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催告书

颁布单位: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5-02-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催告书

[2015]2号

梁亨白(户):

征收补偿决定书〔2014〕2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已于2014年10月22日送达你户,你户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搬迁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户催告,请你户自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规定,腾退南门西二路六弄20号8幢402室(户籍登记地址西二路六弄20号402室)梁亨白名下全部房屋交征收实施单位苏州市姑苏区住房建设和市容市政局验收后拆除。逾期仍未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请自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道前街232号,电话:65180638)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催告书(梁亨白(户)).doc

http://www.zfxxgk.suzhou.gov.cn/sxqzf/szsrmzf/201503/P02015030457224583958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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