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市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市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政府 | 文号:四政发〔2015〕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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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12-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市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5〕34号)精神,推动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科学发展、加快振兴,让城乡居民生活得更加美好”的总目标,坚持普惠与特惠相结合,坚持兜底保障与就业增收相结合,坚持政府扶持、社会帮扶与残疾人自强自立相结合,坚持统筹兼顾和分类指导相结合的原则,加快推进全市残疾人小康进程。到2020年,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基本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善,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残疾人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帮助残疾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全面提高残疾人社会保障水平
(一)加大残疾人救助力度。
1.在落实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应保尽保政策基础上,对低保家庭中的重残人员、一户多残的残疾成员、老残一体人员给予重点保障,按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50%的比例增发补助金。靠家庭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单独立户的,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2.符合供养条件的残疾人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政府纳入供养范围,并逐步改善供养条件。符合临时救助政策的残疾人予以临时救助。加大对贫困残疾人家庭的救助力度,确保其遭遇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困难时及时得到相应救助。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残疾人,由流入地政府或者救助机构及时救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残疾人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助后,再给予医疗救助并逐步提高救助标准和封顶线。精神障碍患者不能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的,或者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后仍有困难的,优先给予医疗救助。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对残疾人申请社会救助的,应当及时受理并提供相应便利条件。
(二)落实好残疾人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政策。
3.认真落实好贫困和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资助政策。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由各县(市)、区政府全额代缴最低标准保险金。符合救助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其个人承担的参保(合)费用,由县级民政部门从医疗救助基金中予以全部或部分代缴;有条件的地方,要提高资助标准,扩大资助范围,帮助城乡残疾人普遍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凡由民政部门全部代缴参保参合费用的城乡贫困残疾人,其城乡居民医保住院医疗费用报销不设起付线。落实好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4.2015年年底前,县级以上公立医院要全面实现9项康复给予医保报销。逐步扩大城镇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最大限度的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完善重度残疾人医疗报销制度,做好重度残疾人就医费用结算服务。逐步建立对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重度精神残疾人政府全额补贴个人缴费部分制度。
(三)建立残疾人福利制度。
5.建立我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补助标准,使补贴标准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残疾人基本需求相适应,确保与其他托底性保障制度相衔接。各县(市)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比照市区尽快建立本地贫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
6.健全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生活费用优惠和补贴政策。对低收入残疾人家庭水、气、暖等费用给予优惠照顾,生活用电、通信、有线电视等费用参照省优惠政策执行。
(四)优先保障城乡残疾人基本住房。
7.将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残疾人家庭纳入城镇基本住房保障范围,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残疾人家庭优先提供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对享受实物配租的低收入残疾人采取低租、零租金或社会救助等方式解决其住房困难。对住房困难的农村残疾人通过移民搬迁、危房改造等项目予以保障。在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实施中,对无力自筹资金建房的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等给予特殊照顾。到2020年完成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存量危房改造任务。
三、大力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和生产增收
(一)依法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8.认真落实省委组织部等8部门《关于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吉残联发〔2014〕47号)精神。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带头做好招录和安置残疾人就业工作。全面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并按照规定比例设定和预留出残疾人的岗位,提出招录计划。
9.除创业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不超过20人的小微企业外,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要严格依法足额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鼓励用人单位吸纳更多残疾人就业。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的用人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岗前培训补贴、资金奖励、社会保险补贴等。
(二)积极促进残疾人集中就业。
10.落实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税收优惠政策,完善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搭建残疾人创业就业、集中就业单位产品和服务展销平台,支持和扶助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等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发展。对社会福利企业、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和辅助性就业机构生产的产品推行专产专营。县级以上政府建立优先采购残疾人福利性产品或服务目录,对福利性企业给予适当优惠和倾斜,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加大对残疾人就业基地和残疾人文化创意产业基地的培育扶持力度,在场所建设、用水用电、登记注册、资金等方面给予照顾。
(三)帮助和扶持残疾人多种形式创业就业。
11.建立残疾人创业孵化机制,对残疾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提供免费或优惠的孵化服务,优先享受就业创业扶持和培训补贴政策。公共就业培训服务机构和残疾人培训基地等要面向有就业需求和培训愿望的残疾人免费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开展残疾人文化创业试点,鼓励扶持具有特殊才能的残疾人通过文化创业增收致富。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申请小额贷款给予贴息支持。困难残疾职工在建有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就业,符合条件的由所在地工会纳入困难职工帮扶范围。
12.对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残疾人,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和社会保险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资金、设备、经营场所租金补贴等方式进行扶持。支持开辟社区便民服务、居家服务、电子商务等适合残疾人就业的项目,促进残疾人社区就业和居家就业。有条件的地方可在城镇临街小巷巷口划定专门地块,设置残疾人就业摊点,帮助残疾人自力更生从事经营活动。
13.落实好公益性岗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各级政府开发公益性岗位和对公益性岗位人员调整时,要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专门用于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要全部安排残疾人就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乡镇(街道)残疾人专职委员和村(社区)残疾人助理员纳入政府购买社会公共服务范畴。
14.根据国家的具体规定,逐步稳妥推进残疾人驾驶符合国家标准的小型汽车在符合驾驶和运营安全要求的前提下,提供城乡社区与地铁站及公交站点间的短距离运输服务。
(四)加大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力度。
15.认真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贯彻落实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12〕41号)精神,通过政府扶持、组织帮扶、社会捐助、自身创业等方式,推进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形成主体多元化、参与形式多样化的扶贫模式。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和贫困监测体系,在推进精准扶贫工作中将贫困残疾人列为重点扶持对象,并将扶持质量列为重点考核指标。免除农村残疾人筹资筹劳。
16.扶贫项目和资金投入要加大对贫困残疾人的倾斜支持。认真落实扶贫贷款贴息政策,扶持贫困残疾人家庭增收。有计划的对建档立卡的贫困残疾人以资金直接入户的形式进行扶持。
17.积极组织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参与合作经济组织和产业化经营,切实保障残疾人在土地承包经营和土地流转中的合法收益。支持农村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建设,扶持贫困残疾人家庭发展种植、养殖、设施农业等。对贫困残疾人广泛开展免费的实用技术及电子商务知识等培训。
(五)加强就业服务和劳动监察。
18.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设立残疾人服务窗口和服务项目,免费向残疾人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援助等服务。建设覆盖全市的残疾人就业服务信息网络,2016年年底前,要将我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信息纳入全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实行信息资源共享和发布。加强残疾人就业指导员队伍建设并发挥作用。对残疾人自主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通过该技能实现就业的,可按照相关规定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给予补贴。
19.加强劳动保障监察,规范用人单位招用残疾职工的用工行为。严肃查处强迫残疾人劳动、不依法与残疾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依法纠正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歧视残疾人行为,保障残疾人的尊严。开展残疾人的普法教育,增强其维护自身劳动保障权益的能力。
四、扩大残疾人基本服务供给
(一)加强残疾预防和康复服务。
20.落实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制定我市残疾预防行动实施方案。建立综合性、社会化预防和控制网络,控制残疾发生率。强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有效控制因遗传、疾病、意外伤害、环境及其他因素导致的残疾发生和发展。加强对残疾人的婚育指导,开展残疾人出生缺陷发生的风险评估。相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致残风险的监测,实现数据信息共享,逐步建立起残疾报告制度。
21.坚持儿童优先原则,加强残疾儿童康复工作。建立救助力度更大、范围更广、经费稳定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做好儿童残疾筛查随报工作,形成早预防、早筛查、早转介、早治疗、早康复的工作机制。建立0-6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按规定为其免费提供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应对16岁以下残疾儿童和少年提供康复救助。
22.实施重点康复项目,为城乡贫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将残疾人重点康复项目补助经费纳入经费预算,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提高救助标准,扩大救助范围,对贫困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配置给予补贴。探索建立医疗机构与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双向转诊制度,实现分层级医疗、分阶段康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逐步免除符合贫困救助条件的残疾人普通门诊挂号费,鼓励和支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为残疾人制定包括“绿色通道”在内的惠民、便民、关爱等医疗服务措施,优先提供就诊预约、住院、手术等服务。
23.依托专业康复机构指导社区和家庭为残疾人实施康复训练。加强全市残疾人康复机构和技术指导队伍建设。加大对市残疾人康复中心的资金、人才、技术支持力度,加快市残疾人辅具中心、残疾人康复中心的规范化建设步伐,形成以市级康复机构为龙头,县级康复机构为支撑,镇(村)康复机构为基础的残疾人康复服务网络。将残疾人社区医疗康复纳入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内容。推进各县(市)、区建设示范性康复站。
(二)努力提高残疾人受教育水平。
24.落实好《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吉林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实施方案(2014—2016年)的通知》(吉政办发〔2014〕22号)精神及后续行动。建立财政投入、部门支持的特殊教育服务保障机制。建立义务教育和非义务教育学段相衔接、教育与康复并重、普职融通、医教结合的特殊教育体系。特殊教育学校普遍开展学前教育。鼓励和支持普通幼儿园、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社会力量等开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对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给予资助。对机构规模达到1000平方米,招生50人以上取得学前教育资质和《民办非企业证书》的非营利性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机构给予资助。
25.切实解决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问题,将因身体状况不便到学校就读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纳入学籍管理,采取远程教学及送教上门等形式实施义务教育。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设专门招收孤独症儿童的特殊教育学校(部),提高残疾人教育普及水平,提升特殊教育教学质量。推行全纳教育,建立完善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打通普通教育与特殊教育的交流通道。提高生均财政拨款补助标准,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标准按照国家、省要求至少达到每年6000元,随班就读、特教班和送教上门的义务教育阶段生均公用经费参照此标准执行。
26.积极推进高中阶段(含高中、职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残疾学生免费教育。对符合学生资助政策的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优先予以资助。研究设立特殊教育专项补助资金,对特教学校进行奖补,主要用于购置教学康复仪器设备和特殊学习用品、教师培训、课程改革及教研活动、送教上门教师工作和交通补贴、残疾学生上学交通补助等。
27.实施国家手语、盲文规范化行动计划,大力推广国家通用手语和通用盲文。培育和发展手语、盲文社会服务机构,为听力、视力残障人员提供国家通用手语、盲文翻译和语音阅读、提示等服务。落实残疾考生考试辅助办法,针对残疾考生特殊需求提供个性化服务。
28.在实施教师“国培”和“省培”项目时,加大对特殊教育学校教师、普通学校承担残疾学生教学和管理工作教师的培训力度。落实特殊教育教师待遇,完善特殊教育教师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全面落实国家规定的特殊教育津贴等特殊教育教师工资待遇倾斜政策,特教津贴最低标准达到基本工资的25%,班主任津贴标准与普通中小学相同,对在具备相关资质的特殊教育机构专职从事残疾人教育、康复工作3年以上的特殊教育工作者,可给予特殊教育津贴补贴。
29.加快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积极发展以职业教育为重点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支持特教学校与职业院校开展合作办学,培养残疾学生的职业技能。积极向省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推荐学员。
(三)加强残疾人文化体育服务。
30.落实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和公园等公共场所对残疾人免费或优惠开放政策。充分发挥县级以上公共图书馆盲人阅览室的作用。创造条件为农家书屋、社区活动室配备盲文书籍、大字版图书、有声读物和阅听设备。扶持盲人读物、残疾人题材图书和音像制品出版。
31.推动残疾人文化繁荣发展。大力培养特殊艺术人才,广泛开展残疾人读书、艺术创作、文化展示、艺术汇演等活动,加强特殊艺术人才基地建设,培育残疾人文化艺术品牌。
32.将残疾人体育工作纳入全民健身体系,统一规划、同步实施。公办全民健身场所普遍开展残疾人健身项目。每个县(市)、区至少重点建设1个残疾人体育健身示范点,每个镇(乡、街道)至少配备1名残疾人体育健身指导员。发挥社会体育指导员作用,组织开展适合残疾人的体育健身项目。利用地域优势,发展冬季项目等残疾人竞技体育。
(四)加强残疾人权益保障服务。
33.贯彻落实与残疾人权益保障、残疾人发展紧密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有关残疾人教育、康复、无障碍环境建设等方面的政策措施,不断健全和完善我市残疾人事业政策法规体系。市、县全部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畅通残疾人反映问题和反馈问题的渠道,建立便捷、畅通、有序的诉求表达、矛盾调处、权益保障机制。各级司法和法律援助部门要加强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指导,构建法律助残志愿服务体系,组织开展各类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法律宣传等活动。
34.开通残疾人维权热线和残联系统网上信访工作平台,完善残疾人维权工作管理系统,落实主体责任,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五)加强残疾人服务平台建设。
35.各地要将基层残疾人服务网络纳入以社区为基础的城乡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提升服务理念,改善服务条件,增强服务能力。
36.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信息化建设。建设并不断完善残疾人综合信息服务系统,对持证残疾人人口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加强残疾人状况监测和研究分析。建立健全残疾人统计调查制度。
五、加强残疾人服务设施和无障碍环境建设
(一)加强残疾人康复、托养等服务设施建设。
37.将残疾人康复托养设施建设纳入全市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总体规划。按照合理布局的原则,制定专项建设规划,并增加各类专业器材投入。到2020年年底前,市残疾人康复中心要全面实现专业化、规范化建设,每个县(市)、区至少建设1个残疾人康复、托养综合性服务机构。积极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康复、托养机构。以中央补助项目为带动,参照我省现行同类服务业发展政策,扶持兴办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建成市残疾人托养服务中心。建立健全残疾人托养照料机制,将老年残疾人作为养老服务的重点对象予以优先接收,落实非营利性残疾人托养机构建设、床位补贴。居家养老的贫困残疾人优先享受政府购买服务。非营利性残疾人教育、康复、托养机构取得民政或教育部门服务许可和相关资质,且取得《民办非企业证书》的,可享受建设、运营、房屋租赁补贴。
(二)全面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
38.加快推进公共场所和设施的无障碍改造。住建、规划部门要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加强对新建、改建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的严格监管。各级机关、高等院校、中小学校和街道社区办事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公共交通站点等公共场所和设施要按照无障碍环境建设规范进行无障碍改造。加强村镇无障碍环境建设。实施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有条件的地方要对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给予补贴。
39.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执行信息无障碍标准体系,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重要信息和与残疾人相关的信息,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文字等信息服务,逐步实现政务信息全面以无障碍方式发布、影像制品全部加配字幕。开展各级政府及行政部门的无障碍网站达标建设工作。逐步推进各类网站的无障碍改造。四平广播电视台要不断丰富手语栏目,逐步推进主要新闻栏目加配手语解说和字幕。
40.落实国家有关食品药品的行业管理标准和规范,鼓励生产企业添加食品药品无障碍识别标识。
41.逐步推进公共交通工具达到无障碍设施标准,方便残疾人乘坐。盲人、重度肢体残疾人、下肢残疾人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残疾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其他残疾人持残疾人证享受半价优惠待遇,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实行残疾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停车场在最便利位置按照不低于2%的比例,至少设置1处残疾人专用无障碍停车位并作出标志。
六、建立社会参与、市场推动的残疾人服务机制
(一)大力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
42.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社会组织通过多种形式提供慈善帮扶。鼓励和扶持以服务残疾人为宗旨的各类公益慈善组织健康发展。积极落实吉林省集善工程-助残公益项目,大力培育助残慈善项目品牌。建立残疾人救助信息与慈善资源信息的对接机制,引导企业、个人为残疾人提供慈善帮扶。倡导社会力量兴办以残疾人为服务对象的公益性医疗、康复、特殊教育、托养照料、社会工作服务等机构和设施。落实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对残疾人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对残疾人事业的捐赠支出,未超出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向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鼓励为残疾人慈善组织、慈善活动提供资金、场所、服务等支持。支持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四平办事处筹集资金,开展爱心捐助活动。
(二)广泛开展志愿助残服务。
43.建立健全志愿助残工作机制,加强志愿助残组织建设,健全志愿助残的工作和激励机制,畅通助残渠道,创新服务方式,引导和鼓励更多社会公众参加志愿助残服务。依托各级志愿服务组织机构,健全市、县、乡、村志愿助残队伍。加强助残志愿者专业技能培训。广泛开展志愿助残群众性助残活动,各地、各部门要组织干部职工定期到城乡社区开展群众性助残活动,各类学校要定期组织青少年学生参与助残公益劳动和志愿服务。深入推进青年志愿者助残“阳光行动”,组织开展“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助残扶贫”、“手拉手红领巾助残”、“爱老助残”等群众性助残活动。加大志愿助残活动的宣传力度。
44.积极培育和扶持社会助残组织发展,推动基层助残社会组织登记工作。加强残疾人专门协会与助残社会组织交流合作,促进融合发展。
(三)加快发展残疾人服务产业。
45.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创新残疾人服务方式和内容,加快形成多元化的残疾人服务供给模式,更好的满足残疾人特殊性、多样化、多层次的需求。统筹规划残疾人服务业发展,大力发展为残疾人生产生活提供服务的中小企业,培育一批受残疾人欢迎的服务龙头企业,在用地、金融、价格等方面给予优惠,在人才、技术、管理等方面给予扶持。
46.支持研发、推广和应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为残疾人服务的技术和产品,支持残疾人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
47.落实国家残疾人服务相关职业设置、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办法,加快对残疾人服务专业人才的培养。
48.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加快发展残疾人服务产业规划和残疾人服务行业管理制度,制定我市相应发展规划和管理细则。
49.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适合残疾人的康复、托养、护理等保险产品,研究制定残疾人参保补贴政策。
(四)有序推进政府购买服务。
50.制定我市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以残疾人康复、教育、托养、护理及就业培训等服务为重点,坚持试点先行,逐步推开。鼓励引导民办机构进入残疾人各项服务领域,通过“民办公助”、“公办民营”等形式,建立托养、康复、就业、教育、培训等服务模式。建立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积极公开购买服务的项目、内容等信息,建立相关规范化流程。强化对政府购买服务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实现政府购买服务对扩大残疾人服务供给的放大效应,为残疾人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
七、强化保障措施
(一)落实政府责任。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将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重点扶持,加大投入,列为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内容,建立定期通报和年终考核制度,切实发挥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职能。
(二)健全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工作机制。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要将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相关工作纳入本部门重点任务,各牵头部门要落实责任,制定具体落实办法。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级残联组织要充分发挥好“代表、服务、管理”职能。各地要将工作任务逐一进行分解,确定实施主体,明确任务目标,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如期完成。
(三)加强经费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支出责任合理安排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所需资金,本实施意见所需经费要列入财政预算,并进一步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不断加大残疾人事业投入,建立投入稳步增长机制。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公益金地方留存部分,要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不断加大对残疾人民生项目的支持力度。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的有关政策、资金、项目要重点向经济落后地区、农村和基层倾斜。
(四)做好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加大扶残助残宣传力度,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引导全社会共同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在全社会营造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氛围,宣传树立优秀残疾人典型,鼓励广大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引导残疾人积极参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五)加强督导检查。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制定我市落实残疾人小康进程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评估及检查验收标准,确定各年度重点任务并对有关部门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评估,2020年年底进行总体评估并通报完成情况。市政府残工委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按照职责和重点任务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市政府残工委将适时对各地、各部门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贯彻落实措施。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http://www.siping.gov.cn/2015/1231/44618.html
四平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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