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支付标准的通知
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支付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辽源市人民政府 | 文号:辽府发〔2010〕3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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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10-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支付标准的通知
辽府发〔2010〕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驻市各中省直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相关规定,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支付标准每3年调整一次,2010年为调整年。市政府决定对全市工伤保险待遇予以调整,现就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一、伤残津贴调整后的待遇标准
在2007年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基础上,一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每月增加282元;二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每月增加276元;三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每月增加270元;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每月增加264元;五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每月增加258元;六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每月增加246元。
调整后,六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不低于846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后的待遇标准
在2007年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基础上,因工死亡职工配偶抚恤金每月增加82元;其他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61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95元。
三、生活护理费调整后待遇标准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为每月918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为每月734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为每月551元。
四、支付资金渠道
调整上述三项待遇所需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1—4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5—6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调整;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已由养老基金支付的,继续由养老基金支付。
五、按月领取伤残补助金调整后待遇
1996年9月30日前发生工伤被鉴定为1—10级伤残,已按月领取伤残补助金的,继续由原渠道支付伤残补助金,标准调整为:一级伤残110元,二级伤残100元,三级伤残90元,四级伤残80元,五级伤残70元,六级伤残60元,七级伤残50元,八级伤残40元,九级伤残30元,十级伤残20元。
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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