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市监察局泰州市区经营性服务收费登记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泰政办发〔2010〕95号
颁布日期:2010-06-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转发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市监察局泰州市区经营性服务收费登记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泰政办发〔2010〕95号

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市监察局制定的《泰州市区经营性服务收费登记证管理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十日

泰州市区经营性服务收费登记证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规范经营性服务收费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从事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经营性服务活动,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经营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经营性服务收费是指经营者利用一定的场所、设施、技术、信息、知识、劳务等,按法定或市场规则和程序,为委托人提供有偿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而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经营性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自愿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第五条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经营性服务收费目录、管理权限和适用范围,按国家、省有关文件及《江苏省定价目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性服务收费项目(国家、省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的除外),实行《经营性服务收费登记证》制度。经营者在实施收费前,应当到市价格主管部门申请核发《经营性服务收费登记证》,并持《经营性服务收费登记证》到税务部门购领票据后方可实施收费。未领取《经营性服务收费登记证》的经营者不得收费,税务部门停止供应和封存已领的票据。

第七条《经营性服务收费登记证》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印制和免费核发,并建立管理档案。

第八条《经营性服务收费登记证》实行一点一证。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直接实施收费的经营者为领证单位。有直接(代理)收费行为,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实行财务独立核算的收费点,由符合规定的领证单位统一申请办理《经营性服务收费登记证》副本。

第九条经营者应在实施收费前20个工作日内到市价格主管部门领取《泰州市经营性服务收费登记证申请表》(附后),按表列要求如实填写,经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有上级主管部门的,主管部门应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交市价格主管部门。

第十条经营者申领《经营性服务收费登记证》,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1.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及从业资质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2.价格主管部门价格批准文件原件或复印件;

3.价格申报或备案的相关材料。

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对审查符合办理规定的应及时核准发证;对不符合办理规定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单位,退还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经营者发生更名、迁移、停业等应及时持相关文件到原发证机关办理《经营性服务收费登记证》变更手续。

经营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调整或取消,经营者应及时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经营者丢失《经营性服务收费登记证》的,应及时公告作废,并持公告到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新证。

第十二条《经营性服务收费登记证》有效期三年,并实行年度审验制度,经营者每年到市价格主管部门审验一次,经审验合格后方可继续收费。审验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经营者未按规定时间办理审验手续的,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履行告知程序后,予以公告,吊销其《经营性服务收费登记证》,并通知税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经营者应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按规定的格式公布经营性服务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及价格举报电话等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经营者在实施收费时,必须向缴费者出示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经营性服务收费登记证》,严格按照《经营性服务收费登记证》所列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并统一使用从税务部门领购的发票。

第十六条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纠风、税务、工商、财政、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价格主管部门做好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一)自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改变计费方法的;

(二)未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只收费不服务或在标价之外,加收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互相串通、操纵市场服务收费、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

(四)违反自愿原则,通过行政机关或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强制或变相强制委托人接受指定服务并收费的;

(五)未按规定申领以及伪造、涂改、转借、转让《经营性服务收费登记证》,或未按规定办理年度审验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收费行为。

第十八条本办法从2010年8月1日起试行,在此之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

泰州市经营性服务收费登记证申请表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负责人姓名

联系电话

经办人姓名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收费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批准单位文号

备注

申请

单位

意见

单位负责人:公章

年月日

业务

主管

部门

意见

公章

年月日

发证

机关

意见

负责人:

年月日

审核人

经办人

登记证号码

泰州市物价局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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