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列支标准(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张政办发〔2012〕12号
颁布日期:2012-05-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列支标准(试行)》的通知

张政办发〔2012〕12号

永定、武陵源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

《张家界市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列支标准(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

张家界市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费用

列支标准(试行)

一、房屋征收补偿费用主要类别

(一)征收房屋的补偿费用;

(二)对被征收人的奖励;

(三)房屋征收项目工作经费(含房屋测绘费、征收实施单位费用);

(四)征收房屋的评估、拆除及清运费用,产权调换房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和水电上户办理费用;

(五)拆除违法违章建筑费用;

(六)行政复议、诉讼及征收补偿监管等费用。

二、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列支标准

(一)征收房屋的补偿费用、对被征收人的奖励以及产权调换房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和水电上户办理费用标准按相关文件执行。

(二)拆除违法违章建筑费用标准按相关文件执行。

(三)房屋征收项目工作经费按征收补偿费用总额分段计算:0.5亿元以下(含0.5亿元)的按4%,0.5亿元—1亿元的按3%,1亿元—5亿元的按2.5%,5亿元—10亿元的按2%,10亿元以上的按1.5%。合法房屋按2000元/平方米、违法违章建筑按1000元/平方米作为基价计算。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工作经费包含在房屋征收项目工作经费中,其标准为房屋征收项目工作经费的12%—15%。

(五)房屋测绘费标准:住宅用房1.2元/平方米,商业用房2.4元/平方米,综合用房2.8元/平方米。

(六)征收房屋的评估费标准为合法房屋面积评估价值的1%,违法违章房屋评估不再另行计费。

(七)拆除房屋及清运费标准不高于18元/平方米。

(八)房屋征收部门用于行政复议、诉讼及征收补偿监管等费用标准为征收补偿费用总额的1%(市房屋征收部门0.4%,区房屋征收部门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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