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预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4-01-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预案》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4〕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长沙市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月21日

长沙市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预案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救援组织机构

2.2应急救援组织机构职责

2.3应急救援专家组

2.4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

3应急响应

3.1应急响应分级

3.2应急救援分级响应

3.3信息报送

3.4指挥与协调

3.5应急响应措施

3.6应急响应终止

3.7信息发布

4善后工作

4.1善后处置

4.2分析评估

5应急救援保障

5.1财力保障

5.2物质保障

5.3交通运输保障

5.4医疗卫生保障

5.5治安保障

5.6通信保障

6监督管理

6.1预案演练

6.2宣传和培训

6.3奖励和责任

7附则

7.1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7.2预案的制定与实施

长沙市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全市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提高各级人民政府应急救援能力,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南省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预案》、《长沙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我市实际情况。

1.3适用范围

本市境内发生的以抢救生命为主的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救人第一。把公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以属地管理为主,市有关部门(单位)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按照突发事件类别和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快速反应,科学应对。科学、合理地制定应急救援方案,高效有序地救援。

(4)整合资源,协同作战。以政府专业救援队伍为主,整合社会专业救援企业、民间志愿者救援队伍,各级各部门(单位)及其他应急救援队伍密切协作,形成合力。

2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救援组织机构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设立市应急指挥中心,在同级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市应急指挥中心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市长任指挥长,市政府办公厅(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应急救援支队)负责人任副指挥长,承担应急救援职责的市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市应急指挥中心后台设在市政府办公厅(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前台设在市公安局(市公安局警令部110指挥中心)。市应急管理办公室承担市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职能,负责日常工作。市应急管理办公室主任兼任市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主任,市公安局警令部主任和市公安消防支队参谋长兼任市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副主任。

市应急救援支队由市公安消防支队组建,负责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市公安消防支队组织、指导全市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和演练工作,并负责其他应急救援队伍的能力评估工作。

2.2应急救援组织机构职责

2.2.1市应急指挥中心职责

(1)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完善组织体系;

(2)建立健全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应急响应、信息发布等应急救援工作运行机制;

(3)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保障机制,建立市内跨区的应急物资调剂供应渠道;

(5)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宣传教育等工作,加强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和管理;

(6)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组联席会议制度,制定并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2.2.2成员单位职责

市政府办公厅(市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应急救援信息;综合协调和指挥应急救援力量;组织专家提供应急救援决策和技术支持。

市公安局负责应急救援先期调度;负责现场安全保卫和秩序维护、道路交通管制、人员疏散等工作;组织专业警种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应急救援支队)参与组织专职和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救助遇险人员、处置灾情等应急救援工作。

市安全监管局组织协调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类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配合参加煤矿等其他类生产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长沙警备区司令部组织、协调驻长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按照有关规定参与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维护以及人员疏散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武警长沙支队协助做好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维护以及人员疏散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按照应急救援需要协助做好救援现场通信保障等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协助应急救援队伍在特殊结构建筑物(高层、地下、古建筑、大跨度建筑等)火灾事故、地震灾害、建筑物垮塌事故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提供结构图纸和专业意见、建议。

市民政局负责灾民转移、安置救助等善后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协助做好道路清障开辟、物资抢运、人员输送等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医疗救援、疾病预防与控制等善后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环境污染应急处置,必要时提供专业意见、建议。

市质监局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为其他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专业意见、建议。

市煤监局组织协调煤矿类生产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气象服务保障,必要时提供专业意见、建议。

市地方海事局负责辖区通航水域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长沙供电公司负责应急救援中电力供应、线路保障等工作。

长沙供水公司负责供水管道抢修等保障工作。

长沙新奥燃气公司负责燃气管道抢修等保障工作。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其他直属工作部门(单位)的职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确定。

2.3应急救援专家组

在市应急办的协调、指导下,市公安消防支队组建包括灭火救援、矿山救护、医疗卫生、化工、电气、工程、排爆、机械、环保、地震、气象、心理、特种设备等类别的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市应急指挥部提供决策建议、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

2.4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

应急救援现场设立以市应急救援支队牵头的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指挥、调度其他专职和兼职救援队伍开展救援工作。根据现场实际需要,下设若干工作小组。

应急救援组:市公安消防支队牵头,负责搜集和掌握现场情况,制定处置措施和方案,向现场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决策意见,贯彻落实现场指挥部的指示,组织指挥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

医疗救护组:市卫生局牵头,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医疗救护,预防和控制公共卫生事件。

专家技术组:市公安消防支队牵头,组织相关专家和技术人员,提供现场救援决策建议和技术支持。

现场警戒组:市公安局牵头,负责现场警戒,维护交通、治安秩序。

宣传报道组:市政府新闻办牵头,负责协调新闻媒体引导社会舆论,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救援工作情况。

后勤保障组:当地政府牵头,负责提供应急救援所需后勤保障。

善后工作组:市民政局牵头,负责现场灾民安置和伤亡人员善后处理工作。

3应急响应

3.1应急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救援难度,应急救援响应分为四级:一般突发事件应急响应(Ⅳ级)、较大突发事件应急响应(Ⅲ级)、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响应(Ⅱ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响应(Ⅰ级)。具体分类、分级标准按照市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确定的突发事件分级标准执行。

3.2应急救援分级响应

3.2.1一般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响应(Ⅳ级)

区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区县(市)人民政府根据突发事件的险情和危害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报告相关信息。当突发事件险情和危害程度不可预见,或超出其应急救援和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市人民政府升级应急响应。

3.2.2较大突发事件应急响应(Ⅲ级)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市应急指挥中心根据突发事件的险情和严重程度先期调度,先期处置,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突发事件有关情况,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调集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组,通知有关成员单位参加处置。

当突发事件险情或危害程度不可预见,或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和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省人民政府启动Ⅱ级甚至Ⅰ级应急响应。

市有关部门(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3.2.3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响应(Ⅱ级或Ⅰ级)

在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市应急委直接指挥应急救援工作。启动市总体应急预案和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并及时开展先期处置。

3.3信息报送

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县(市)应急机构应当在1小时内向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应急救援有关信息。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现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或外国公民,或者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应及时向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有关情况,按照《长沙市涉外涉侨涉港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长沙市涉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实施。

3.4指挥与协调

(1)凡没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救援工作,在市应急指挥中心的领导下,以市应急救援支队为主进行应急救援,其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兼职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予以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单位)予以协助。

(2)凡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救援工作,在市应急指挥中心的领导下,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主进行应急救援,市应急救援支队和其他应急救援队伍予以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单位)予以协助。

(3)必要时由现场指挥部指定应急救援牵头单位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3.5应急响应措施

现场应急救援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救援力量。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应迅速采取下列措施:

(1)营救被困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疏散和撤离受到险情、灾情威胁的人员。

(2)利用仪器对现场进行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等实施警戒;开展侦察,查明突发事件现场的危险源、被困人员和险情等情况。

(3)根据现场侦察掌握的情况,及时调整现场危险区域和警戒范围,并加强警戒。

(4)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灭火,堵漏、输转和洗消,破拆、顶撑、起吊等方法,采用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等措施,控制可(易)燃物燃烧爆炸、化学危险品泄漏,解救被困人员。

(5)加强现场监测,防止各种次生和衍生灾害事故发生。

(6)抢修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为灾民提供生活必需品和临时避难场所。

(7)启用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必要时向单位和个人购买、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组织有关企业加紧生产、提供相关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

(8)采取法律允许而且可行的其他措施。

(9)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需要宣布全市或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由市人民政府提请省人民政府依法报告国务院决定。

3.6应急响应终止

突发事件现场被困人员全部被解救、现场险情全部被消除后,经组织对现场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和清理,确认无环境污染、无疫情传播、无其他次生危害隐患的,由提起应急响应的机构宣布应急行动结束,恢复当地正常生产生活和社会基本秩序。

3.7信息发布

市应急指挥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按照《长沙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规定,对外发布应急救援工作信息。

4善后工作

4.1善后处置

4.1.1灾民安置

突发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做好灾民安置工作,并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起的矛盾和纠纷。

4.1.2财产处理

在应急救援过程中被征用或损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返还或补偿。

4.1.3赔偿与补助

对因参加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而伤亡的人员按规定及时进行救治、抚恤和理赔;对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因参加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所损耗的燃料、器材和装备等,根据情况,由突发事件责任者、发生单位(企业)、救援受益者和发生地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赔偿和补助。

4.2分析评估

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相关部门应认真调查研究,仔细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写出书面报告,及时制订并落实改进措施。

5应急救援保障

5.1财力保障

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执行。对于专业化程度要求高、日常业务量小且确有需要的社会特种专业救援队伍(如水下打捞、潜水作业等),可按职责分工由成员单位纳入预算给予适当经费补助,鼓励其参与突发事件应急救援。

5.2物资保障

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做好应急物资的储备与管理,确保各类物资齐备完整。

5.3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要优先保障应急救援人员、物资和装备的运输。

5.4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等部门负责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援、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

5.5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加强应急救援现场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做好重点部位的警卫和人员聚集场所秩序维护,严厉打击盗窃、哄抢破坏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等违法犯罪行为,优先保障应急救援车辆通行。

5.6通信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协调各通信运营商按照《长沙市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指挥通信保障工作。

6监督管理

6.1预案演练

市应急指挥中心指导、协调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演练工作。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制定计划,定期组织各综合、专业、专(兼)职、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开展联合演练。各专业、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应根据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6.2宣传和培训

6.2.1宣传

市公安消防支队和市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新闻媒体支持配合。

6.2.2培训

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和后期的应急救援业务培训,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指导。

6.3奖励和责任

对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不力、玩忽职守造成严重损失的,依法依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附则

7.1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市应急指挥中心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7.2预案的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经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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