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残疾人社区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残疾人社区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四政办发〔2014〕37号 |
|---|---|
| 颁布日期:2014-06-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残疾人社区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铁东区、铁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四平市残疾人社区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按照执行。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9日
四平市残疾人社区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残疾人社区公益性岗位管理,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工作行为,根据《吉林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社区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市政府出资购买岗位,安置残疾人三轮车从业人员就业的一种援助就业岗位。
本办法适用于四平市区(铁东区、铁西区)残疾人三轮车从业人员公益性岗位管理。
第三条岗位设置和职责
在社区设置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服务岗位。具体岗位由铁东区政府、铁西区政府与同级公益性岗位管理办公室根据岗位需求和从业人员情况确定,工作职责与其所从事的公益性岗位职责一致。
第四条残疾人公益性岗位人员补贴、待遇及资金来源
岗位补贴、养老、失业、工伤、医疗保险金缴纳比例为市、区两级财政按标准各占50%比例承担。岗位补贴统一由铁东区政府、铁西区政府、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办理,医疗、工伤、养老、失业金缴纳按国家政策要求执行。个人缴费部分由残疾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个人承担,单位承担部分由市、区两级财政按各自50%比例予以补贴。岗位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资金渠道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解决。
第五条残疾人公益性岗位人员,按照“谁用人,谁管理”的原则,被聘用后,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用工协议,用工协议期为一年,同时应在市人社局备案。协议期满后经考核合格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可以续签的,续签下一年的用工协议。协议期满考核不合格的,由用人单位决定,报铁东区政府或铁西区政府批准,市人社局备案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各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解除残疾人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劳动关系。
第六条残疾人公益性岗位人员档案管理
残疾人公益性岗位人员档案,由铁东区政府、铁西区政府责成区人社局负责档案备案管理。各街道、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和用人单位要建立残疾人公益性岗位人员基础档案和台账,做到“一人一档案”。市人社局要建立残疾人公益性岗位人员信息库和基础档案库,进行动态管理,作为残疾人公益性岗位人员专项目标考核依据。
第七条工作纪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
(二)认真学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积极参加有关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业务素质。
(三)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奉公守法,尽职尽责,努力工作,按要求完成任务,积极参加集体活动。
(四)按时上岗,按单位规定的时间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准无故脱岗,工作期间不准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因病、因事不能出勤,必须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
(五)不得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礼金、代金券,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索要钱物、谋取个人利益或为他人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方便。
(六)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对外泄露机密、秘密文件及保密信息资料,为用人单位保守秘密。
(七)不得在工作期间饮酒或酒后上岗,不得参与赌博。
(八)使用文明用语,遵守礼仪规范。
第八条考勤制度
(一)残疾人公益性岗位人员的考勤和日常管理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二)残疾人公益性岗位人员请假3天以内(含3天)由用人单位批准。3天以上的由区人社部门批准并报市人社局公益性岗位管理办公室备案。
(三)残疾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因病、因事不能上班的,要事先请假。
事假:2天以内(含2天)向用人单位请假,取得同意后方可准假,连续2天以上或累计达到6天以上的,由区人社局报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公室同意后方可准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病假:3天以内(含3天)持医院证明向用人单位请假,取得同意后方可准假。连续3天以上或累计达10天以上持医院证明由区人社局签署意见,报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准假,生病住院的须有医院的住院证明,否则按旷工处理。
婚假、丧假、产假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考核奖惩制度
考核实行10分制和年终考核相结合。迟到一次扣1分、早退一次扣1分、事假一次扣1分、脱岗一次扣3分、旷工一天扣4分。每扣1分罚款20元。年终对工作表现突出、出勤率高的同志给予奖励,评出一、二、三等奖,奖金从所扣资金中解决。考核不合格者,报请上级部门解除劳动合同。
社区公益性岗位办公室主任如存在虚报、瞒报、不作为问题的,建议相关部门免去其职务,情节严重的追究责任。
第十条诫勉谈话制度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告诫1次:
(一)迟到、早退,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
(二)不执行请销假制度的;
(三)不服从领导,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
(四)违反规定从事三轮车非法营运的。
年内告诫1次者,当年不能评为优秀;告诫2次者,当年考核定为不称职;告诫3次者,予以辞退。告诫由街道、社区和用人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市人社局备案。
第十一条解除劳动协议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随时解除协议:
1.有违纪、违法行为的;
2.不能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3.工作态度差,群众和用人单位投诉,造成严重影响,查证属实的;
4.违反考勤制度的;
5.接受单位或个人礼金、代金券,造成不良影响的;
6.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就业的;
7.把本岗位转包他人、自己享受保险待遇的;
8.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9.不能继续担任本职工作的;
10.上岗后仍然以各种理由继续从事三轮车(四轮车)非法营运的;
11.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的;
12.个人原因,不能正常上岗的;
13.在工商部门实名注册从事经营活动的;
14.有顶撞领导、迟到早退、打架斗殴、酗酒闹事、无理上访等问题的。
(二)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残疾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协议:
1.在试用期内不适应岗位工作的;
2.用人单位不能按照用工协议规定支付工资报酬的;
3.用人单位不能按照用工协议规定提供卫生、安全防护保障的。
第十二条对解除用工协议的残疾人公益性岗位人员,由用人单位作出决定,经区人社局批准,分别由区民政、人社、财政等相关部门及时为其协调办理岗位补贴、低保、医保、失业金、工伤保险等相关中断手续。
解除用工协议的残疾人公益性岗位人员,由区人社局负责报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乡(镇)、村残疾人公益性岗位管理参照街道、社区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不适用代残疾人安置的身体健康、肢体健全的残疾人配偶或子女。代残疾人安置的身体健康、肢体健全的残疾人配偶或子女按照《四平市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办法》实施管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