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试行)》和《吉林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吉林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试行)》和《吉林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0-12-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吉林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试行)》和《吉林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吉交发[2010]34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合理行政,我厅制定了《吉林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试行)》和《吉林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并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自2010年12月30日起施行。
附件:1、《吉林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试行)》
2、《吉林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
附件:
•附件1:《吉林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试行)》.doc
附件2:《吉林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doc
附件1:
吉林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避免执法随意性,促进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合理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全省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公路、道路运输、城市客运、海事、港口、航运、航道、交通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等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执法机构(以下统称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均应当遵守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是指交通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程度、性质、量罚情节等因素,确定行政处罚具体内容的行为。
第三条交通行政处罚裁量遵循公平公正、过罚相当、综合裁量、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进行交通行政处罚裁量,应当遵守表明身份制度、回避制度、调查取证制度、说明理由制度、陈述、申辩和听证制度、集体讨论制度和职能分离等行政处罚制度。
第五条不得将罚款与经费、工资、奖励、补贴挂钩。
不得以打击报复为目的实施处罚。
第六条交通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基础上,依据《吉林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和本规则列举的量罚情节确定。
第七条处理交通行政处罚案件时,交通行政违法行为的名称(案由)、法律根据、违法程度及其判断基准,以及一般处罚情节条件下的处罚内容,应当符合《吉林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第八条交通行政处罚的量罚情节应当属于违法行为以外的作为量罚依据的事实,包括不予处罚情节、减轻处罚情节、从轻处罚情节、一般处罚情节、从重处罚情节。
第九条一般处罚情节是指不属于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情节的量罚情节。
第十条不予处罚的情节包括:
(一)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超过法定追究时效的;
(五)属于紧急避险的;
(六)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同一违法行为已经受到罚款的行政处罚的,免予再次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减轻处罚的情节包括: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的。
减轻处罚应当在法定最低处罚(没有法定最低处罚的,按照《吉林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规定的最低处罚)的幅度以下或者减少法定处罚的种类确定处罚的具体内容。
第十二条从轻处罚的情节包括: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三)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
(四)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危害后果不大的;
(五)初次实施违法行为,危害较小的;
(六)主动交代违法行为的;
(七)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调查的;
(八)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
从轻处罚应当在法定处罚的种类、幅度内按照较轻种类或者低于中间数决定处罚的具体内容。
第十三条从重处罚的情节包括:
(一)转移、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拒不配合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的;
(二)逃避、妨碍执法、暴力抗法的;
(三)国家机关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明令禁止、告诫或者经执法人员劝告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未停止、改正违法行为,以及未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四)涉及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安定、环境保护、经济秩序,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以及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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