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鼠疫控制应急预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9-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鼠疫控制应急预案的通知

四政办函〔2014〕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四平市鼠疫控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17日

四平市鼠疫控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快速应对、及时控制鼠疫疫情的暴发和流行,指导和规范鼠疫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轻鼠疫疫情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应急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鼠疫控制应急预案》、《吉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吉林省鼠疫控制应急预案》、《四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鼠疫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依法规范、科学防控,政府领导、部门配合,强化监测、综合治理,社会参与、广泛宣传,快速反应、有效处置”的工作原则。

1.5鼠疫疫情分级

根据鼠疫发生的地点、病型、例数、流行范围和趋势及对社会危害、影响程度,将人间鼠疫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4级。

1.5.1一般(Ⅳ级)鼠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腺鼠疫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下同)病例数1—9例。

1.5.2较大(Ⅲ级)鼠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鼠疫疫情(Ⅲ级):

(1)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1—4例肺鼠疫或败血症鼠疫病例。

(2)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腺鼠疫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1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

1.5.3重大(Ⅱ级)鼠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鼠疫疫情(Ⅱ级):

(1)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或败血症鼠疫病例。

(2)相关联的肺鼠疫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3)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腺鼠疫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生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邻近市。

1.5.4特别重大(Ⅰ级)鼠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

(1)肺鼠疫在全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

(2)发生鼠疫强毒株丢失事件。

(3)其他经国家卫计委认定的特别重大鼠疫疫情。

2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市卫生部门依照职责和本预案,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市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根据重大及特别重大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市政府提出成立市鼠疫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各级卫生部门依照职责和本预案,在本级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根据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本级政府提出成立鼠疫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各级政府根据本级卫生部门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鼠疫应急指挥部。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2.1.1市鼠疫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总指挥: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市卫生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卫生局、市委宣传部、市外事办、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交通局、市农委、市畜牧局、市商务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林业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旅游局、市红十字会、沈阳铁路局四平站、电信四平分公司、四平军分区、武警四平市支队。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主任由市卫生局局长兼任。

指挥部职责:

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鼠疫疫情处理工作,作出处理鼠疫疫情的重大决策。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制订鼠疫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鼠疫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开展疫区卫生处理,对疫情作出全面评估,根据鼠疫防控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鼠疫疫区的建议,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授权及时发布鼠疫疫情信息,负责组织全市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市发改委:加快全市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等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安排全市预防控制基础设施建设费用。

市外事办:做好鼠疫应急处理的有关涉外工作。

市工信局:紧急动用市医药储备,保证相关药品、医疗器械和消毒用品的应急供应。

市商务局:及时组织调运疫区人民生活所需物资,保障疫区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

市财政局:做好鼠疫控制应急资金的安排并及时拨付,加强资金监督管理。

市公安局:协助做好鼠疫疫区封锁,加强疫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疫区野生动物鼠疫及其他异常情况的监测工作并及时通报卫生、畜牧等相关部门,在疫情发生时协助做好疫情发生地的隔离等处理工作。

市畜牧局:负责做好疫区家畜的鼠疫动物病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监测工作。

市交通局、沈阳铁路局四平站:按《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254号)及其实施办法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交通卫生检疫工作,确保优先运送疫情处理人员、药品器械和有关物资。

市工商局: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查处集贸市场上非法收购、出售和加工旱獭等鼠疫宿主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人员,加强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交易的市场监督管理。

市民政局: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和因疫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鼠疫患者,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医疗、生活救助,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处理和善后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对学生进行鼠疫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媒体及时报道卫生部门授权发布的疫情信息,做好疫情处理的宣传报道,正确引导舆论,加强鼠疫防治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疫和保护意识。

电信四平分公司:负责组织协调市公司各机构和所辖县(市)、区电信公司保障疫情控制期间疫区的通信畅通。

市旅游局:组织旅游行业认真做好鼠疫疫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

市红十字会:充分发挥志愿者作用,协助相关部门在企业、社区、乡村、学校等广泛开展鼠疫预防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公众防护意识。

四平军分区、武警四平市支队:完成所辖营区内的疫情处理任务并协助、支持政府做好疫情控制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鼠疫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紧急物资的进口、市场监管、环境保护、涉外事务和民族事务及鼠疫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等。

2.1.2县(市)、区鼠疫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县(市)、区鼠疫应急处理指挥部由本级政府相关部门组成,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任总指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鼠疫疫情应急处理的协调和指挥,作出本行政区域内鼠疫疫情处理的决策。

相应职责如下: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鼠疫应急处理工作。

(2)根据鼠疫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投入疫情防控工作。

(3)划定控制区域:发生鼠疫疫情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政府核准,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报国务院决定。

(4)人群聚集活动控制:各地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工、停业、停课、停止集市、集会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管理措施,对鼠疫患者、疑似鼠疫患者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等措施,对密切接触者视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交通卫生检疫:县级政府决定并组织铁路、交通等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卫生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移交。

(7)信息发布:鼠疫疫情发生后,各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8)开展群防群控:在各地政府或其鼠疫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街道、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应协助卫生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转移或隔离以及其他公共卫生措施的组织实施。

2.2日常管理机构

市卫生局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全市鼠疫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卫生部门及军队、武警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或本系统内鼠疫疫情日常管理协调工作。

2.3鼠疫应急处理专业机构和救治机构及其任务

2.3.1应急处理专业机构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是鼠疫疫情应急处理的专业机构,具体任务:

(1)负责鼠疫疫情的监测,做好疫情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为预警提供依据。

(2)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控制技术方案;对鼠疫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对人群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与分析;查明传染源和传播途径,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及时向同级卫生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情况。

(3)对鼠疫样本进行实验室检测、复核、确定并上报实验室诊断结果。

(4)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应急培训和技术支援。

2.3.2应急处理救治机构

市中心医院、市传染病院及各县级综合性医院是鼠疫应急处理的救治定点医院,具体任务:

(1)开展病人接诊、隔离、治疗和转运工作,按照《鼠疫诊断标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对密切接触者实施留院观察和预防性治疗等;病人治疗按《鼠疫防治手册》规定执行。

(2)及时报告疫情,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开展标本采集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感染预防控制工作,实施消毒隔离和个人防护,防止院内交叉感染;严格处理医疗垃圾和污水,避免环境污染。

(4)负责或协助完成鼠疫患者死亡后尸体的解剖、消毒、焚烧等处理工作。

2.3.3卫生监督机构职责:负责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等有关单位的预检分诊、消毒、医院感染控制、疫情报告等预防控制工作的卫生执法监督,协助开展临时卫生检疫工作。

2.4应急联动

鼠疫疫情发生后,根据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事发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服从本地政府或鼠疫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承担相关的应急处理工作任务。

驻军和武警部队应本地政府或鼠疫应急指挥部的商请,协助和支援地方应急工作。

3监测与预警

市卫生部门要按照省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组织开展鼠疫的主动监测并加强对鼠疫监测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保证监测质量。各级政府要对鼠疫监测、动物鼠疫疫情处理及鼠疫自然疫源地调查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各级卫生部门应根据报告的鼠疫疫情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及时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鼠疫监测、动物鼠疫疫情处理及鼠疫自然疫源地调查)工作应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3.1预警信息的发布单位

Ⅰ级为国家卫计委,Ⅱ级为省级卫生部门,Ⅲ级为市级卫生部门,Ⅳ级为县级卫生部门。

3.2预警分级

按本预案鼠疫疫情分级以及动物间鼠疫疫情发生的强度,预警级别如下:

Ⅰ级预警:特别重大鼠疫疫情、重大鼠疫疫情;

Ⅱ级预警:较大鼠疫疫情;

Ⅲ级预警:一般鼠疫疫情;

Ⅳ级预警: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动物鼠疫流行或检出鼠疫间接血凝阳性材料。

4信息报告与通报

4.1信息报告

4.1.1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构建覆盖省、市(州)、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鼠疫防治信息网络,承担鼠疫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核实、报告与管理等工作,各级卫生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鼠疫防治管理信息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平台建设。

4.1.2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人员是人间鼠疫疫情的负责报告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是动物鼠疫疫情的责任报告单位;在判定发生动物鼠疫疫情后,责任报告单位在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

4.1.3医疗机构发现疑似鼠疫病例应立即向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经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判定人间鼠疫或疑似人间鼠疫疫情后,按规定时限在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

4.1.4在开展鼠疫疫情监测期间,鼠疫监测数据由县级鼠疫防治机构随时报告或按规定报告阶段性鼠疫监测数据,并视监测情况随时进行网络直报。报告间隔最长不得超过4个监测周期(28天)。发现异常情况时,相关数据及时进行网络直报。

4.2信息通报

4.2.1鼠疫疫情发生地的县(市)、区卫生部门应及时向本级政府相关部门和毗邻或可能波及的县(市)、区卫生部门通报疫情情况。

各有关部门发现或得知可能的动物鼠疫疫情时,应及时通报同级卫生部门。

4.2.2疫情发生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接到通报后,应迅速按职责组织开展相应应急处置工作。

接到通报的县(市)、区卫生部门应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做好应急准备并服从上级卫生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5现场调查与控制

5.1现场调查

5.1.1病例及接触者调查

5.1.1.1接到疑似鼠疫病人的传染病报告,发生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派出调查人员,对发病情况、发病人数与分布、接触者数量与分布等进行调查,根据鼠疫诊断的可能性及事件的严重情况,采取早期隔离措施。

5.1.1.2鼠疫疫情得到证实后,在流行地区,强化医疗机构疫情报告;开展主动监测,深入社区巡诊;动员群众发现和报告可疑病例;对发现的可疑病例立即组织确诊、隔离治疗。在非流行地区,要特别注意对动物来源感染病例的流行病学史进行调查,掌握病人感染来源以便实施控制。

5.1.1.3鼠疫的接触者是指从病人发病开始至得到隔离为止,曾经与病人同处一室或接近5m距离以内的所有人员。发生疫情后应尽可能排查接触者,调查接触情况并实施隔离医学观察。

5.1.2媒介宿主调查按国家鼠疫防治工作有关要求进行,主要调查鼠疫主要宿主动物和传播媒介的密度、主要宿主动物的带菌率和抗体分布情况、媒介的带菌率等,根据调查结果分析判定病人的感染来源是当地的,还是外来的;若是外来感染源,对能否在当地形成新的疫源地作出分析判断。

5.1.3医务人员和现场工作人员防护

所有的医护人员、采取标本的人员和其他直接为鼠疫病人服务的人员,都必须做好个人防护,避免自身感染。发生在疫区的突发鼠疫事件,除做好上述防护外,同时应采取严格的防蚤措施。

5.2现场疫情控制

5.2.1隔离治疗病人

5.2.1.1鼠疫病人应就地隔离治疗,避免远距离运送。隔离前应事先转移其他人员,对环境进行消毒和灭蚤、灭鼠。

5.2.1.2对肺鼠疫病人,需要采取严格的隔离措施以防空气传播,直至完成48小时有效的抗生素治疗并出现临床好转为止;对腺鼠疫患者(如果无咳嗽,X线胸透阴性),在完成48小时有效治疗和临床症状好转之前,必须对其引流物和分泌物作消毒处理。

5.2.1.3治疗、护理鼠疫病人的医务工作者,不应离开隔离区域。

5.2.1.4特异性治疗首选链霉素,若无链霉素则可用庆大霉素、四环素或氯霉素。

5.2.2隔离观察接触者

鼠疫在潜伏期无传染性,潜伏期内接触者或间接接触者不需要隔离。

接触者的隔离地点应适合医学观察需要,保障被隔离者的生活需要并有利于切断与周围人员的接触。对实施隔离观察的接触者每日医学观察2次,测量体温,进行必要的身体检查,及时发现发病迹象;对发病迹象者要立即单独隔离或转入隔离鼠疫病人的地方。

预防性服药:对接触者和被隔离的观察者需实施预防性服用磺胺类抗生素。

5.2.3现场卫生处理

(1)对与鼠疫病人有关的所有废弃物品进行消毒,最好高压消毒或焚毁;不能焚毁或用消毒液浸泡的有价值物品,可用环氧乙烷熏蒸消毒。鼠疫菌对消毒剂的耐受性不强,病人周围的环境应经常性使用消毒剂擦拭,终末消毒可使用高效消毒剂彻底消毒。

(2)媒介生物控制:在鼠疫自然疫源地,应采取媒介生物控制措施。从疫点开始向周围实施强化灭蚤,当灭蚤取得满意效果后,再开展感染地的灭鼠工作,或灭鼠与灭蚤同步进行。现场工作人员要落实防蚤措施。

5.2.4区域封锁与交通检疫

区域封锁与交通检疫措施由相应级别的人民政府下令实施。根据鼠疫病人的类型、流行情况、病人所在的地理位置、传染的范围等,由疫情发生地卫生部门确定设置小隔离圈、大隔离圈、警戒圈的区域范围,隔离日期为灭菌、灭蚤、灭鼠后起9天,期间如无新的鼠疫病人发生,即可解除。

5.2.4.1小隔离圈的划定

以病人的住房为中心,将其周围可能被污染的邻舍划为小隔离圈。对小隔离圈内全面检诊、消毒、灭蚤、灭鼠和其他卫生处理。对直接接触者必须登记、留验、健康隔离和预防性投药,非有关人员禁止出入。如直接接触者前往异地,通知有关地区的卫生部门协助追查,并及时就地隔离。

5.2.4.2大隔离圈的划定

以病人的住房为中心,将全村、街道的一部分或全部划为大隔离圈。大隔离圈内根据鼠疫类型、感染来源、流行情况、污染范围,采取相应的防疫措施,全面检诊检疫,经卫生处理后,有组织的进行生产活动。

5.2.4.3警戒区的划定

以大隔离圈为中心,将周围5-10公里内划为警戒圈。警戒圈应根据鼠疫的流行情况采取疫情监视、灭鼠灭蚤、交通检疫等必要的预防措施。

5.2.4.4在实施区域封锁时,对区域内的所有人员进行医学观察,区域内的各种供应由区域外组织并运送到交界地点。区域内实施投药预防,区域外一定范围内接种疫苗。

5.2.4.5交通检疫以发生鼠疫病人的区域为核心,限制该区域的对外交通。可以采取凭身份证件和健康证明购票,在车站等处监测旅客体温,在交通工具上加强医学巡视,以及在目的地实施检疫等措施。

6鼠疫疫情的分级反应

发生人或动物鼠疫疫情时,疫情发生地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同时根据鼠疫疫情发展趋势和防控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反应级别,有效控制鼠疫疫情并减少危害,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6.1Ⅳ级预警(即动物间鼠疫疫情发生)后应采取的控制措施

6.1.1动物间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在县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实施。根据同级卫生、林业、畜牧等部门建议和疫情处理的需要,县级人民政府成立疫情处理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采取紧急防控措施,加强疫情监测,减少染疫动物种类密度,严防向人间传播,维护疫区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6.1.2县级卫生部门要建立疫区处理组织,迅速了解情况,掌握疫情态势,确定疫情严重程度,提出控制措施建议,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当地驻军,同时迅速向上级卫生部门报告。

6.1.3市卫生部门协调和指导疫区控制工作,分析疫情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市政府根据疫情和县(市)、区政府请求对疫区作出应急反应。

6.1.4市卫生部门根据县(市)、区卫生部门的请求给予必要的人力、物力支持。

6.2一般鼠疫疫情(Ⅳ级)的应急反应

6.2.1一般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在县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实施。根据县级卫生部门的建议和疫情处理的需要,县级人民政府成立鼠疫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救治鼠疫患者,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做好疫区内生产、生活安排,保证疫情控制工作顺利进行。

6.2.2县级卫生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迅速调查了解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传染源、发病情况,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提出控制措施建议,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同时向市卫生部门报告。遇紧急情况可同时报告省卫生部门,直至国家卫生部门。

6.2.3市卫生部门负责协调和指导疫区控制工作,协助分析疫情趋势,及时了解疫情态势,确定疫情严重程度,提出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市政府根据疫情和县级人民政府的请求确定对疫区进行紧急支援的任务、时限。

6.3较大鼠疫疫情(Ⅲ级)的应急反应

6.3.1较大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组织实施。根据市卫生部门的建议和疫情处理的需要成立鼠疫应急指挥部,掌握和分析疫情态势,确定应急处理工作任务并组织实施,及时将疫情变化和工作进展情况报省政府。

6.3.2市卫生部门迅速了解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传染源、发病情况,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工作建议,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同时报省卫生部门。

6.3.3市卫生部门协调和指导疫情控制工作,派遣专家协助开展防治工作,提出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根据疫情和工作进展情况,适时建议市政府召集有关部门通报疫情和疫区控制情况,研究后续的应急处理对策并根据需要提请省卫生部门给予必要的技术和物资支持。

6.4重大鼠疫疫情(Ⅱ级)的应急反应

重大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在省政府领导下组织实施。市鼠疫应急指挥部按照省政府及其部门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负责组织协调市政府各部门和县(市)、区鼠疫应急指挥部迅速开展鼠疫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6.5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的应急反应

特别重大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市、县两级鼠疫应急指挥部按照省鼠疫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组织协调指挥本行政区域内各有关部门迅速开展各项鼠疫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6.6毗邻地区的应急反应

确认我市发生鼠疫疫情后,市卫生部门要及时向毗邻市卫生部门通报疫情和已采取的措施,以便毗邻市做好相应防控的处置和应对工作。

7应急反应等级的确认、终止及评估

7.1鼠疫应急反应等级的确认

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由国家卫生部门予以确认,重大鼠疫疫情(Ⅱ级)由省级以上卫生部门予以确认,较大鼠疫疫情(Ⅲ级)由市级以上卫生部门予以确认,一般鼠疫疫情(Ⅳ级)由县级以上卫生部门予以确认。

7.2鼠疫应急反应的终止

鼠疫疫区控制工作按《人间鼠疫疫区处理标准及原则》(GB15978-1995)要求全部完成相应应急处置工作,经过验收,大、小隔离圈内已达到灭鼠灭蚤标准及环境卫生标准,连续9天内无继发病例,疫区疫情控制指挥部提交解除疫区封锁申请。

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应急反应的终止由国务院或国家鼠疫应急指挥部批准后执行。

重大鼠疫疫情(Ⅱ级)、较大鼠疫疫情(Ⅲ级)、一般鼠疫疫情(Ⅳ级)分别由省、市、县级卫生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或本级鼠疫应急指挥部批准后执行,并向上一级卫生部门报告。

7.3鼠疫疫情处理工作评估

7.3.1评估人员组成

对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重大鼠疫疫情(Ⅱ级)、较大鼠疫疫情(Ⅲ级)、一般鼠疫疫情(Ⅳ级)处理情况的评估分别由国家卫计委和省、市、县级卫生部门组织相关人员组成评估小组开展评估工作。

7.3.2评估内容主要包括:疫区自然地理概况,发生疫情的原因,传染源、传播途径和流行因素,疫情发生、发展和控制过程,患者构成,治疗效果,染疫动物、蚤种类的分布,染疫动物密度和蚤指数,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部门。

8保障措施

8.1技术保障

8.1.1按国家统一部署,建立完善与国家、省一体的市级、县级鼠疫监测体系。有鼠疫自然疫源分布的县(市)、区要按照“因地制宜、固定与流动监测相结合、以流动监测为主”的原则合理设置监测点,扩大监测覆盖范围。各级医疗机构应开展鼠疫防治知识培训工作,对鼠疫病例(含疑似病例)实行“首诊医生责任制”。

8.1.2提高鼠疫的应急反应能力。按照国家统一的鼠疫应急装备标准,规范各级鼠疫应急队伍、装备和应急物资储备;按照国家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鼠疫实验室建筑规范和鼠疫实验室装备规范,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鼠疫防治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通过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队伍的反应水平和能力。

8.1.3改进鼠疫监测实验室检验技术和方法。实行核酸序列检测、抗原快速检测、酶联免疫吸附实验等检验技术,改善鼠疫监测常规检验检测方法,提高检验水平。

8.2物资、经费保障

8.2.1物资储备

各级政府要根据实际,建立处理鼠疫应急物资储备和管理机制。发生鼠疫疫情时,应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调用储备物资,保障应急需要。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短时效和过期物品要及时更换。

8.2.2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应保障鼠疫防治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按规定落实鼠疫防治和疫情应急处理经费,确保鼠疫防治和应急处理工作顺利开展。

8.3通讯和交通保障

各级鼠疫防治专业队伍应配备适应野外工作需要的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

9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卫生部门组织制订并定期进行评估,根据鼠疫疫情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补充和修订。

可能发生鼠疫流行的县(市)、区卫生部门要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制订本地鼠疫应急预案。

10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卫生部门负责解释。

11预案施行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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