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工商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0-03-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规范工商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

苏工商财〔2010〕57号

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

从省局近期收费督查和受理群众投诉举报情况看,工商部门所属的咨询服务机构强制及变相强制收取咨询服务费等违规违纪现象仍有发生。这些问题虽然存在于个别单位,但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的影响,严重损害了工商部门的整体形象。为进一步规范工商咨询服务收费,树立工商部门的良好形象,现通知如下:

一、工商企业登记代理是咨询服务机构依市场需求向社会提供的中介服务,不是工商部门的职能。全省工商系统要严明纪律,加强对所属咨询服务机构的管理,不准下达任务指标,不准将企业登记代理工作作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业务工作进行部署。

二、规范工商咨询代理的主要任务是规范代理行为,代理必须自愿,不得强制。咨询服务机构要按物价部门核定的项目和标准独立开展工作和收取费用,严格做到“三坚持、三分开、一不准”,即:坚持不自愿不收费,不服务不收费,不签约不收费;咨询服务窗口与注册登记窗口分开,经营服务性收费与行政性收费公示分开,工商规费与经营服务收费窗口分开;不准工商行政管理人员代理咨询服务工作。省物价局近期将会同省局出台全省工商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全省工商系统要严格执行。

三、《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中介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09〕111号)已明令取消“其他工商咨询服务收费”项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有关收费清理政策的通知》(苏价费〔2009〕314号、苏财综〔2009〕59号)进一步明确取消的“其他工商咨询服务收费”是指:(1)代办其他委托事项;(2)科技、经济信息中介服务及合作事项;(3)法律、法规培训。省局已及时在系统内转发了上述两个文件,此项政策是明确的,全省工商系统必须执行到位。

二○一○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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