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分)

1.执行“三统一”等制度(14分)

落实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三统一”、有效期、申请审查等制度,计14分。未落实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的,每件扣1分;报送“三统一”的规范性文件内容违法的,每件扣1分;报送材料不齐备的,每件扣0.5分;不配合审查的,每件扣0.5分。

2.开展政府规划性文件后评估(6分)

按要求落实政府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计6分。未按要求落实的,酌情扣1-6分。

六、加强政府合同管理(12分)

1.清理政府合同(4分)

及时报送政府合同清理结果,计4分。未报送的,扣4分。

2.落实政府合同管理制度(8分)

按要求落实政府合同管理制度,计8分。未落实的,每份扣4分。

七、特别加分和扣分

特别加分

政府法制工作有重要创新、完成重要政府法制工作任务成绩突出或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在全市、全省或全国有重要影响的,分别加1、2、3分。

特别扣分

1.每出现1次行政决策违法、1件规范性文件违法、1次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执法行为被撤销的,扣2分。

2.发生重大违法案件的,取消评优资格。

备注:

1.特别加分由被考核单位在依法行政工作年度报告中申报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考核机关确认;特别扣分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规范性文件审查等程序确认,或通过信访、新闻媒体以及人大、政协、民主党派监督等方式发现并经考核机关确认。

2.第一至第六项中的扣分,以扣完相关项目分值为限。

3.加分后,考核所得总分不得超过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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