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 治理和纠正教育乱收费等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教育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4-04-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治理和纠正教育乱收费等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教育局,梅河口、公主岭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治理和纠正教育乱收费等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校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关于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治理和纠正教育乱收费等问题的意见.doc

吉林省教育厅

2014年4月22日

附件

吉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

治理和纠正教育乱收费等问题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切实加强师德建设,治理和纠正教育乱办班、乱补课、乱收费(以下简称教育“三乱”)等突出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教师[2014]1号)和《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2014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办[2014]6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经省政府同意,制定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精神,以树立良好教育形象和办人民满意教育为目标,以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和教师教学行为为重点,坚决治理和纠正教育“三乱”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切实净化育人环境,积极构建教育行风建设长效机制,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对教育的满意程度,努力为全省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二、适用范围

省内各级各类学校(含中直学校)和在职教师。

三、主要任务

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关于学校教学、招生、收费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执行《吉林省教育厅重申六条严禁》规定,切实做到有令必行、令行禁止,规范办学、规范收费、规范从教。

(一)严格规范学校办学行为

1.严禁学校不按国家课程计划安排课时、随意调整教学进度,严禁延迟放假或提前开学,严禁给学校、教师下达升学指标,防止为办班补课提供借口。

2.严禁学校以任何名义在义务教育阶段设立重点校、重点班、快慢班、直升班、实验班、特长班等,严格控制学校班额,不为择校、择班、择师制造机会。

3.严禁学校违规组织有偿补课,严禁通过社会培训机构变相开展有偿补课,严禁以家长委员会等形式组织有偿补课,严禁学校为社会培训机构或个人有偿补课提供场所、提供生源、参与服务。

4.严禁高校未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举办有偿考研辅导班、就业考试辅导班、助学班等,严禁私自联合或委托中介机构举办有偿学历教育、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等。

5.严禁学校发生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办学行为。

(二)严格规范教师从教行为

1.严禁教师利用放学后、节假日、寒暑假违规组织学生有偿补课,严禁以亲属或以招住宿生名义从事有偿家教。

2.严禁教师及教科研人员参与社会培训机构或个人组织的任何形式的有偿补课。

3.严禁教师动员、诱导、暗示、强制学生参加校外举办的补习班,为校外违规办班补课提供生源。

4.严禁教师在课堂上有意少讲、“课堂内容课外补”等行为。

5.严禁教师索取或接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有价证券、交付凭证,严禁教师在分班、调整学生座位等工作中收取学生、家长好处。

6.严禁教师发生违反职业道德的其他从教行为。

(三)严格规范学校招生行为

1.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严格贯彻执行免试就近入学政策,严禁以测试、考试等方式选拔学生或提前招生,严禁举办或参与举办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培训班、“占坑班”,严禁以各类竞赛证书、考级证明或特长生名义招收学生。

2.公办高中要严格执行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严禁超出计划比例招收择校生,严禁跨规定区域招生。

3.高校要严格执行国家招生录取政策,严禁降低标准违规指名录取学生;在自主招生及保送生、艺术类专业学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等特殊类型学生的确定、考试、录取中,严禁暗箱操作、徇私舞弊、以权谋私以及乱收费等违法违纪行为。

4.严禁学校发生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招生行为。

(四)严格规范教育收费行为

1.各级各类学校严禁越权设立教育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严禁以家长委员会或以其他名义向学生收取费用。

2.严禁地方政府和学校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严禁以捐资助学等任何名义变相择校乱收费。

3.认真贯彻落实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政策,严禁以各种名义乱收费,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

4.严禁普通高中在择校生之外以借读生、代培生等名义招收高收费学生,严禁公办高中以民办或中外合作办学名义高收费。

5.严禁高校在转专业中收取额外费用,严禁以中外合作办学名义录取非中外合作办学新生并收取费用,严禁以各种名义超标准收取学费、培养费等。

6.严禁学校发生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收费行为。

(五)严格规范教辅材料使用管理

各级各类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教辅材料“一科一辅”和学生自愿购买原则,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确认并公示后的价格做好无偿代购工作,严禁学校和教师在代购中收取回扣或其他任何费用,严禁以教学需要为由超范围强制或变相要求学生订购教辅材料。

(六)严格规范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按照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吉省价综[2011]224号)规定,规范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严禁将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严禁学校为有关部门、单位违规代收费。

四、责任追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察部第18号令)、《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教师[2014]1号)和《吉林省纪委吉林省监察厅关于对中小学乱收费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吉纪委[2001]10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学校和教师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发生教育“三乱”问题严重的地区,省教育厅将建议当地政府追究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责任。对乱办班、乱补课、乱收费屡禁不止的中直学校,建议主管单位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责任。地方政府或中直学校主管单位未按建议对违规违纪学校进行处理的,将提请其上级政府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处理。

2.对发生违规违纪问题学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领导的责任,在全省进行通报批评。对超计划招生的学校,削减次年招生计划指标数。

对严重违规违纪、负有领导责任的学校领导,一律先停职,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4.对违规违纪教师,取消1至3年职称晋级资格,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做解聘处理。

五、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领导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完善治理工作责任制,健全责任落实和倒查追责机制,把治理工作责任层层落实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是治理和纠正教育“三乱”问题的责任主体,负有监管责任。学校校长是直接责任人,负有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和教育监管学校教师的责任。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与学校校长签订责任状,校长要与教师签订责任书。

健全督察机构,开展专项整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治理和纠正教育“三乱”问题的具体方案,集中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要将治理教育“三乱”问题纳入教育专项督导和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加强日常监管。要成立专门机构,重点负责治理和纠正教育“三乱”等工作。省教育厅将成立教育纠风督察总队,各地要参照省里做法建立相应机构。

3.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各级教育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督促业务主管部门及时治理和纠正教育“三乱”问题。要通过经常性检查、专项检查、明察暗访以及财务审计、受理信访举报等方式,及时发现并处理违纪违规案件。要加大对顶风违纪案件及重点信访举报的直查直办力度,坚决治理和纠正教育“三乱”问题。

4.加强宣传教育,强化社会监督。要充分发挥社会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工作,使广大教师、学生和家长了解相关政策,共同做好治理纠正教育“三乱”问题工作。要设立并公开举报电话、邮箱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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