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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转发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完善涉企收费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通政办发〔2010〕38号 |
|---|---|
| 颁布日期:2010-03-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转发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完善涉企收费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0〕38号
崇川区、港闸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完善涉企收费优惠政策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关于完善涉企收费优惠政策的意见
(市物价局市财政局2010年3月)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的通知》(通政发〔2009〕44号)精神,在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收费优惠政策的基础上,从2010年3月1日起,对市区(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部分涉企收费项目实施优惠政策,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注册资金在10万元(含)以下、符合以下条件的初创中小企业,减收5项收费(详见附件1):
(一)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创立的中小企业;
(二)符合国家支持和鼓励发展政策的高新技术中小企业;
(三)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员就业比例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中小企业;
(四)当年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中小企业。
二、对在南通船舶配套工业集中区注册经营的企业减收6项收费(详见附件2)。
三、规划技术服务费在规定标准上下降10%(详见附件3)。
四、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涉企收费政策。收费单位要按照规定要求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优惠规定等,并建立相应的收费减免台帐,接受物价、财政等部门及企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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