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吉政办发〔2015〕7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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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12-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5〕7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29日
吉林省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快改善全省水环境质量,切实维护水生态系统健康,保障人民群众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绿色发展,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原则,坚持节约、洁净、安全方针,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统筹实施分流域、分区域、分阶段治理,协同推进水污染防治、水资源管理和水生态保护,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为建设“美丽吉林”和全面实现建成小康社会目标提供有力保障。
二、主要目标
(一)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省水环境质量总体得到改善,用水效率明显提高,生态流量得到基本保障,严重污染水体大幅度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进一步提升,全省水生态环境实现好转。到2030年,力争全省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初步恢复。到本世纪中叶,全省水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水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二)具体指标。
到2020年,松花江、辽河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分别达到69.4%和50%以上,松花江流域水质消灭劣Ⅴ类,辽河流域丧失使用功能的水体(劣于Ⅴ类)断面比例控制在8.33%。完成国家规定的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目标,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全部达到或优于Ⅲ类,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
到2030年,全省主要流域水质优良比例达到75%以上,重污染支流水质全部消灭劣Ⅴ类,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全部达到或优于Ⅲ类。
到本世纪中叶,全省主要流域水质优良比例达到90%以上,重污染支流水质全部消灭Ⅴ类、劣Ⅴ类,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全面消除,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全部达到或优于Ⅲ类。
三、主要任务
(一)严格控制用水总量。
1.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和吉林省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将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到市(州)、县(市),并逐年制定年度用水计划,明确年度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对年度用水实行总量管理。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进行水资源论证和防洪影响评价。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加强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到2020年,全省用水总量控制在165.49亿立方米以内。(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等参与,地方各级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各级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严控地下水超采。在地面沉降、地裂缝、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在长白山区域禁止开采人工揭露的、单泉或泉群自流量每日小于1100吨的普通天然矿泉水。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组织排查登记已建机井,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一律予以关闭。编制地下水超采区和限采区地下水压采方案。2017年底前,完成新一轮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范围划定工作。(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等参与)
(二)科学保护水资源。
1.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需要,重新修订吉林省地表水功能区划,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完成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基础信息调查,建立水功能区管理信息库,制定《吉林省水功能区管理实施细则》,开展重要水功能区确界立碑工作。2016年底前,建立水功能区达标评价体系。(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等参与)
2.科学确定生态流量。严格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审批,在项目取水时,优先保证生态用水需求。开展生态用水调查,2018年底前分批确定生态流量(水位),作为流域水量调度的重要参考。(省水利厅牵头,省环保厅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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