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中小学教育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明确中小学教育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张家界市物价局 湖南省张家界市财政局 湖南省张家界市教育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8-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进一步明确中小学教育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张价费〔2012〕7号
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为加强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确保国家各项惠教惠民政策落实,切实维护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价教〔2012〕1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中小学教育收费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根据国家义务教育收费政策,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包括农村和城市学校学生)免收课本费、学杂费和住宿费。普通高中学费标准分省示范高中和其他高中两个档次,原城区高中、市示范高中、农村高中归并到其他高中,省示范高中学费标准为每生每期1000元,其他高中每生每期800元。职业高中收费仍按原规定标准执行(见附件一)。
二、中小学学生食堂伙食费管理按张家界市物价局、张家界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学生食堂伙食费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张价费〔2012〕6号)文件执行。学校应加强校内商(书)店管理,面向学生消费的商品零售价格不得高于当地市场价格水平。
三、根据省物价局、省新闻出版局、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监管的通知》(湘价教〔2012〕93号)、省教育厅、省新闻出版局、省物价局、省纠风办《转发教育部、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资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教通〔2012〕347号)、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教发〔2012〕41号)等文件规定,我市与教材配套、供学生使用的教辅材料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学生自愿选购,数量“一科一辅”;(2)选用范围为省评议公告教辅材料目录之内;(3)教辅材料价格不得突破省物价局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标准;(4)承担省市评议公告教辅材料发行单位须具备中小学教材发行资质;(5)学校只准向自愿订购学生代购评议目录内的教辅材料,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学校不得收取代购费用。在省市教辅材料评议公布目录未公布之前,2012年秋季学期我市教辅材料管理仍按张价费〔2011〕9号文件规定执行,由具备中小学教材发行资质的市、县新华书店负责自愿认购工作。
各地不得将面向学生公开发行的刊物列入教辅材料,应由学生自愿向邮局订购。
四、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张家界市教育局、张家界市物价局、张家界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张家界市贯彻落实〈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张教发〔2012〕2号)文件精神,按照“七个禁止”要求严查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行为。要严格执行公办示范性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限人数”: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省示范性高中择校生比例最高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招收高中生计划数(不包括择校生数)的20%。“限钱数”:省示范性高中择校收费每生每期不超过2300元,市示范性高中择校费每生每期不超过1800元,择校费不得跨学期预收。向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不再另收学费。“限分数”:择校生最低录取分数线为低于同层次公办高中计划内录取线10%以内。禁止学校在“三限”政策之外以自费、旁听、借读、转学、非计划生等名目招收高收入学生。
学校或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接受社会捐资助学应依法办理,禁止学校向学生或家长收取与入学挂钩的任何捐资助学性质的费用。
五、为方便学生与教育,降低学生作业本购买成本,我市义务教育学校作业本收费参照省定城市学校作业本费标准(见附件二)执行,学校可根据学生自愿原则,由学校统一代购作业本;高中课堂作业本费仍按每生每期20元收取,相关规定按张价费〔2007〕16号文件执行;学生其他课外作业本由学生自愿选择向商(书)店购买。
六、中小学校学生校服只准城市(指区县城区)学校根据学生自愿原则组织学生购买并代收校服费,校服价格由同级价格、教育主管部门按成本核定。为减轻农村学校学生经济负担,农村学校不得组织学生购买校服。
七、其他收费问题
(一)除初中毕业生会考按省规定收取考试费外,义务教育阶段其他考试不得收取考试费或试卷费。
(二)高中学生在校住宿坚持学生自愿原则,其中普通学生宿舍住宿费标准为每人每期150元,学生公寓收费按张价费〔2011〕11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高中学校组织高一新生在校外军训发生的聘用教官、住宿、交通等费用,学校可收取每天不超过30元的军训费(军训时间不超过10天)。在校外进行的学工学农活动可收取每生每天不超过20元的指导教师、食宿、交通等费用(活动时间不超过7天)。学校组织高中新生入学体检可按每人次18元标准收取体检费,具体要求按张价费〔2011〕3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中小学校校外活动费(指学生郊游、看电影、参观展览等费用),学校组织学生开展校外活动时,属学生个人消费且须由学校统一支付的费用,学校可向学生按次据实收取,并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事后向学生及家长公布。相关费用不得按月或学期预收。
(五)中小学校午休管理服务费:城市(指市、区县城区)学校根据学生自愿原则,为非寄宿生提供专门床位午休服务的,经市价格、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可收取午休管理服务费。午休管理服务由学生家长书面申请,学校安排床位并专人管理,不具备条件的不得收费。学校对寄宿生不得再收取此项费用。
(六)各级中小学校必须确保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子女与城市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八、严肃教育收费纪律
(一)中小学校不得在正常教学计划之外组织有偿补课活动,严禁公办中小学教师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严禁中小学校利用教育教学场地、教学资源举办面向中小学学生的各种有偿培训补课,严禁中小学校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面向中小学校学生的培训班、补习办、提高班等有偿培训活动。
(二)严禁任何社会团体、群众组织、企业和个人通知中小学校违背学生意愿向学生收取饮水、饮奶、课间餐等经营服务性费用。严禁学校将讲义、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等纳入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项目。
(三)中小学校要认真落实学生自愿投保政策,面向学生的商业保险应由学生或家长自愿向保险机构投保。学校不得强迫学生投保。
(四)学校学费收入应全部用于办学支出,地方政府或部门不得挤占、挪用、平调,严禁任何单位对学费收入征收任何性质的统筹性资金。
(五)严禁在职教师有偿家教家养。凡中小学在职教师以各种形式组织学生在家或校外利用场地进行收费补课的,或在职教师利用教学职业之便为社会办班机构提生源并从中获利的,将没收违规所得,并给予组织处分、党纪和政纪处分。
九、加大教育收费监管力度
(一)教育收费管理事关我市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事关党和政府形象,事关广大学生及家长切身利益,各地各部门、各学校要站在讲政治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地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省、市制定的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要确保国家各项惠教惠民教育收费政策落到实处。
(二)增强教育收费政策透明度。各地教育收费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大教育收费政策的宣传力度;各学校要按教育收费公示要求,认真做好收费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大教育收费治理力度。一是各地要经常开展教育收费政策执行情况督查,及时纠正不规范或违规收费行为;二是要严肃处理当前教育收费中的突出问题,重大典型乱收费行为要一查到底,坚决处理;三是要积极受理社会有关教育收费信访与投诉,认真做好相应回复工作。
(四)抓好教育收费管理调查研究。各地要通过教育收费督查与调研,及时发现掌握当前教育收费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问题存在的原因,积极向上级教育收费监管部门反映情况。
十、本通知自2012年秋季开学起执行。过去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1.张家界市职业高中收费项目及标准表
2.张家界市义务教育阶段作业本费构成表
张家界市物价局张家界市财政局张家界市教育局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张家界市职业高中收费项目及标准表
单位:元/每生每期
标准项目
类别
学费代收费服务性收费
书籍课本费作业本费住宿费伙食费校服费
文科、农、林、师范类800按实收费参照普通高中标准执行按张价费
〔2012〕6号
文件执行学生自愿购买,具体价格由市物价、教育部门按“不赢利”原则核定
体育、卫生、服装、旅游、美容类1000
烹饪类1200
艺术类表演专业1400
其他专业1000
医药类1200
其他类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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