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12-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株政办发〔2014〕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

《株洲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29日

株洲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控制指标考核体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坚决遏制较大事故,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58号)、《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株发〔2011〕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坚持权责一致、公平公开、注重实效、奖罚分明的原则,切实强化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工作格局,推动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措施的全面落实。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单位、中央和省在株单位、乡镇(街道)、市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企事业单位(简称“各责任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

第四条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由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简称“市安委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对乡镇、街道的考核委托县市区组织,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抽查复核),采取季度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市安委会每年根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实际制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明确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分解事故控制指标(本办法所指事故均为生产经营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第六条各责任单位要向市人民政府递交安全生产责任状(乡镇、街道向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递交)并严格兑现承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确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努力把事故控制在考核指标以内。

第七条安全生产考核工作采取百分制计分。

考核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的评为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

考核得分70分—89分的评为安全生产工作合格单位。

考核得分在60分—69分并在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安全生产工作“黄牌警告”:

(一)县市区发生2起及以上较大事故或1起瞒报、谎报较大事故的;

(二)中央、省在株和市直有关单位所监管行业领域发生2起及以上较大事故的;

(三)乡镇(街道)发生1起性质恶劣的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四)生产经营单位(含中央、省在株企业)发生1起性质恶劣的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并在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

(一)县市区发生1起重大及以上事故或3起及以上较大事故,以及发生2起及以上瞒报、谎报较大事故的;

(二)中央、省在株和市直有关单位所监管行业领域发生1起及以上重大事故的;

(三)乡镇(街道)发生1起及以上较大事故的或其他性质特别恶劣一般事故的;

(四)生产经营单位(含中央、省在株企业)发生1起较大事故或2起及以上性质恶劣的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以及1起及以上瞒报、谎报事故的或其他性质特别恶劣一般事故的。

被“黄牌警告”的单位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检讨。

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检讨,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当年不得参加各类评先评优,一年之内不得提拔重用,取消当年绩效奖金。

第八条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市绩效考核以及其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评先评优工作内容。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结果由市安委会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审定后通报,严格兑现奖惩。

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地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进一步细化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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