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1-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政发〔2014〕5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25日
长沙市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干线公路建设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湖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和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涉及的干线公路建设项目,是指列入省干线公路建设规划及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由市财政实行定额投入的项目。
第三条干线公路建设遵循“统一规划、优化设计、分级负责、分级投入、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干线公路建设项目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成立长沙市国省干线公路建设改造协调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交通建设的副市长任组长,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公路管理局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负责决定、协调和解决干线公路建设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市干线办)设在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是负责市干线公路建设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协调处理干线公路建设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监督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资金使用,考核目标完成情况,总结交流经验,收集、整理和反馈建设信息。
第六条市发改委负责干线公路建设规划、前期工作管理以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项目计划的衔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报)批、概算审查、下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项目招投标方案的核准和项目的全程监督。
第七条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干线公路年度投资计划项目市级投入的建设资金,按工程进度拨付到位,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在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按基本建设程序向省交通运输厅上报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负责省级补助资金的请款和拨付,负责编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草案,负责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市、区县(市)国土资源局依法负责工程建设用地、临时用地的审查,指导协调用地单位依法做好用地报批工作。
第十条市水务局负责市级干线公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设施竣工验收,负责省级项目水土保持审批工作的协调。
第十一条市环保局负责协调、衔接干线公路新建、改(扩)建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
第十二条市公路管理局参与全市干线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并参与市干线办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是所在地干线公路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所在地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前期手续办理、征地拆迁、资金筹集、组织实施和质量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认可)的有关机构为干线公路建设的项目法人。项目业主单位的主要领导为项目责任人。项目业主负责承担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对项目的投资、质量、进度、安全、廉政、环保等负责。
第三章项目建设技术标准
第十五条干线公路采用二级及以上公路技术标准。路基宽度根据实际情况分为8.5米、10米、12米及以上三类。路面类型采用高级路面(一般采用沥青砼,特殊情况采用水泥砼)。
第十六条干线公路中一级公路桥梁设计荷载为公路—Ⅰ级,二级公路桥梁设计荷载为公路—Ⅱ级。
第十七条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应同步设计并实施完善的交通安全保障设施工程和GBM(文明示范路)工程,达到文明样板路标准。
第十八条干线公路路面设计按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普通干线公路路面设计指导有关意见执行,确保干线公路建设路面工程质量,提高路面使用性能和耐久性。
第十九条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应同步设计完善的养护管理设施,相关费用列入项目概(预)算。每50公里—100公里按专业化养护要求设置1个中心养护工区。
第四章前期工作及管理
第二十条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实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规划,编制项目建议书(社会投资可直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项目招标;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征地拆迁等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报施工许可;
(七)根据批准的项目施工许可,组织项目实施;
(八)项目完工后,编制竣工图表、工程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办理项目交、竣工验收和财产移交手续。
(九)竣工验收合格后,组织项目后评价。
第二十一条列入湖南省国省干线公路建设规划(以下称省规)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市发改委上报省发改委。不涉及新增用地(含集体土地)的公路提质改善项目视同省已批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二条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年度计划根据五年规划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按照科学安排、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编制。项目建设计划和方案由市交通运输局根据市人民政府年度建设目标,提出初步意见报市发改委;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和市交通运输局联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发改委下达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市财政予以资金补助。
第二十三条列入干线公路建设年度市级资金补助计划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已纳入湖南省交通建设五年规划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
(二)项目前期工作已经完成,具备开工条件;
(三)项目业主已明确,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
第二十四条干线公路建设项目一般实行一阶段设计,对于方案复杂、技术难度大的项目应采取两阶段设计,对需采取两阶段设计的项目,在工程可行性研究审查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五条省级规划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由市交通运输局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批;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但未列省级规划的项目,由市发改委审批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市交通运输局审批施工图设计,市公路管理局参与施工图设计审查。
第二十六条设计单位应有相应的设计资质,并认真贯彻交通运输部提出的设计理念,按照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建设工程前期工作技术指导有关意见,达到设计深度要求,实现“安全、环保、节约、实用”的可持续发展目标。
第二十七条项目法人按照国家、交通运输部颁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相关规定,督促勘察、设计单位按规定认真编制好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二十八条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及大中桥梁、隧道工程项目的设计,应根据国家勘察设计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承担。对施工图设计已批复的项目,不允许擅自改变工程建设规模和标准;确需变更的,须按权限报批。
第二十九条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和大中桥梁、隧道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重要设备和大宗材料采购按规定实行招标。招投标的方式和组织形式由项目法人根据省发改委或市发改委的批复进行组织。
第三十条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重要设备和大宗材料采购招投标由项目法人组织实施,干线公路建设项目施工、监理招标可采取资格后审的办法。对技术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和长大隧道工程,按《交通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688号)执行。
第三十一条项目法人在组织勘察设计工作中应确定合理的设计周期,保证勘察设计质量和深度。
第三十二条项目法人应合理划分标段,土建工程一般应在10公里以上或标段工程量2000万元以上。积极推行大标段模式,力争大标段模式项目投资占比达到每年新开工项目的三分之一以上。
第三十三条招标文件和招标评标报告由项目法人向市交通运输局报备。项目法人须将招投标结果在省发改委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体上公示3日。
第三十四条干线公路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严禁招投标弄虚作假和地方保护,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干预正当的招投标活动。对要求改变已核准的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的,项目法人须报原项目审批部门重新核准。
第五章建设管理
第三十五条项目法人为项目廉政建设第一责任单位,应认真落实反腐惩防体系建设的各项工作,严格执行廉政合同制。项目从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廉政建设各项制度,杜绝转包和非法分包,自觉抵制和打击商业贿赂和欺诈行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和考核干线公路廉政建设工作,健全廉洁执业保障体系。
第三十六条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实行社会监理制度,并执行有关监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实行经济、廉政和安全合同“三合同”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干线公路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从业单位必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严禁越级承揽工程。
第三十九条干线公路建设工程实行四级质量保证体系,工程质量必须全部合格,力争优良工程。项目开工前,项目法人应向市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申请质量安全监督。对于重大质量事故实行报告制度。
第四十条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文件、合同要求对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管理,协调好各方关系,做好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环保等目标控制工作。
第四十一条干线公路建设工程要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做到以防为主,建立安全生产预案并组织演练,重大安全事故实行报告制度。
第四十二条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施工许可制度。施工许可由项目法人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
申报施工许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已列入公路建设年度计划;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并审批;
(三)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计;
(四)征地手续已办理,拆迁基本完成;
(五)施工、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
(六)已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已落实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
第四十三条项目法人在申请施工许可时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
(二)交通运输部门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审计意见;
(三)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征地的批复或者用地的批复;
(四)建设项目各合同段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名单、合同价情况;
(五)应当报备的资格预审报告、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
(六)已办理的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材料;
(七)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措施的材料。
第四十四条项目法人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和合同控制工程造价,工程设计变更应根据部省相关规定按权限履行变更审批程序,严格控制投资规模。经过审查批准的干线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纳入决算。
第四十五条项目法人应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动态管理,建立健全工程台账、工程变更台账、工程计量支付台账,形成整体工程造价管理体系。
第四十六条项目法人应按照合理的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编制项目建设总体进度计划、施工进度总体计划和施工进度年度计划。项目严格实施省交通运输厅干线公路建设相关质量安全管理举措。
第四十七条项目建设应按《交通部关于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3年第5号)的规定,最大程度地保护和恢复原有生态环境。
第四十八条项目建设应按水利部、交通部《公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规定》(水保〔2001〕12号)“公路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同时竣工验收”的要求加强水土保持设施建设。
第四十九条干线公路建设实行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报表制度。建设单位每月23日将工程进度月报和工程变更台账报市干线办,市干线办汇总后经市交通运输局报省交通运输厅。
第六章资金管理及拨付
第五十条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建设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制定的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强化筹资和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树立节支增效的理财观念,努力降低建设成本。
第五十一条对列入省干线公路建设规划的非招商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财政分别进行定额投入。市财政定额投入标准:
(一)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原则上按120万元/公里给予补助,并根据道路使用性质、建设标准、投资规模区别对待;
(二)二级及以上公路的特大桥、大桥、隧道(按路基相对应的桥梁隧道宽度)每平方米分别为1750元、1500元、1250元;
(三)省、市定额投入之和不得超过工程总造价。
第五十二条对未列入省、市干线公路建设规划而确需增补的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并增补预算资金。
第五十三条省、市定额投入干线公路建设的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于其他项目,不得用于项目的征地拆迁。如出现挪用、滞留补助资金的,市财政将停拨或扣回补助资金。
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建设资金,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支付工程款;按照规定的期限及时办理工程结算,不得拖欠工程款。
第五十五条项目法人应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将保证农民工工资按时发放工作纳入合同管理范畴。
第五十六条市审计部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建〔2001〕591号),组织对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审。
第五十七条干线公路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应严格遵守《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交审发〔2004〕64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交通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通知》(交审发〔2002〕62号)的规定,未经审计的项目不得付清工程尾款,不得报批竣工财务决算,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加强竣工财务决算管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相关人员参与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五十八条干线公路工程计量支付管理,参照《湖南省交通厅关于湖南省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湘交计统字〔2005〕67号)《湖南省公路管理局关于湖南省公路工程工程量计量支付实施办法(试行)》(湘路工程字〔2005〕290号)执行。
第五十九条市定额补助资金的拨付由项目业主根据工程进度向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后向市干线办提出申请,填报工程进度报表和资金拨付申请表,市干线办组织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等单位对申报项目工程量完成情况进行现场检查验收,审核会签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财政局根据审批后的资金拨付申请表,在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位。
第六十条市定额补助资金按节点拨付:干线公路项目完成前期手续的按市补助资金总额的30%拨付;完成路基施工的按60%拨付;完成路面施工的按70%拨付;干线公路项目全面完工并交工验收后按95%拨付,市财政暂留项目市补助资金的5%作为项目质保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予以拨付。
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或停拨补助资金:
(一)违反基本建设程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资金管理使用违反相关规定的;
(三)区县(市)自筹资金不落实,未与补助资金同比例到位的;
(四)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未纠正的;
(五)有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
(六)未按规定报送进度报表或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
(七)违反国家和省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减项目补助资金:
(一)工程实施过程中擅自改变建设内容、缩减建设规模、降低建设标准的;
(二)工程交工验收后,项目仍有未完工程或工程质量问题整改不到位的;
(三)缺陷责任期满后12个月内未组织竣工验收的。
第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应核减区县(市)下年度补助资金:
(一)未完成市下达年度干线公路建设目标任务的;
(二)自筹资金不到位,对项目质量、安全和进度造成严重影响的,或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导致群体性上访的;
(三)擅自更换建设项目的。
第七章验收管理
第六十四条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后,项目法人应按《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交公路发〔2010〕65号)及时组织交工和竣工验收。未进行交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项目完工后相关接养单位立即接养,在完成竣工验收之前的管养费用由项目法人负责落实。
第六十五条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组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相关接养单位参加交工验收,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及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并报省交通运输厅、省公路管理局和市交通运输局备案后方可投入试运营。
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市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应向市交通运输局提交项目的检测报告。
第六十六条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缺陷责任期为2年;缺陷责任期满,项目法人应积极做好验收准备工作,及时申请竣工验收。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市交通运输局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工作,由市公路管理局负责具体实施。
第六十七条对于公路建设里程小于20公里或总投资小于5000万元的小型项目,可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
第八章目标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六十八条市国省干线公路建设改造协调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干线公路建设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市干线办另行制订)。
第六十九条干线公路建设责任目标考核每年底进行1次,对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予以奖励。
第七十条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参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公路建设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市交通运输局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以及行政过失等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单位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本办法自2014年12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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