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工作的通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6-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工作的通知
张政办发〔2012〕2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
为了进一步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工作,切实维护移民合法权益,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10〕9号)和《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08〕3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建国以来,我市先后建成大中型水库19座,在防洪、发电、灌溉、供水等方面发挥了巨大效益。全市有近5万群众因水库建设移民,分布于4个区县,为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由于居住条件改变,环境容量减少,社会关系变化,水库移民的生产生活均面临诸多困难,实现“搬得出、稳得住、逐步能致富”的移民工作目标任重道远。今后一个时期,我市水利水电建设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做好移民工作,促进移民脱贫致富,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任务更加艰巨。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水库移民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把移民工作摆在突出位置抓紧抓实抓好,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和谐稳定。
二、严格规范水库移民安置工作
(一)严格水库等级划分。水库建设等级依据其工程规模、效益及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确定。上型水库工程规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划分,即:最大库容在1亿立方米或装机在25万千瓦以上的为大型水库;最大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至1亿立方米或装机在5万千瓦至25万千瓦的为中型水库;最大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或装机在5万千瓦以下的为小型水库。对本属于中型水库而按小型水库等级设计、建设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尽快予以纠正。今后,凡在本市辖区内新建上型水库的,各级水库移民管理部门应按照工程管理权限,自前期工作开始自始至终参与,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支持。
(二)加强实物指标调查。上型水库建设征地实物指标调查细则由水利水电建设项目法人按国家规程规范标准组织编制,经项目所在地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移民开发局出具意见,并报经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审查通过后,再由水利水电建设项目法人提请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申请下达禁止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禁建通告”。然后,由水利水电建设项目法人、项目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计单位组成联合调查组,共同开展实物调查工作。
(三)科学编制移民安置规划。水利水电建设项目法人应根据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指标调查结果以及移民区、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情况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委托有相应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完成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10〕9号)有关规定和程序履行审查报批手续。对未编制移民安置规划或者移民安置规划未经审核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相关部门不得批准或核准建设,不得办理用地等有关手续。
(四)加强移民搬迁安置。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的移民安置规划由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区县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应依据移民安置规划和实物指标,制定移民安置补偿方案,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移民搬迁。
(五)落实移民安置验收。移民安置验收是移民安置工作的重要环节,在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工程截流、下闸蓄水、竣工前均须分别按规定程序进行移民安置验收。未完成移民安置验收或移民安置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对水利水电枢纽工程进行阶段性验收或竣工验收,水库不得蓄水。水库蓄水至正常蓄水位后两年内,未进行移民安置验收的,须停止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的运行。
三、加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
(一)认真落实移民政策法规。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关于确定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方式的指导性意见》(湘移发〔2007〕3号)和《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08〕36号)的规定,切实加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加快解决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薄弱的突出问题。
(二)加强规划计划编制。发改部门要发挥在规划计划编制工作中的牵头作用,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项目的编制;水库移民管理机构要与相关部门加强沟通衔接,提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范围、现状、存在的问题、经济社会发展项目安排等相关材料。发改、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广播电视、扶贫开发等部门要按照国家政策和投资方向,在规划计划中统筹考虑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经济社会发展项目,并优先解决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交通、饮水、住房、水利、污水与垃圾处理、教育和移民职业技能培训、就业、卫生、社会服务、社会保障、土地整治、扶贫开发、农村能源、社会事业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逐步缩小和消除库区和移民安置区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差距。
(三)加大惠农资金整合投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08〕36号)关于“现有政府性资金,包括预算内投资的国债资金、扶贫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以及政府部门安排的各类建设基金和专项资金,原则上要从各类专项资金中按20%左右的比例优先安排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项目”的要求,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优势互补、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则,进一步整合惠农资金,集中向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项目倾斜,确保在年度投资计划安排中有一定的资金用于库区和移民安置区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各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要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沟通衔接,及时统计汇总和上报各部门惠农资金整合投入到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工作量完成情况。
(四)明确扶持重点。各地要加大移民扶持力度,继续扩大投入渠道,积极筹措项目资金,解决库区和移民安置区长远发展问题。按照“以水库移民村为基本单元,优先解决突出问题”的原则,重点加强基本口粮田及配套水利设施建设,加强交通、供电、通信、饮水和社会事业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加强移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和实用技术培训,通过贴息贷款、投资补助等方式对移民能够直接受益的生产开发项目给予支持。
四、努力维护水库移民大局稳定
(一)认真排查遗留问题。水库移民时间跨度长,遗留问题多,且成因复杂,形式多样。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处理,对库区和移民安置区水库移民引发的不稳定问题或可能导致不稳定的因素要组织全面排查,澄清底子,摸准情况,登记造册,逐步消化。
(二)落实维稳工作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对严重影响水库移民生产生活和社会大局稳定的问题,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属于水利水电建设项目法人承担责任的,由项目法人落实资金解决;属于所在地人民政府承担责任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三)规范问题处理程序。对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经省水库移民管理部门批准后,再由水利水电建设项目法人组织编制遗留问题处理规划报告,报原移民安置规划审核单位审核、审批。批准后的遗留问题处理规划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明确职责任务。水库移民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的管理体制,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库移民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区县水库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水库移民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市人民政府成立张家界市水库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水库移民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协管水库移民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移民开发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发改委、市农办(市扶贫开发办)、市财政局、市移民开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局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移民开发局。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相应成立机构,切实加强对水库移民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完善工作机制。市人民政府建立水库移民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定期召开一次以上协调会议,集中交流情况,整合资源,落实项目,确保水库移民工作有效开展。各区县要建立相应的水库移民工作协调机制,理顺工作关系,提高工作效率;要本着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建立健全水库移民工作管理机构,明确职能,充实人员,将水库移民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将水库移民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
(三)强化协调配合。水库移民工作情况复杂、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需要各级各有关部门协作配合、共同推进。各级发改、财政、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卫生、广播电视、扶贫开发、电力等部门要关心和支持水库移民工作,主动做好与本部门有关的工作,帮助移民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各级公安、司法、信访、移民管理等部门要通力协作,积极预防和及时处理群体性上访事件,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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