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4-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四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10日
四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建立主动预防、指挥有序、反应迅速、防范有力的大气污染应急指挥体系,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吉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四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四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四平市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达到重度及重度以上污染时的应急处置工作。
1.4预案体系
四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共分3级,即四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地、各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四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是市政府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专项预案,是《四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子预案,从属于《四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与各地、各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企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共同组成四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各地、各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是指各地、各部门制定的专项应急预案。
企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是指各排污单位制定的针对性强、可操作性高的应急预案,在重污染天气时,各企事业单位主动执行应急预案规定的各项应急措施。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2)属地管理,统一领导;
(3)加强预警,提前响应;
(4)部门联动,社会参与。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市应急指挥部
2.1.1市应急指挥部组成
市政府根据需要,成立四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应急办主任、市环保局局长、市气象局局长担任。
成员单位:铁东区、铁西区政府,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四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应急办、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发改委、市农委、市工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卫生局、市交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文广新局,四平供电公司。
2.1.2指挥部主要职责
根据大气污染事态发展情况,决定启动、降级、解除应急响应;统一指挥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研究确定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批准有关信息的发布;协调解决应急处置中所需的人员、物资、设备和资金。
2.1.3成员单位职责
市环保局:负责本市空气质量监测,会同市气象局做好污染趋势分析研判,强化各类大气污染源和污染防治设施环境监管,禁止露天烧烤经营。
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监测、预测,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与市环保局共同实施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适时组织采取人工影响局部天气措施。
市应急办:负责综合协调应急管理工作,督促落实市政府有关重污染天气决定事项。
市文广新局:负责协调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响应信息,宣传群众健康防护、建议性减排措施,报道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相关工作信息。
市发改委:负责加强成品油销售企业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车用油品行为。
市农委:负责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
市工信局:负责协调落实工业企业限产、停产减排措施,督促响应地区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本市中小学及幼儿园实施保护性措施。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查处上路行驶的冒黑烟车辆和无环保合格标志的车辆;配合其他部门开展执法行动,维护执法环境,保证执法安全。
市财政局:负责应急资金保障。
市住建局: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施工、市政工程、房屋拆除等扬尘污染控制措施,组织实施城市清扫保洁、洒水抑尘,指导供热单位调整生产负荷,禁止露天烧烤经营和露天焚烧垃圾。
市规划局:负责绿化管理和城区道路的维护,减少扬尘。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救护工作,宣传防病知识和救助常识。
市交通局:负责配合相关单位对上路行驶的大型运输车辆污染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公共交通运力。
市国土资源局:取缔非法开采企业,整治矿产资源开发扬尘。
铁东区、铁西区政府:组织监督乡镇全面实施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配合做好道路清洁、洒水作业,做好绿化和垃圾清运。
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四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全面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配合做好道路清洁、洒水作业,做好绿化和垃圾清运。
四平供电公司:负责发电负荷调配,组织协调电力保障工作。
大气污染源企事业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大气污染控制和防治工作,制定应急预案,严格执行各项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
2.1.4各地应急组织机构
各地要成立相应的应急领导机构,成员单位及职责参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机构确定。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大气重污染应急实施方案,并在出现大气重污染时组织落实。
2.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负责指挥、调度、协调、督查、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大气污染预防及应急处置工作;收集、汇总、分析应急处置信息,向应急指挥部及上级相关部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向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工作情况;组织专家等对重污染天气进行分析评估,确定预警等级,提出预警发布和应急响应启动、降级、解除的建议。
2.3应急工作组
2.3.1监测预警组
由市环保局、市气象局组成。负责空气质量和气象监测、预测,会同专家组及时研判大气污染发展趋势;负责制作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信息,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3.2燃煤及工业污染控制组
由市环保局、市工信局、市住建局等部门组成。监督检查燃煤锅(窑)炉及工艺废气等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和工业堆场扬尘污染防治设施,确保各类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转,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提出限产、限排企业名单并监督实施,调整供热企业生产负荷以减少污染物排放。
2.3.3机动车污染控制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局、市住建局、市环保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及上路行驶机动车监管,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强化建筑垃圾及渣土运输车辆监管,组织并监督公务用车停驶。
2.3.4施工污染控制组
由市住建局牵头,市环保局、市规划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督促建筑施工、市政工程、房屋拆除、城市绿化作业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制定停止或减少建筑拆除工程、土石方作业等室外施工作业的计划措施并监督执行。
2.3.5市容环境控制组
由市住建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规划局、各区配合。负责督促检查道路清扫保洁、洒水抑尘,实施物料渣土垃圾等运输车辆监管,负责对城区道路遗撒、露天焚烧(垃圾、树叶等)、露天烧烤等污染源执法检查。
2.3.6健康防护组
由市卫生局、市教育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健康防护宣传工作,组织中小学及幼儿园采取健康防护措施。
2.3.7宣传报道组
由市文广新局、市应急办、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卫生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信息发布和重污染天气新闻报道,提醒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开展建议性减排措施的宣传。
2.3.8专家组
专家组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聘请大气污染防治、气象、环境监测等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参与大气污染预测分析,提出应急处置意见建议并指导实施。
3监测与预警
3.1监测
市环保局与市气象局建立会商制度,对气象条件和环境质量进行实时监测,研判空气质量等级与污染变化趋势,并报告预警信息。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
按照大气污染程度、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将预警级别由轻到重依次分为2个级别,即Ⅱ级预警(橙色预警)和Ⅰ级预警(红色预警)。
Ⅱ级预警:四平市24小时内可能或已经出现重度污染天气(201≤AQI≤300),且预测未来2天内仍将持续污染状况时,确定为Ⅱ级预警。
Ⅰ级预警:四平市24小时内可能或已经出现严重污染天气(AQI>300),且预测未来2天内仍将持续污染状况时,确定为Ⅰ级预警。
3.2.2预警发布程序
市环保局与市气象局会商分析,预测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或加重时,立即制作预警信息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由指挥部办公室综合分析,提出预警发布和应急响应启动建议。
预警级别由市应急指挥部审查确定。预警信息应在半小时内向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通报,并由市文广新局、市环保局、市气象局联合向社会发布。
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适时提出预警级别调整建议,报市应急指挥部审查批准后,将调整结果及时通报各相关单位,并向社会发布。
3.2.3预警措施
进入预警状态后,按程序采取以下措施:
1.根据预警级别,市应急指挥部下达启动预案指令;
2.向公众发布信息,告知受影响区域和应采取的自我防护措施,提出针对不同人群的健康保护和出行建议,提醒易感人群做好防护;
3.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各排污单位进入应急状态,采取相应应急措施;
4.预警监测组加强对气象条件、空气环境质量的监测,对污染变化趋势做出研判,随时报告污染发展情况。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机制
当预警等级达到Ⅱ级以上时,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响应。空气重污染应急响应对应于预警级别。
Ⅱ级响应:发生重度污染(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Ⅰ级响应:发生严重污染(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4.2应急响应程序
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预警信息后,组织研判,提出应急响应建议,由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启动应急响应。
4.3响应措施
4.3.1Ⅱ级响应
1.宣传报道组发布信息公告:
(1)通过广播、电视、网络和报纸等媒体发布空气质量信息公告,向市民通告污染水平和污染严重区域。
(2)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肺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
(3)提醒一般人群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
(4)减少或暂停大型户外活动。
(5)宣传引导公众减少燃放烟花爆竹。
(6)日常生活尽量减少能源消耗,或改用清洁能源。
(7)建议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减少小型汽车上路行驶;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机动车辆怠速运行。
2.健康防护组组织全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健康防护宣传工作;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停止组织户外活动,并采取健康防护措施。
3.污染控制组根据不利气象条件和主要污染物,采取以下措施:
(1)机动车减排措施:
①严格执行高污染黄标车限行区域、限行时间,加强对上路行驶的冒黑烟、无环保标志和高污染黄标车、货运车辆执法检查力度(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②督促运输企业加强对客、货运车辆的维修保养(责任单位:市交通局)。
③加强路检,加大对机动车尾气检查频次和超标排放的处罚力度(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环保局)。
④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严控办公车辆使用(责任单位: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
(2)燃煤及工业污染控制措施:
①加大对燃煤锅炉、工业企业等各类污染源的检查频次,确保除尘、脱硫、脱硝等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有效运转,污染物达标排放(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②加强重点污染源监管和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核查,对超标排污单位立即予以查处(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③火电、水泥、铸造等重点排污单位采取限产限排等措施,减少10%污染物排放(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3)扬尘防控措施:
①对易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工地、市政工程采取措施,控制扬尘污染,停止建筑拆除施工作业,减少土石方开挖规模,建筑工地的料堆、土堆增加防尘措施或覆盖,增加工地裸露地面的洒水降尘频次,物料、渣土等运输车辆要采取密闭措施,硬化铺装工地出入口,设置冲洗设施。(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②增加道路清扫保洁和洒水降尘作业时间、频次(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规划局)。
③强化物料堆场扬尘控制与管理,工业企业各类煤、渣、焦、沙石等物料堆放要做好围挡与覆盖,减少扬尘污染(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环保局)。
④加强城市有关裸露地面的绿化建设和管理,规范绿化施工行为,防止绿化施工过程中产生扬尘污染(责任单位:市规划局)。
⑤取缔关闭非法开采企业,整治矿产资源开发扬尘(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4)其他措施:
①加大对城市及周边露天燃烧树叶、秸秆、垃圾等废弃物的检查频次与查处力度(责任单位:铁东区、铁西区政府,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四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②加大对露天烧烤查处取缔力度(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4.3.2Ⅰ级响应
在Ⅱ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
1.学校和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减少上学时间,必要时暂时停课(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2.停止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建筑工地作业(重点市政工程和抢险、抢修工程除外),暂停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运输、拆迁改建工程(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3.火电、水泥、铸造等重点排污单位采取限产限排等措施,减少20%污染物排放,其他行业重点排污单位减少10%污染物排放(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4.根据大气污染状况与气象条件,适当降低供热企业生产负荷(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5.实施交通管制,扩大限行对象和范围,实行黄标车限行、除特殊车辆主要街路机动车尾号单双号限行(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6.在具备人工增雨(雪)作业条件下,及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责任单位:市气象局)。
7.严格控制车辆使用(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4.4信息公开
指挥部办公室和宣传报道组,经市应急指挥部审查批准后,统一发布重污染天气相关信息。信息公开的渠道包括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信息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空气质量指数、重污染天气首要污染物、污染的范围、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险程度和已采取的措施及需要采取的措施建议等。
信息发布应当准确、客观、真实,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随意发布、散布未经核实或没有事实依据的信息。
4.5应急措施的执行与监督
预警公告发布后,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立即根据各自职责启动相应应急措施。指挥部将组成督导组对各单位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应急措施落实不力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实行问责。
建立公众监督机制,鼓励公众对各项预警及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4.6应急终止
4.6.1应急终止的条件
当气象条件变化预测不利于形成重污染天气,且环境空气质量指数降至重度污染以下时,可以宣布应急终止。
4.6.2应急终止的程序
市环保局与市气象局会商,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经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解除应急状态。
4.6.3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应急终止后,指挥部办公室应通知各相关部门完成应急处理情况的上报与发布,并继续进行跟踪监测。
5总结评估
由指挥部办公室召集各成员单位和专家组成员会商,对应急措施实施效果进行总结,对可能造成的后续环境影响进行评估,提出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建议等。
6应急保障
6.1组织保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完善大气环境污染处置工作机构,健全运行机制和规范标准,依据本预案规定,制定并及时启动实施本地、本部门应急预案,做到准备充分、应急迅速、措施有效、监管有力。
6.2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要优先保障空气重污染应急处置经费需要,将环境质量监测、预测、预警、大气污染防治技术支持等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6.3装备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现有装备基础上,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需要,配置应急指挥、应急处置、通迅工具等应急设备,加强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建设,建立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平台和预警预报平台,提高预测预警能力。
6.4工作保障
建立城市空气重污染应急处置咨询专家库,为指挥决策提供专业咨询。环保部门与气象部门要及时沟通联系,做好污染过程的趋势分析和研判。各相关部门应明确职责分工,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7预案管理
7.1预案宣传
加强宣传报道,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宣传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提高公众、企事业单位对预案的知晓率。
7.2预案培训
开展应急知识和业务培训,有针对性提高相关单位和人员的组织协调、监测预警、应急响应、监督检查能力。
7.3预案演练
定期组织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对预案进行综合演练,组织相关部门对应急演练进行观摩和交流,根据演练情况对预案提出修改建议。
7.4预案修订
预案依据的法律法规等发生变化或指挥部认为应对预案修订时,进行修订。
8附则
8.1名词术语
大气重污染: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大气重污染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或等于201,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大气重污染可分为重度污染(5级)和严重污染(6级)。
重度污染(5级):AQI指数为201~300。
严重污染(6级):AQI指数大于300。
8.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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