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实施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实施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株政办发 〔2014〕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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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4-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
《株洲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5日
株洲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时能迅速、有效地进行应急救援,减少事故对人民生命财产的危害和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是指危险化学品由于各种原因造成或可能造成众多人员急性中毒伤亡及其他较大社会危害时,为及时控制危害源,抢救受害人员,指导群众防护和组织撤离,消除危害后果而组织的救援活动。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包括事故单位自救和对事故单位以及事故单位外危害区域的社会救援。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应在预防为主的前提下,贯彻统一指挥,分级负责,横向协调,区域为主,单位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单位”)以及承担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任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市政府成立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市危化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挥中心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与应急救援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确定本市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工作重大决策和工作意见。
(二)做好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等工作;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规划;制订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基本原则和任务,危险目标的确定,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组成、职责分工,救援队伍的组成与分工,报警信号,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有关规定和要求等内容。
(三)负责全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值班安排、信息汇总、协调督查,制定并监督实施24小时值守制度,保障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日常工作正常有序运转。
(四)组织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演习;组织建立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专家队伍,负责调集和落实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的专业队伍、专项资金和专用装备;检查督促县市区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公布事故救援情况。
(五)在事故现场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协调供应器材工具等救援物资;
(六)根据需要,调动公安、供水、供电、交通、卫生防疫、环保、城建、燃气、通信等有关单位和武警部队协助应急救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由本单位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定期进行演练。配备必要的防护、救援器材和设备,指定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正常运转。
(三)每半年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区域安监局报告本单位存贮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情况。
(四)对职工进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配合有关部门对本单位周围群众进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知识的教育,参与联防救援工作。
(五)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同时,应立即按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指挥本单位各种救援队伍和职工采取措施控制危险源,进行自救。对于灾害性危险化学品事故已涉及社会时,除采取自救外,应当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争取社会救援。
(六)事故发生时,要为社会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查清事故原因及受损情况。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专家队伍的主要职责:
(一)指导危险化学品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的预防工作;
(二)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危害进行评估;
(三)为救援行动的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和方案;
(四)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五)承办市危化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担负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任务的部门职责分工
(一)安监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普查,为应急救援提供详细情况;组织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组织专家为应急救援的具体实施制定方案;协助组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有关设备、器材;负责牵头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支持危化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调度救援力量。
(二)公安部门:负责疏散受事故威胁的人员;对事故现场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交通畅通;对事故现场实施警戒,维护现场秩序,严禁非救援车辆和人员进入事故现场;负责做好现场灭火救援工作,协同做好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三)卫生部门:负责事故现场伤员的救治和紧急处理,并将伤员迅速送往医院救治,全力抢救伤员,减少人员伤亡;对可能发生疫情、染毒的事故现场进行防疫、消毒处置。协调储备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所需的应急药品;调配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短缺药品及医疗器械。
(四)住建部门:负责提供事故现场临近区域地下水、电、气、油管网情况,确保事故现场用水;对事故现场燃气管道关阀断源,防止次生事故的发生;组织抢险物资和工具装备的供应,调度市政工程车辆(超重车、推土车、铲车等),及时开辟救人通道。清除倒塌建筑废墟;协助公安消防部队破拆需要拆除的现场毗邻建筑。
(五)电力部门:负责对事故现场(单位)的相关供电线路采取事故限电措施,必要时,派应急发电车或架设临时供电线路,保障事故救援现场的紧急供电;同时组织人员迅速开展电力抢修工作,及时恢复停电线路(用户)的正常供电。
(六)宣传媒体部门:负责收集信息和资料,由市危化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授权统一通报事故救援情况,做好事故区域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工作。
(七)民政部门:启动突发危险化学品的重大事故社会应急救援机制,为受害人员提供社会救助,根据事故规模和响应等级,认真做好受害人员紧急转移、临时安置和应急救助工作。
(八)财政部门:负责编制全市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资金预算;为现场应急订购或租用大型机械设备和大量物资提供资金保障。
(九)交通部门:负责优先运送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组织调配紧急救援和撤离人员及疏散物资所需车辆等运输工具;优先运送应急救援的物资和设备。
(十)气象部门:负责监测事故现场气象,做好分析预测,及时为现场提供风向、风速、气压、温度、湿度、雨量等实况和预报。
(十一)环保部门:负责对现场气体、液体、土壤等环境及时进行监测,确定危险区域范围和危险物质的成份和浓度;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做出正确评估;提出消除和治理环境污染的建议;指导和监督现场遗留危险废弃物的处置,防止事故现场环境污染进一步扩大或转移;公布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信息。
(十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有关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治、抚恤等提供资金保障;配合做好灾害事故善后工作。
(十三)电信公司:负责协调事故应急通信保障,保证事故信息和应急救援命令传递及时、准确;紧急情况下,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应急救援指挥联络畅通。
(十四)保险公司:组织开展现场调查核实灾害损失,依法按合同实施保险理赔。
第三章应急救援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时,应立即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安监局报告。县市区安监局接报告后,应视事故危害程度,组织本区域内担负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任务的职能部门赴事故现场开展救援。在救援过程中发现事故性质严重,涉及面广,应迅速报告市危化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市危化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设立24小时值班报警电话(0731-28249119),火灾事故同时要向119报警。报警的内容应该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企业名称、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事故类型(火灾、泄漏、爆炸、建筑物坍塌等)、周边情况、需要支持的人员、设备、器材、交通路线、联络人姓名、联络号码等。
第十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时,事故单位在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安监局报告的同时应采取措施控制危害源,组织职工进行自救。事故单位应随时向县市区安监局报告灾情变化情况。
第十一条市危化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接到县市区安监局关于危险化学品事故或可能引起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报告后,视事故危害程度,组织担负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任务的职能部门和柳化桂成中队、中盐株化中队赴事故现场开展救援。
第十二条在救援过程中,对危害较大、需要其他社会力量救援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由市危化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令事故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社会救援;市区发生的事故或事故范围跨县市区时,立即报告市政府组织社会救援。
第十三条市危化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根据救援需要设立临时指挥部,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政委任指挥部总指挥,指挥部在实施救援时有权调动本辖区内的各种应急救援力量、设备和物资,并在救援后给予适当补偿;各种应急救援力量接到指令后,应迅速实施救援。
第十四条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按就近救援的原则,先由运输人员自救;必要时可请求本单位或事故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安消防、安监等部门组织救援。
第四章经费保障
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应急救援所需的设备经费,属于固定资产的支出部分,在企业自有资金中列支固定资产的,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不属于固定资产支出部分的经费及企业组建队伍的人员经费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对参加市危化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值班的专家及各级各类人员给予适当值班补助。
第十六条按照“政府引导,整合资源,企业为主,费用分摊”和“先起步,后完善”的原则,市危化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下设两个救援中队。市危化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多渠道筹措资金,分期购置应急救援器材和装备配置到两个应急救援中队,逐步建立和完善全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体系。
第十七条市安监局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指导监督市危化应急救援协会严格按协会章程办理有关事项。
第十八条每年市财政安排一定数额的应急救援专项资金,并逐年递增,用于应急救援工作保障和公共救援。
第五章优抚与追责
第十九条因参加应急救援受伤、致残或牺牲的人员,其医疗、抚恤待遇按照国家有关因公(工)受伤、致残或牺牲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凡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因玩忽职守,未做好准备工作的;在事故发生时,隐瞒事实真相导致指挥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者;以及救援行动中借故逃避,临阵脱逃或拒不执行救援命令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水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具体办法由株洲市海事局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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