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程序规定》和《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案卷文书标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程序规定》和《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案卷文书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司法厅 江苏保监局 | 文号:苏公通2011125号 |
|---|---|
| 颁布日期:2011-06-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程序规定》和《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案卷文书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公安局、司法局,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苏州保监局:
为规范和推进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公安部、司法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工作的通知》和省综治办、省法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江苏保监局《关于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处理中推行人民调解制的意见(试行)》,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和江苏保监局研究制定了《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程序规定》和《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案卷文书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公安厅(印)江苏省司法厅(印)江苏保监局(印)
二O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程序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保障人民调解工作室(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依法履行职责,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调解受理
第二条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愿就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提请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的,各方当事人应当及时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确有困难,当事人口头申请的,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在案。人民调解工作室收到相关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一方当事人提出调解申请的,人民调解工作室应当征得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后开展调解。
第三条人民调解工作室可以在充分尊重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意愿和权利的基础上,主动开展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调解工作。事故当事人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第四条人民调解工作室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调解的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在征得事故当事人的同意后,开展调解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的,应当及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委托调解函,移交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事故当事人身份证明、事故车辆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单证、经济损失凭证等相关材料或者复印件。
第二章简易程序
第六条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车物损失或人员轻伤,事故当事人就民事损害赔偿申请人民调解的,人民调解工作室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调解。
适用简易程序调解的,可以由一名人民调解员调解。
第七条适用简易程序调解的,应当将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申请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人民调解协议书(口头协议登记表)和票款交付凭证留档。
第三章调解准备
第八条人民调解工作室根据调解工作需要,可以指定一名或者两名以上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条件允许时,事故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一名或者两名以上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
第九条人民调解工作室根据调解工作需要,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邀请事故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等参与调解,也可以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经验的人员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人员参与调解。
第十条参加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时,当事一方不得超过三人。
对事故当事人非事故车辆所有人的,应当通知事故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参加;对事故车辆投保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商业保险的,应当通知当地保险行业协会或事故车辆保险承保公司参加;对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医疗或者丧葬费用的,应当通知救助基金管理人参加。
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十一条参与调解的人员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事故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应到场参与调解,并提供与被监护人关系的证明或者户口簿。
第十二条人民调解员应当与调解参与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调解参与人。口头通知的,应当记入调解记录。调解参与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在预定调解时间一日前告知承办的人民调解员,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第十三条人民调解员在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前,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详细了解纠纷情况和争议焦点,判明是非曲直;
(二)尽可能了解当事人个性特征和当事人对纠纷的态度;
(三)掌握对当事人起影响或制约作用的各种因素和社会关系;
(四)确定调解的形式、方法和适用的法律、政策条款;
(五)拟定调解预案。
第四章调解实施
第十四条人民调解员在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时,应当向调解参与人书面或口头告知如下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
(二)事故当事人、调解参与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三)主持调解工作的人民调解员的姓名;
(四)有权要求相关人民调解员回避。
书面告知的,事故当事人、调解参与人应当在告知书上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人民调解员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可以在专门设置的调解室进行,也可以在便于当事人的其他场所进行。
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可以采取公开方式调解,当事人要求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十六条人民调解员调解道路交通民事损害赔偿应当坚持原则,明法析理,主持公道。充分听取当事各方的诉求,宣讲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分清事故各方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和经济损失费用,确定赔偿履行方式和期限。
第十七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调解工作室应当当场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人民调解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事项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责任;
(三)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的方式、期限;
(四)调解日期。
人民调解协议由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公章,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
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人民调解工作室应对达成的口头协议的主要内容进行记录,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公章,载明记录日期。
第十八条经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人民调解员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十九条人民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发现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纠纷有可能激化的,应当采取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协议履行
第二十条经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第二十一条人民调解工作室应当及时跟踪回访人民调解协议履行情况。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的,人民调解工作室可以督促其履行。对协议内容确有不当的,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变更原协议内容;或者撤销原协议,达成新的协议。
经督促当事人仍不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的,应当告知其他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经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或者向交通事故法庭申请司法确认。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调解情况。人民调解工作室应当建立调解工作台帐,有条件的还应当建立电子台帐。台帐包括:案卷编号、事故发生时间、调解时间、事故当事人情况(姓名、性别、现住地或原籍、联系电话、车物损失、人员伤亡、事故责任)、涉案金额、调解履行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档案应当留存以下材料:
(一)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委托调解函。
(二)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
(三)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权利义务告知书。
(四)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调解笔录。
(五)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协议书或者口头协议登记表。
(六)交通事故认定书。
(七)证据材料
1、当事人、代理人、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
2、当事人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
3、事故车辆保险单证复印件;
4、委托书、监护证明、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5、伤残评定报告;
6、其他证据材料。
(八)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票款交付凭证。
(九)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委托调解反馈单。
(十)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回访记录。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司法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江苏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实施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案卷文书标准
1范围
江苏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案卷文书的种类、格式、制作及归档适用本标准。
2案卷的要求
2.1案卷的基本要求
2.1.1使用能够长期保存字迹的钢笔、毛笔等填写,书写工整、清晰,各项内容填写完整、准确。
2.1.2印制文书、表格及打印文件使用的文字符合国家发布的标准。正式印制时,本标准文书中标明的(印章)、(签名或盖章)、(签名捺指印)以及文书制作应含内容说明不印出。
2.1.3文书的编号,填写在该文书名称下居中位置。
2.1.4案卷的统一页号标注在每页文书正面的右上角,背面有内容的,标注在背面的左上角。
2.2案卷文书用纸
2.2.1案卷文书用纸采用GB/T9704中规定的公文用纸。
2.2.2案卷文书用纸幅面尺寸采用标准A4型纸,其成品幅面尺寸为:297mm×210mm。
2.2.3案卷文书页边与版心尺寸:
文书用纸天头(上白边)为:37mm±1mm;
文书用纸订口(左白边)为:28mm±1mm;
版心尺寸为:156mm×225mm(不含页码)。
2.3立卷方法
2.3.1适用简易程序调解的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可根据具体情况定期归为一个案卷。适用一般程序调解的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分别立卷,结案后随时归档。
2.3.2适用简易程序调解的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案卷包括:申请书、协议书(口头协议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证明)、票款交付凭证、权利义务告知书。
2.4装订方法和要求
2.4.1道路交通事故案卷应用防腐防锈的线材装订。材料中不能有大头针、回型针等。
2.4.2案卷材料以右页边和下页边为准,叠放整齐;对于大于或小于文书用纸幅面的案卷材料,按A4纸型规格折齐或粘贴成相应尺寸的纸张。
2.4.3对横排A4纸型图、表,图、表的上方应在订口一边。
2.4.4胶粘文书、软卷皮,粘合剂粘度要适当,粘贴牢固、平整、无空泡、无皱折,无粘合剂溢出。案卷材料装订后粘贴软卷皮,粘贴软卷皮要包紧、包平,浆口≤7mm。
2.5保管期限
2.5.1保管期限起算时间
立卷时划定的案卷的存留年限,保管期限从结案后第二年开始算起。
2.5.2定期保管
2.5.2.1适用简易程序调解的:保管期为2年。
2.5.2.2适用一般程序调解的:保管期为5年。
2.5.2.3适用一般程序调解的涉及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案卷:保管期为20年。
2.5.4保管期限期满案卷处理
对保管期满的,案卷须复查一次,有保存必要的可延长保管期限。销毁的案卷须经过审批,并保留审批件及案卷索引目录。
3卷皮格式
3.1.1卷皮封面项目包括:卷宗类别、卷名、立卷单位、年度、卷号、调解员、调解日期、立卷人、立卷日期、保管期限(见图1)。
3.1.2卷皮封皮和封底其尺寸规格为297mm×210mm。其厚度可根据需要设定为≤15mm。
3.2卷皮项目的填写方法
3.2.1卷宗类别: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
3.3.2卷名:×××与×××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
3.3.3立卷单位:立卷的人民调解工作室。=
3.3.4年度:立卷时的年度。
3.3.5卷号:立卷时的年度顺序号。
3.3.6调解员: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员姓名。
3.3.7调解时间:调解的时间
3.3.8立卷人:建立卷宗的人员姓名。
3.3.9立卷时间:建立卷宗的时间。
3.3.10保管期限:卷宗保存的时限。
4卷宗文书
4.1适用简易程序调解的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文书
4.1.1卷内目录。(见图2)
4.1.2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申请书(见图5)。
4.1.3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协议书(见图8)或口头协议登记表(见图9)。
4.1.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4.1.5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权利义务告知书(见图6)
4.1.6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票款交付凭证(见图10)。
4.2适用一般程序调解的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文书
4.2.1卷内目录。
4.2.2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见图3)。
4.2.3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委托调解函(见图4)。
4.2.4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申请书。
4.2.5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权利义务告知书。
4.2.6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调解记录(见图7)。
4.2.7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协议书或口头协议登记表。
4.2.8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票款交付凭证。
4.2.9交通事故认定书。
4.2.10身份证复印件。
4.2.11伤残评定报告书。
4.2.12其他证据材料。
4.2.13委托书(见图11)。
4.2.14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委托调解反馈单(见图12)。
4.2.15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回访记录(见图13)。
4.2.16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证据材料粘贴纸(见图14)。
5本标准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附件下载
http://218.94.123.30/gup_test/upload/SJ000/1/File/b219(2).doc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